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
今后,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留足綠化用地。擅自侵占綠地,每平方米或將被處以最高500元的罰款;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降低綠地率,或將被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開始在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并根據市民反映作出相應修改。下面就和CN人才網小編一起看看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吧。
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城市綠化實行市級、區級分級管理,具體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資金及用地。市、區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城市綠化建設、管養的資金,應當不低于當年可安排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突出濟寧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社會化綠化任務應當列入年度城市綠化建設計劃。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愛綠護綠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九條 城市綠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城市綠線。
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綠線的,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綠線調整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綠線調整減少原規劃綠地面積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足綠地面積。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留足綠化用地,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指標(以下稱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機關團體、學校、醫院、體育、公共文化設施、賓館、部隊等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園林景觀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產生有害氣體和污染的企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除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外,必須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四)工業、商業和其他建設項目綠化用地比例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城市規劃區內鐵路、高速公路、河道、高壓電線走廊兩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寬度三十至一百米的防護林帶。有條件的可以加寬到一百米以上。
舊城改造區建設項目綠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的五個百分點。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設計、建設應當以種植喬木為主,保護生物多樣性,選擇抗逆性強、節水耐旱的植物和鄉土樹種,推廣種植市樹(國槐)、市花(月季、荷花),體現生態要求和地方特色。
控制易產生飛絮的樹木、花草種植,已經種植的應當逐步更替。除科研、專類公園建設需要外,不宜栽植需要外地特定生長環境的樹木。
城市綠地植物種植面積占綠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中喬木種植面積占綠地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常綠喬木種植數量占喬木種植總數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鄉土樹種數量占綠化樹種數量百分之八十以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水系、公園綠地等資源,規劃建設連接公園、游園、街頭綠地、風景名勝、歷史古跡的貫穿城鄉的綠色廊道。
第十二條 新建城市道路應當規劃建設行道樹綠化帶,種植雙排或多排行道樹,樹下種植灌木或地被植物。行道樹胸徑不低于十厘米。林蔭路占比應當逐步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行道樹種植應當符合行人和車輛通行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公園、綠地建設。市區規劃面積一公頃以下的土地應當建設公園綠地,不得出讓開發。
新區三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不少于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園,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不少于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舊城改造應當按照規定預留出足夠綠化用地,三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街頭綠地,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游園。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建成林蔭停車場。城市高架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各類建設項目圍墻應當規劃建設透空墻或綠墻。城市主次干道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拆除實體圍墻,改造為透空墻或綠墻。
開發利用園林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和園林綠地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單位和居住區有可綠化空地的,應當進行綠化,不得閑置,不得改作他用。
取得土地使用權不能及時開工建設的項目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臨時綠化。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不按要求實施臨時綠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經審查合格,在其申報圖紙上加蓋綠色圖章后,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低于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比例5個百分點以內,確需建設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綠地面積地段等級繳納綠化補償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
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要將綠化配套資金納入投資預算,高層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總投資的百分之一,非高層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新建居住區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化配套資金總額一點五倍的標準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保證金。
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等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實行綠化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園林綠化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園林綠化企業的誠信檔案,并及時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含電子版)報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予以核實。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居住區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化用地平面圖標牌,明確綠地率、綠地面積及范圍,在顯著位置永久公示。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規劃區內實行城市重點綠地保護和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城市重點綠地需要永久保護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點綠地中確定。永久性綠地名錄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永久性綠地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改變其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擅自在城市綠線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建設活動。
因公共利益確需占用綠地或改變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的,應當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地段等級繳納易地綠化建設費。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情形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清場退地,恢復原狀。
因搶險救災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搶險救災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敷設各類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在設計或者施工時,應當避讓現有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樹木保持距離。敷設通信電纜等管線距樹干外緣不得小于一米,敷設排水、供水、供氣、供熱管線的,不得小于一點五米。行道樹下方不得敷設管線。
確實無法避讓,需要挖掘綠地、移動綠化設施、損傷樹枝樹根的,必須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手續。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繳納綠化補償費。工程完工后,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原狀。造成樹木死亡等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管理保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道路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
(二)單位門前沿街責任區內的綠化,由責任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權屬單位或者管理人負責;
(四)居住區內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負責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等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五)公路、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六)收儲用地、征收項目和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保留的樹木,分別由收儲單位、征收業主單位和建設單位負責。
道路綠化實行門前包保責任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沿路的單位、商住戶簽訂門前綠化包保責任協議。沿路的單位和商住戶應當按照協議保護門前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并配合有關單位查處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護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制定本市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并對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地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和標準,做好其責任范圍內綠地養護管理工作,保持樹木花草長勢良好和綠化設施完好。
綠化養護管理納入文明單位評選考核內容。養護管理達不到標準,影響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治。對逾期未整治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代為整治,由產權單位或管護單位承擔相關費用,并取消其花園式單位(居住區)等評選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園內興建、開設游樂設施和服務網點及其他影響綠化功能的建設項目,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地管護,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養護單位,禁止串標、圍標、低于成本價的惡意投標、弄虛作假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增加城市綠化科研經費投入,推廣先進技術和植物新品種,城市綠地鋪裝地面應當采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發展節水型綠化,推進海綿型綠地建設。鼓勵推廣使用再生水,逐步減少水資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