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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續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公民是享有姓名權的,孩子可以跟父親姓,也可以跟母親姓。但在我國傳統的觀念中,孩子一般是跟父親姓的,如果夫妻離婚后,孩子是可以改姓的,那么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續?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后孩子改姓,怎么辦手續?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那么,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說需要兩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二、共同收養子女的法律規定
根據《收養法》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1、什么是共同收養
共同收養,是指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共同收養。由于收養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是已婚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有經夫妻雙方同意,收養才能成立。否則,一方要求收養子女,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許單方收養,不僅對子女不利,也會影響夫妻關系和睦。因此我國收養法確立了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這在收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時尤為必要,以期能使夫妻和養子女全面發生父母子女關系。
2、共同收養的法律規定
共同收養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來予以變更。如果夫妻一方希望收養子女,另一方雖不愿意收養子女但表示不反對他為單獨收養子女,該方亦不得單獨收養子女。但夫妻一方收養對方的子女,即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因對方與其子女間已有親子關系,故不必共同收養。
3、共同送養的情形
收養法規定生父母送子女時須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的例外,另一方可以單方送養。但收養法并未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另一方可以單方收養子女。正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使得共同送養變得不可能一樣,如果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則共同收養也變得不可能,在此情況下以不可能得到的共同收養為條件限制其進行收養明顯不公。因此,只要這種單方收養對養子女并無不利,應予以準許。
上述就是小編對“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續”問題進行的解答,夫妻離婚后,女方要為孩子改姓的,一般需要兩個步驟,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協商后再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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