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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