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提貨委托書
導語在港口散貨作業業務活動中,作業委托方與港口經營人之間所簽訂的委托作業合同存在著形式不統一、內容簡繁各異、主要條款不完備等問題。為了維護港口企業的合法權益,擬制了《港口散貨作業委托書》,以供各港口企業單位會員簽訂合同時參考。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港口提貨委托書,歡迎閱讀。
港口散貨作業委托書
委托方(作業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受托人(港口經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港口散貨委托作業事項協商一致并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均一秉誠意遵照執行。
1.標的條款
1.1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港區范圍內對甲方散貨進行裝卸、駁運、堆存作業。
1.2(對裝卸、駁運、堆存的具體約定)。
1.3(雙方商定的其他作業內容)。
2.標的物條款
2.1本合同所涉散貨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作業的 。
2.2甲方委托乙方作業的貨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合法性。對于法定或約定的危險貨物、特種貨物、進出口貨物、限制流通貨物,甲方應在作業前兩天內提供法定或約定的證明文件。
2.3貨物進港前的運輸工具、裝載方式符合法律法規與乙方操作習慣,不存在導致乙方違法作業、違規作業、或其他危險作業的任何因素。
2.4貨物本身狀態滿足乙方正常作業要求,不含影響乙方作業的其它雜物,不存在導致乙方人員傷害、作業工屬具損壞、作業場地損壞或其它損害的任何因素。
3.作業前提條件條款
3.1甲方應按下述規定向乙方報告船期信息:
3.1.1每月20日前報告下月船期計劃;
3.1.2提前15個日歷日報告新增航線船期計劃;
3.1.3提前7個工作日報告替代船或調整班期航線計劃;
3.1.4船舶抵達乙方港區前48小時提供抵港預報,24小時前提供抵港確報。航行時間在24小時內的,甲方應最遲在船舶抵港前12小時提供到港確報。
3.1.5前述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固定船期、固定到達時間、船名、進口船圖、艙單、船舶規范、掛靠港序、抵達乙方港口時間、貨物種類、貨物數量、作業要求、特種貨物或危險貨物的種類及作業要求、代理人名稱與住所地聯系方式、提單或其他提貨憑證樣式、對乙方放貨的要求、集疏運方式及接運運輸工具、接運責任人等。
3.1.6前述報告甲方應同時通過書面報告(含傳真、電子郵件)、通過乙方EDI系統或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及乙方所屬的上級單位進行報告,兩種方式的報告內容有差異時,以EDI報告內容為準。
3.2作業標的物系法定或約定的危險貨物的,甲方應按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制作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將其正式名稱、危險性質、必要時應該采取的預防措施在船舶抵港預報時書面通知乙方。
3.3甲方對乙方作業有特殊要求的,應在預報中明確說明作業所需的特殊工屬具、特殊作業方式等要求,并應乙方要求派員現場指導乙方人員作業。必要時甲方還應提供特殊的作業工屬具。
3.4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良好的作業環境和安全保障。
3.5不具備上述作業前提條件的,乙方可拒絕作業,并不對甲方承擔任何責任。若因甲方不具備作業前提條件而致乙方遭受損失、損害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4.貨物交付條款
4.1乙方憑甲方在乙方存有樣式的提單、提貨單或其他單證放貨。如甲方變更放貨憑證式樣的,必須于合理的時間內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在收到甲方變更提貨憑證通知前已經按合同約定放走貨物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2作業前后在乙方的作業空間內均使用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的器具計量貨物重量的,雙方按該計量重量交接貨物,溢短裝率為 %,以乙方交付貨物時的計量數為計付委托作業費、港口規費及其他費用的依據。
4.3作業前后均以船舶水尺作為貨物重量計量依據的,溢短裝率為 %,并以其中數值較大者為計付委托作業費、港口規費及其他費用的依據。同種類貨物的溢短裝以一個委托期為計算周期。
4.4其它情況下,乙方對甲方委托作業的貨物僅負責原來、原轉、原交。
4.4.1乙方對甲方的貨物實行單獨作業、單獨堆存。
4.4.2乙方將裝卸、堆存的貨物全部交付后,即履行完畢交付義務。這種貨物交付義務的履行不以任何重量數據作為標志。船舶水尺計量、委托人或其他權利方申請使用港口計量器具計量的數字、甲方貨物分散交付給不同收貨人的重量之和的數字等等,對乙方不具有任何意義,這些數字均不得構成乙方已接收貨物或應交付貨物的依據。
4.4.3雙方按外貿進出口艙單或貨物交接清單中載明的貨物重量計算有關費用,但該數據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乙方已接收貨物或應交付貨物的依據。
4.4.4乙方對甲方或其他權利主體的任何貨物溢短裝請求均不負任何責任。
4.5貨物需交付給不同收貨人時,分貨事宜由甲方負責,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只在可能的.范圍內為甲方提供便利。
4.6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應在 天內憑有效單證提取貨物,超過此期限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超期堆存費。超過提貨期限十天未提取貨物的,乙方應每十天催提一次,超過三十天仍無人提取貨物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甲方應在乙方發出通知后三十天內負責處理該批貨物。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內處理貨物的,乙方按無法交付的貨物處理超期貨物,符合法定條件的,乙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提存。乙方應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代征代繳的費用)從拍賣或變賣貨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4.7貨物接收人在接收貨物之前應辦齊各種提貨手續并向乙方提供各種必要資料,因手續不齊乙方不予放貨而致時間流失時仍按本條第7款規定執行。
4.8貨物接收人在接收貨物時,發現貨物損壞、滅失、短量時,應立即向乙方提出,雙方當場確認并編制貨運記錄,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及時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或計量,否則乙方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5.費用條款
5.1計費項目及費率:
5.1.1港口作業包干費:
名稱規格型號作業內容費率備注
5.1.2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乙方代征代收港口設施保安費、港口建設費和貨物港務費,具體為:
一、港口設施保安費
外貿進出口貨物,每噸0.50元人民幣。
二、港口建設費
(一)外貿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按7元計征;
(二)內貿出口貨物每重噸(或換算噸)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長江港口按5元計征,其他內河港口按2.5元計征。
三、貨物港務費
(一)內貿貨物港務費
編號貨類港口計費單位費率(元)
1以重量(W)計費的貨物沿海港口每計費噸0.5
內河港口每計費噸1
2以體積(M)計費的貨物沿海港口每計費噸0.25
內河港口每計費噸0.5
注:福州港按內河港口的標準計費。
(二)外貿貨物港務費
編號貨類計費單位每計費噸費率(元)
進口出口
1煤炭、礦石、礦砂、礦粉、磷灰土、水泥、純堿、糧食、鹽、砂土、石料、磚瓦、生鐵、鋼材(不包括廢鋼)、鋼管、鋼坯、鋼錠、有色金屬塊錠、焦炭、半焦、塊煤、化肥、輕泡貨物W1.40.7
M0.90.45
2列名外貨物W3.31.65
M2.21.1
3一級危險貨物、冷藏貨物、古畫、古玩、金器、銀器、珠寶、玉器、翡翠、珊瑚、瑪瑙、水晶、鉆石、象牙(包括制品)、玉刻、木刻、各種雕塑制品、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藍、地毯、壁毯、刺繡W6.63.3
M4.42.2
5.1.3本合同未列明的費用發生時,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確定;確定不了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參照《港口收費規則》或其它規定確定。
5.2計費數量依據:
5.2.1本合同對計費重量依據有規定的,依本合同規定;沒有規定的,依雙方商定的重量;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依進出口艙單或其他單證所載明的貨物重量計算。
5.2.2乙方有證據證明甲方申報的重量低于實際作業的重量時,按乙方證據證明的重量計算。
5.2.3單船作業結束時,乙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向甲方寄送作業清單。作業清單應載明單船作業費用、港口規費、其他費用,并載明各種費用的計費依據。甲方對作業清單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清單后七日內書面向乙方提出,否則即視為甲方認可清單所載明的各項內容。作業清單構成雙方最終結算的直接依據。
5.2.4計費依據時間標準的,以天為計費單位的,每24小時為一天;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歷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以月為單位的,自當月開始日起至下月對應日前一日為一個月。
5.3費率調整:
5.3.1委托作業期內,如遇交通部有關費率或國家現行政策調整,本合同所涉費用將同時進行相應的調整或增減收費項目。
5.3.2如遇市場價格變動,乙方可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調整相關費率,或增減收費項目。自乙方發出書面通知起一個月后,新的收費項目或標準即生效。
5.4費用結算:
5.4.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在提貨人提取貨物前,甲方應全額支付所有費用。
5.4.2甲方應通過銀行以現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種費用。乙方接收甲方費用的銀行帳號為: 。該銀行帳號發生變更時,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否則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5.4.3甲方采用5.4.2款所列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費用時,應承擔該種方式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5.4.4甲方采用外匯支付費用時,應采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匯率按支付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計算。
6.委托期限條款
6.1本合同委托作業期限起于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6.2委托作業期滿前已開始的委托作業乙方仍應完成,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均依本合同約定,也可依據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的新合同約定。
6.3本委托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均未要求終止或變更合同條款,則本合同自動延長一個委托期,即一年。
7.合同變更與補充條款
7.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書面合同變更本合同的相應條款,或增加合同條款。
7.2本合同未約定,且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首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貨物作業規則》(2000年發布,2001年施行)的規定,其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合同法委托合同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7.3本合同涉及港區內運輸(駁運)、倉儲、保管作業的部分,除依前款規定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的規定。
7.4依本條規定仍無, 法確定的事項,依港口作業慣例確定。
7.5無論何時何事,本合同均不得依據任何外國法律。
8.違約責任條款
8.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均屬違約行為。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所致的全部損失,該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下列違約行為的損失計算方式為:
8.1.1費用遲付的滯納金率為每日0.5%。
8.1.2對貨物的賠償標準為貨物的到岸價格。
8.1.3遲延交付的賠償標準為遲延交付部分的堆存費。
本款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
8.2由于下列原因而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8.2.1貨物的自然屬性和潛在缺陷。
8.2.2貨物的自然減量和合理損耗。
8.2.3貨物的裝載不符合要求。
8.2.4貨物與乙方簽發的收據不符。
8.2.5甲方或作業委托人申報的重量不準確。
8.2.6普通貨物中夾雜危險、流質、易腐貨物。
8.2.7甲方、作業委托人或貨物接收人的其他過錯。
8.2.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8.3本合同所約定的違約責任賠償的最高限額為:
8.3.1雙方約定實行保價作業的,單位重量貨物的最高賠償額為單位重量貨物的保價價值,但港口經營人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低于聲明價值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
8.3.2雙方約定實行從價作業時,單位重量貨物的最高賠償額為計算從價作業費的平均單位重量貨物的價值。
8.3.3雙方約定對貨物進行保險作業時,賠償的最高限額為保險理賠金。
8.3.4其他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限制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一章規定。
前款規定適用于:
8.3.4.1有權享受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乙方、乙方隸屬于的集團公司、以及他們的受雇人員所屬的團體;賠償請求人包括甲方、甲方所屬的母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及實質控制企業、代理人、委托人、本合同所涉貨物的所有人及其他權利人。
8.3.4.2各種賠償責任基礎,除非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
8.3.4.3各種訴由,即無論是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適用于各種訴因,包括貨物滅失、毀損、遲延交付及其他任何訴因。
8.3.4.4適用范圍包括免責事由、抗辯理由、訴訟時效、賠償責任限制等。
8.3.4.5本責任限制的適用與乙方的法律地位無關。
8.3.4.6為了確保乙方享受該種責任限制,甲方應通過其制作的提單或其它單證、企業內部及關系企業間的各種控制手段、各種合同、其它所有可能的方式和手段將本條內容告知前述可能的賠償請求人,并在發生賠償糾紛時主動證明本責任限制的合同約定。否則根據本條規定計算的賠償最高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9.保密條款
9.1本合同應予保密,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宣布、泄密或者提供本合同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保密信息,除非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根據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的要求而在最小范圍內提供。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泄密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10.糾紛解決條款
10.1因本合同所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
10.2協商不成時,依下列第 方式解決:
10.2.1提交 仲裁委員會并依據提起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2.2向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院提起訴訟。
10.3除正在發生爭議的條款外,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1.其他約定條款
11.1乙方有合理理由時,可將本合同項下委托作業的一部或全部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作業能力的第三方進行,但乙方應對此轉委托承擔責任。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轉委托,應書面制止,在甲方書面通知到達乙方前的轉委托,甲方不得主張無效,也不得主張除損害賠償外的其他權利。
11.2本合同約定的甲、乙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主體均包括各方的職員、代理人、受托人。乙方的各項權利還自動擴及到乙方隸屬于的 集團公司。
11.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1.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簽署: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簽于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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