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考前試題及答案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司法考前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一】
【問題】
從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的角度,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題要求:
1. 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 不少于400字。
【答案】
1.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法律職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他們對法律精神實質的理解程度,并直接關系到他們處理案件的正確、合理與否。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依賴于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培養。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對法律職業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強法律職業人員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戰略舉措,意義重大而深遠。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適應新時期司法、執法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需要,是確保司法、執法工作社會主義方向的客觀需要。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養和提升法律職業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保證他們正確地合理地處理法律問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端正司法、執法理念,進一步增強司法、執法能力,進一步規范司法、執法行為,進一步明確改革方向,進一步加強職業隊伍建設。
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執法工作和法律職業人員的滿意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案例二】
【案情】瓜農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種了5畝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節經常被盜,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藥(其實沒有打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盜。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農藥,并用注射器將農藥注入瓜田中較大的5個西瓜內,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寫有"瓜內有毒,請勿食用"的白旗。鄰村李某路過瓜地,雖然看見了白旗,但以為是嚇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兩個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農藥的;丶液,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門干活。當天,正好家里來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趙某見桌子上放著一個大西瓜,以為是李某買的,就用來招待客人,結果導致2個客人死亡,1個重傷。
【問題】
1. 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還是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
2. 李某的行為觸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是否構成數罪?為什么?
4.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當如何處理?
5. 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答案】
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李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李某觸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數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案例三】
【案情】某縣檢察院辦理一起貪污單位小金庫款案件時,犯罪嫌疑人楊某(法定代表人)稱所涉款項系單位招待費等,發票在其辦公室抽屜中未及報銷。偵查人員在楊某辦公室抽屜中搜查到付款單位為犯罪嫌疑人原單位的發票11張,價值5萬元。為了查明該發票是否已經從該單位報銷,偵查人員傳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單位會計)、許某(出納)同時對粘貼在一張紙上的11張發票進行辨認,二人指認該11張發票已從單位的小金庫賬上報銷。偵查人員遂讓二人在粘貼被辨認發票的附頁上簽署辨認意見,次日持此發票到看守所讓犯罪嫌疑人楊某辨認。楊某否認已經從原單位報銷,偵查人員指著粘貼附頁上李某、許某書寫的辨認意見及簽名說"會計、出納都證明了,你這樣頑固下去沒好處!",楊某遂在李某與許某的辨認意見及簽名下面簽署了"此票據已從單位小金庫賬上報銷"的意見。
楊某妻子委托的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楊某的要求,偵查人員陳某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
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某、李某、許某共同貪污單位公款5萬元。在法庭審理中,發現楊某尚有收受賄賂的事實,法庭決定對此一并審理。法庭辯論中,楊某的辯護人除認為指控楊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證據不足外,還對公訴人起訴書中對三被告人沒有區分主從犯,而在發表的公訴詞中稱楊某為主犯提出了反對意見。休庭后,審判長王某到楊某原單位調取了部分新證據,分別通知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其辦公室,聽取了他們對該新證據的意見。
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貪污罪成立,楊某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許某系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楊某涉嫌的受賄罪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楊某上訴后,某市中級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縣法院指派刑庭庭長趙某擔任審判長與原審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認為,原審證據雖然在證據資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故作出與原審一審相同的判決。
問題:
請結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刑事訴訟理論,分析本案的訴訟程序有哪些錯誤之處?
【答案】
1.偵查人員組織李某和許某同時辨認,違反了個別辨認規則。
2.偵查人員組織三犯罪嫌疑人僅對涉案票據辨認,違反了混合辨認規則。
3.偵查人員組織楊某的辨認,采取言語威脅手段,違反法律規定。
4.偵查人員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律師會見是錯誤的。根據六部門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家屬代為聘請。
5.法庭審理中發現楊某涉嫌收受賄賂,應當由檢察院追加起訴,而不應直接審理。
6.公訴詞只能是對起訴書的補充與解釋,不能超出起訴書中所作指控。
7.一審審判長在休庭后調取的新證據并沒有在開庭的情況下將其作為證據,違反了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規定。
8.縣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長趙某擔任審判長與原審的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違反了關于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的規定。
【案例四】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
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
【問題】
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設,甲在丟失玉鐲后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并送還,愿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愿,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3.設,甲并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若3個月后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答案】
1.乙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拾得人乙僅系一般過失,故不負賠償責任。
2.乙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依《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甲張貼啟事的行為屬于懸賞廣告,具有約束力,故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懸賞廣告的賞金。
3.乙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其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因其屬于實施無因管理行為所發生的合理或必要費用。
4.可以。依《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要求受讓人返還,此權利即可實現,故本題中,甲剛剛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丁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5.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系,屬于動產質押中的營業質。若甲不能按期贖回,玉鐲歸典當行所有。
6.債權人可向甲、丙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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