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的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
第一部分:從用工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間的經濟補償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規定,即: 經濟補償按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被裁減人員支付。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被裁減人員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被裁減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二部分:從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期間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濟補償按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被裁減人員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被裁減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被裁減人員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被裁減人員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被裁減人員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被裁減人員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對于被裁減人員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被裁減人員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被裁減人員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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