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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歷年試題解析:行政法(四)

時間:2017-10-12 12:00:00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司法考試歷年試題解析:行政法(四)

  四、案例分析題:
  (2002年)
  九、(本題11分)
  某縣醫院根據上級文件的規定和主管部門批準,向縣郵電局申請開通“120”急救電話,縣郵電局拒絕開通,致使縣醫院購置的急救車輛和其他設施至今不能正常運轉,而遭受損失。縣醫院遂以縣郵電局為被告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縣郵電局立即履行開通“120”急救電話的職責,并賠償縣醫院的經濟損失。縣郵電局辯稱:“120”急救電話屬于全社會,不屬于縣醫院。根據文件的規定,縣郵電局確對本縣開通“120”急救電話承擔義務,但是不承擔對某一醫院開通“120”急救電話的義務。原告申辦“120”急救電話,不符合文件的規定,請求法院駁回縣醫院訴訟請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醫療機構申請開通“120”急救電話的程序是: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并提交書面報告,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到當地郵電部門辦理“120”急救電話開通手續。原告縣醫院是一所功能較全、急診科已達標的二級甲等綜合醫院,具備設置急救中心的條件。縣衛生局曾指定縣醫院開辦急救中心,開通“120”急救電話。縣醫院向被告縣郵電局提交了開通“120”急救專用電話的報告,縣郵電局也為縣醫院安裝了“120”急救電話,但是該電話一直未開通。縣醫院曾數次書面請求縣郵電局開通“120”急救電話,縣郵電局仍拒不開通。
  現問:
  1.本案縣醫院與縣郵電局之間的爭議屬于民事爭議還是行政爭議,為什么?
  答:是行政爭議。郵電局在本案中屬于經授權而成為行政主體的被告,本案中的爭議涉及公共利益,郵電局對120電話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質。
  2.原告的賠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答:否。法律規定安裝120電話的目的是實現一種公共利益,而不是為醫院設定一種財產權,郵電局安裝120電話的義務所對應的權利并非醫院的財產權,因而醫院不可因郵電局違背此法定義務而要求賠償。
  3.如果法院判令縣郵電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天內為原告開通“120”急救電話,縣郵電局拒不開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1)從期滿之日起,對該郵電局按日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2)向郵電局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并要求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3)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處罰。
  4)拒不履行判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003年)
  七、(本題8分)
  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獲得國家專利局頒發的9518號實用新型專利權證書,后因未及時繳納年費被國家專利局公告終止其專利權。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復其專利權的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復其專利的決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對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乙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宣告9518號專利權無效。2001年3月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該專利有效的審查決定并通知乙公司。
  問題:
  1.如乙公司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是否超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什么?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恢復未作出任何規定,假設被告在訴訟中提出“恢復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你認為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或乙公司有權對恢復專利權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1分)。因為專利局恢復甲公司的專利權對乙公司將要或必然產生損害,乙公司與恢復專利權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1分)。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起訴期限(1分)。因為乙公司自從2001年3月1日起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起行政訴訟的訴權或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的起訴期限為三個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1分)。
  3、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不服的,專利申請人或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分)。
  4、被告在訴訟中提出“恢復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的觀點(說法、主張)不成立(1分)。因為按照依法行政原則中職權法定的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由于法律對被告沒有恢復專利權的授權,所以其行為不屬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1分)。
  解題思路:
  1.依據《行政訴訟法》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法院《行訴解釋》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二)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2.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訴解釋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依法行政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法律優越,即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機關活動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為前提和基礎。本題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則。
  (2005年)
  一、(本題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公司)召開協調會后,下發了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城市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界定在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通的線路要保證正常運營,免繳交通規費,在規劃區范圍內,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交由建設部門負責。《會議紀要》下發后,甲市城區交通局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中止了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
  田某、孫某和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戶,他們運營的錢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依《會議紀要》,不能享受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規定,并請求確認市政府《會議紀要》關手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
  問題:
  1.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么?
  答案:屬于受案范圍。本案中《會議紀要》作出的規定不屬于行政指導行為,也不屬于抽象行政行為。
  考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詳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12條和行訴解釋第1條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中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會議紀要所記載、傳達的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與會者及其組織領導者的共同意志的體現,是會議成果的結晶,集中反映了會議的精神實質。會議紀要并非標準的法律文書,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執行力,還是僅具有指導性,應當具體認定。在本案,《會議紀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接收該《會議紀要》的單位均為市政府管轄下的部門或公司,它們當然得貫徹執行。據此,該《會議紀要》具有強制執行力。
  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適用,不屬于抽象行政行為,構成具體行政行為。
  評論:本題答案改造為“屬于受案范圍,因為本案中《會議紀要》作出的規定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且具有執行力,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更宜。
  2.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
  答案:具有原告資格。甲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直接影響到了三人的公平競爭權。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平競爭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考點:原告資格、公平競爭權
  詳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涉及其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競爭關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競爭權存在的基礎。在理論上,狹義的競爭關系,是指商品或服務之間具有替代關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相互爭奪交易機會的關系。一般認為,在狹義競爭關系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于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規定的公平競爭權。
  在本案,因某、孫某和王某三人運營的錢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這意味著該三人與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狹義競爭關系。市政府《會議紀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而“公平”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遵循合理性的原則,實施行政行為時平等地對待同等條件的競爭者,權衡和比較不同的私益。綜上,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影響到了三人的公平競爭權。
  評論:該問難度不大,屬于送分題。
  3.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確認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的請求,是否屬于法院的審理范圍?為什么?
  答案:不屬于。該請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敏府對建設局和交通局的職能調整,屬于政府對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分配,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
  考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詳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基于上級與下級、組織與個人之間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或其他的隸屬關系,在行政機關內部就內部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比如行政機關就機構建制、工作程序、規章制度、后勤事務進行的管理及對公務員進行的獎懲、任免活動均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會議紀要》關于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權的轉移的規定屬于內部行政行為。
  評論:司法部公布的該問答案,其理由似乎牽強,表述為:“《會議紀要》關于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權的轉移的規定,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更佳。 http://www.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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