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執法是行政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監察執法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能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監察執法的領域越來越寬,承擔的任務越來越重,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一個地方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開展監察執法工作的能力、水平、成效如何,對該地方依法行政進程的快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我們就如何以科學發展觀和xx大會議精神為指導,認真做好新形勢下的監察執法進行了探索。
一、當前監察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目標不對。近年來,我縣開展的監察執法存在目標過多、過濫,缺乏針對性,沒有實效。在年初篩選項目時,難以找到感覺,往往舉棋不定,工作長期停留在淺表層次、被動應付、低環循狀態,結果是規定項目應付了事,自選項目沒有特色。有的即使開展起來的項目,由于缺乏深入調查研究,針對性不強,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最終監察執法的優勢沒能充分地發揮出來。
(二)創新不足。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單一化、程序化,普遍存在按照宣傳發動、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或抽查、整改等幾個階段機械模式進行,對新形勢下如何更有效地開展監察執法的路數研究不夠。開展的具體項目多以事后監察為主,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招考錄用等一些采取事前、事中的監察執法項目中,因缺乏經驗而無法提前介入,在參與程度上難以把握,往往是參與而不干預,結果監察成為一種擺設。
(三)效力不高。監察執法工作不是一般的工作檢查,而是監督檢查、查辦案件、法紀教育、建章立制的有機結合。在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一是重察不重改。開展監察執法時,對已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不力,有針對性的整改建議提出較少,有的問題甚至整改不到位,也沒有及時跟蹤落實,結果失去了執法的嚴肅性。二是重糾不重建。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沒有按照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更加注重治本的要求,針對某些部門和單位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體制機制制度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等從制度化方面給予規范,沒有真正使監察執法的成果得到全面鞏固。三是重查不重處。監督檢查中,辦案的意識不強,對案件查辦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的研究探索還不深入,沒有發揮懲處形成的震懾力和威懾力。
(四)合力不強。存在著執法頻繁、執法資源分散的現象。很多時候監察執法雖然采取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的方式,但沒有真正實現多部門多項目一次執法的效果;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發揮溝通協調作用,造成過多地參與甚至包攬行政職能部門的監督工作,而忽略了充分調動其積極性的問題,同時對社會各界力量的調動也被忽視。缺乏有效整合執法資源、形成執法合力、充分發揮監察執法作用。
二、產生的原因
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上的因素,也有客觀上的因素,筆者認為主要有對監察的認識不到位,監察中的弱點、難點,部門配合的不協調四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存在“誤區”。實際工作中,不少領導把監察執法等同于執法檢查,或者與監督檢查混為一談;對執法監察的概念、地位、作用和意義,理解不透徹,把握不準確,片面地認為當前反腐倡廉的重頭戲是案件查處,而監察執法則是軟任務,工作好壞無關大局。由于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工作停留在一般要求,方法停留在了解情況介紹、查看會議記錄、工作制度、詢問執法情況等老一套,問題處理停留在提醒、打招呼、提建議,致使監察執法難以得到應用的效果,制約和局限工作的整體推進。
(二)工作開展存在“盲區”。近年來,由于監察執法項目過多,加上基層執法人員少,有的甚至同時承擔著監察綜合、糾風、查辦案件、宣傳報道等職能,除了平時要開展工程建筑領域、集體資產交易、安全生產、政府采購等常規性監督檢查工作之外,還要承辦上級統一安排的執法監察項目及單位領導安排的一些臨時性工作任務。為此,基層監察執法工作精力受到限制,有時處于疲于應付、淺嘗輒止的狀態,導致工作深度不夠,效果不佳。
(三)問題處理存在“禁區”。我們雖然知道,監察執法工作如果不辦案,法紀教育就沒有說服力、法規制度就沒有約束力、監督檢查就沒有威懾力,但監察執法的對象絕大部分針對的是單位部門,因而發現的很多違規問題都是集體行為,這些問題一般以基層黨委政府或部門單位的名義集體研究,集體實施,而且其出發點也是為了地方或集體的利益,糾正起來易受行政干預或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查辦案件的阻力也相對較大。為此,監察執法懲處作用難以發揮。
(四)部門配合存在“間區”。我們開展的監察執法大多需要部門配合,有的項目雖然整合部門資源統一立項,但配合部門單位怕檢出問題,影響部門單位利益、影響自己,工作中抱有消極態度,往往出工不出力。而被檢查單位部門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怕揭開蓋子惹火上身,在配合上更是故意設置障礙捂住問題。另外,在開展監察執法時,由于宣傳不到位,監督的平臺搭建得不夠及時、便捷,導致群眾參與的積極性不高,社會力量沒有充分調動起來,監督檢查的合力不足。
三、對監察執法的探索
做好監察執法,有利于維護政令暢通,保證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有利于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促進源頭治理工作。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監察執法的廣度、深度將不斷拓展,難度也將加大。新形勢下如何開展好監察執法,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強組織,增強效力。
加強組織領導,是做好監察執法工作,增強監察執法效力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齊抓共管的領導機制。監察執法具有依法行政的權威性,監察對象的范圍又具有廣泛性,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建立規范有效的協調機制。監察執法的職能機關必須是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協調理順體系建設中的各種關系,加強系統內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突出協調重點,規范協調程序,注重協調效果,加大協調力度。三是建立權責一致的責任機制。切實加強領導,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形成“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部門各司其職”的責任體系。四是建立獎懲機制。一方面要建立激勵機制,在嚴格責任考核的基礎上,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充分調動各級領導干部抓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建立懲處機制,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二)形成合力,突出重點。
一是明確監察執法重點任務。現階段監察執法工作重點包括三個方面,即黨和政府在當前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行政執法機關在執行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二是明確監察執法重點部門(單位)。監察執法重點部門主要有兩個方面,即行使依法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職責部門,行政職能與人民群眾有直接接觸、其言行直接影響政府形象和威信的部門。三是加強重點監察執法。行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能否正確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規,都會影響一個地方、一個領域或具體部門的全局與整體發展;因此,加強對行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監察,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是監督監察的重點任務。四是增強有效監察力量。在行政機關外部,發揮社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在行政機關內部,要在黨委和行政的統一領導下,紀檢監察機關主動牽頭組織協調各種監察機構互相配合;在行政機關之間,形成多個主管部門之間協作,優勢互補,整合力量,形成監察合力。
(三)發揮作用,彰顯權威。
一是加大查辦案件力度。擺正監察執法與查辦案件的關系,克服重檢查、輕處理,重監督、輕追究現象,確立以監察執法帶動辦案、以辦案促進監察執法的指導思想,把查辦案件作為衡量執法監察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標準。要緊緊圍繞權力運作情況,抓住管人、管錢、管事等重要環節,深層次開展執法監察,發現案件線索,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做到監察一項,規范一處,查處一案,震懾一方,真正取得標本兼治、懲防并舉的綜合效應。二是加大整改糾正力度。對監察執法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問題不解決不放過、群眾不滿意不放過、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的原則,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類,根據問題的性質確定整改單位,以執法監察建議書等形式進行反饋,要求各整改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到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從嚴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保證監察執法的嚴肅性。問題整改和糾正處理情況要在本單位公開欄和通過新聞媒介對外公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并適時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促進整改工作的全面落實。三是加大制度建設力度。監察執法是構建懲治和預防體系,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環節。通過加強監察執法工作的事中和事前監督,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上下功夫,發揮案件檢查、一般監督檢查和其他部門執法活動難以發揮的作用,充分發揮治本功能,協助有關單位認真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有針對性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從源頭上防止問題發生。
(四)提升理念,規范行為。
一是培育良好社會環境。要大張旗鼓、理直氣壯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黨的紀律和行政監察紀律,廣泛宣傳監察執法的內涵和外涵。使被監察單位(部門)和領導充分認識到開展監察執法工作的使命性、權威性,充分認識到接受、配合監察執法工作的義務性、強制性,充分認識到監察執法對推動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作用。二是培育社會主流價值。要進一步加大國家法治理念、政府服務理念、黨的人本理念的灌輸,通過培育社會公眾法治意識、維權意識,營造法治環境,逐步形成全民監督政府的社會機制。三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發揮監察執法機構的作用,關鍵在于提高執法干部素質。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紀檢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監察執法干部要不斷提高理論和政策水平;不斷提高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堅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和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抓好各項工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