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我縣地稅稽查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州稽查局和縣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稅收專項整治為重點,深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案件查處及復查力度,堅持依法稽查,強化科學管理,進一步完善稽查體制,努力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充分發揮了稅務稽查職能作用,保持了我縣稅務稽查事業的全面持續發展。但是,當前我縣地稅稽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稅務稽查工作在進一步發揮稽查職能作用、推進稽查工作的科學管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都面臨新的課題。
一、我縣地稅稽查工作現狀
“十一五”以來,我縣地稅稽查工作穩步協調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為保證全縣地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促進稅收征管質量的全面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二、我下地稅稽查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當前稽查工作面臨著不少的矛盾和問題,具體表現在:
1、涉稅檢查進入難。當前,政府尚處于轉型期,為了謀求地方快速發展,積極推行招商引資,地方為了在競爭中占得先機,對企業出臺種種優惠政策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檢查難。
2、執法手段不得力。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原有一些國營、集體企業已被民營、私營經濟所代替。民營、私營經濟大多都是家族式的經營管理,經營方式靈活,經營活動隱蔽。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偷稅手段更加隱蔽,賬外經營不入賬或兩本賬偷稅日趨普遍,而其偷稅的直接證據往往被隱匿在其住宅等處,且轉移銷毀資料比較迅速。在實施檢查期間,納稅人明知有涉稅違法行為,卻以各種理由外出,躲避檢查或詢問,限于執法權,稅務稽查部門毫無辦法,致使一些重大違法案件難以查處。
3、查補稅款執行難。“難”表現在很多方面,有的納稅人查后逃逸躲避執行;有的企業查后資不抵債無法執行;有的將資產過戶轉移至別人名下成立新公司,留下劣質資產供稅務機關采取措施執行;有的歷史遺留案件已事隔多年,連當事人都無法找到,可又確屬涉稅違法案件;有的納稅人資金困難,一次繳清勢必影響企業生存,難以按時追繳入庫;有的企業經過政府改制,搖身一變成為新公司,留下空殼企業待執行,就算稽查人員按程序進行清算、核資、評估、拍賣,稅款執行也是少之又少。稽查執行難的問題也成為影響稽查打擊成效的“瓶頸”。
4、監督手段較落后。目前稽查“四環節”相互監督制約主要是通過對相互間傳遞的資料進行審核和審查,審核和審查主要靠人的經驗和業務素質進行判斷,存在很大的人為因素,有的問題不是從資料上能反映出來的,存在主觀因素和隨意性。雖然發展了稽查信息化,但其功能仍體現在簡單錄入狀態,滿足不了對稽查工作監督的要求,稽查質量難以真實反映。比如,檢查的深度、質量一直是稽查工作控制的難點問題,目前對稽查工作的檢查、考核,主要采取復查的手段,而復查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再加上復查率有限,就難以全面衡量檢查深度。
5、案件處理不統一。主要表現在:一是相同問題,不同處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對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二是在稅務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適用上存在意見分歧。有的認為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稅收征管法》相對于《行政處罰法》是特別法,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則,自由裁量權只能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減輕及免予處罰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行政處罰;有的認為雖然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稅收征管法》相對于《行政處罰法》是特別法,但《稅收征管法》并未對減輕及免予處罰作出規定,適用《行政處罰法》關于減輕及免予處罰的一般規定,如對納稅人查前自查或查中主動交待稅務稽查部門未發現或未掌握的違法事實并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的,予以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但在稽查工作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卻很少在行政處罰中使用“減輕或免予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究其原因,主要是對“能不能適用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問題缺乏統一的法理認識,再加上受責任與風險意識的影響而不敢使用。
6、干部素質待提高。我縣稽查力量還相對薄弱,一是稽查力量明顯不足。二是稽查隊伍年齡普遍偏大。三是少數干部敬業意識不強,工作缺少主動性,還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稽查崗位需要,影響了檢查效率和檢查質量。
三、加強稽查工作科學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提高稽查工作科學化管理的水平,是對稅收稽查事業科學發展的最好注解。要綜合運用各種措施,科學管理基礎工作、科學監督稽查執法、科學發揮職能作用、科學建設稽查隊伍,進一步加強稽查的科學管理程度,使案件查處順利實施、干部隊伍不出問題、征納關系和諧發展。
(一)強化對稽查基礎工作的科學管理
1、嚴格執行制度,規范稽查行為。目前省、州局已制定完善了《稅務案件限時辦結管理辦法》、《稽查工作底稿制度》、《稽查系統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稽查案源管理暫行辦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證了稽查權力的依法、規范、有序運作。下一步,還將在充分征求意見,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下發《稅務稽查案件卷管理辦法》、《分級分類稽查實施辦法》、《稽查人員行為規范》、《稅務案件證據規范》等制度規定,進一步夯實稽查基礎。
2、分析案情特點,選準打擊方向。近年來,案件查處的數量多、范圍廣、查處難度大。對此,我們要定期對轄區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進行分析,研究發案特點和違法動態,掌握案件分布和總體趨勢,同時,加強對個案作案手段、規律方法的總結歸納,注重發現帶有傾向性和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確定打擊重點,也便于發現稅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稽查建議和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從根本上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稅收流失。
3、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效率。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各種執行手段,積極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提高案件執行效率。在日常案件檢查中,在檢查期間就要對企業的執行能力進行綜合考慮,需要將執行環節前移的要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執行到位。對重大涉稅案件,查處稅款數額巨大,企業執行影響到企業生存和職工民生的,要根據企業發展現狀,實施人性化執行,責令企業制定還款計劃,按時按進度督促繳款。對一些較難執行到位的案件,將法律賦予的手段和措施用足用好,嚴防失職瀆職。
4、加強協調配合,增強稽查合力。積極探索和完善稽查各項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系,增強稽查工作合力。一是積極主動協調地方關系。及時主動地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的聯系和溝通,多匯報、多宣傳,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稽查工作的理解,尤其是主管領導的支持和幫助,以更好地促進工作,確保案件檢查工作順利開展。二是繼續加強與協稅護稅部門配合。建立和固定長期的稅警協作辦案機制,同時建立稅警協調和移送機制,構建平臺,借助公安力量打擊涉稅犯罪。加強與國稅稽查部門的配合,進一步加強國、地稅稽查部門信息交換、聯合辦案等方面的深層次合作,形成查處合力,共同營造綜合治稅良好環境。三是加強與相關業務部門的通力合作。建立案件審理、執行的快速協調機制,暢通與征管、法規部門之間的信息渠道,以利于案件得到及時審理、及時入庫、及時結案。
(二)強化對稽查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