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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企業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十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所稱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二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規定:“二、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注冊在示范地區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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