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初級考證的基礎常識
(1)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應當全額計稅,不作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記載兩項以上經濟事項,適用不同的稅率,應分別記載金額。沒有分別記載的,按高稅率計稅;
(3)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
(4)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稅。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
(6)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7)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就應計稅,不論合同是否兌現。
(8)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9)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的交易,反映購、銷雙重經濟行為,應按合同所載購、銷合計金額計稅。
(10)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分包或轉包合同,要按所載金額計稅。
(11)對股票交易,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4‰的稅率計稅。
(1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除執行印花稅外,還需明確:
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的應稅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增加合同金額或原合同到期續簽,要按規定貼花。
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1994年1月1日以后啟用的其他賬簿,按規定貼花。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經營期不足3年的企業,應在經營期內貼足印花。
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產權轉移書據和權利、許可證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換證、換照、轉讓行為的,按規定貼花。
(13)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運聯運,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運費為計稅依據。
對國際貨運,凡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免稅,托運方按運費結算憑證計稅。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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