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章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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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2008年5月29日梁某與營銷公司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內容為客戶業務發展部。
營銷公司的《X潔零售渠道客戶經理工作職責描述》證明梁某的職責為:作為主要的業務負責人,工作職責之一為促銷費用報銷、提供費用報銷的支持性文件、確保所有用于報銷的文件準確真實、確保報銷流程遵循費用報銷標準化工作流程。
梁某用自以為準確的`方式來提交報銷材料,沒有按公司標準操作流程規定將報銷材料中的海報保留兩年,沒有做好客戶經理助理所提交報銷材料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沒有具體檢查就發給公司進行報銷。
2015年3月16日營銷公司告知工會解除梁某的決定,工會委員會同意。2015年3月19日營銷公司向梁某發出《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以梁某違反《X潔全球商業行為手冊》和《營銷公司員工守則》第六部分關于公司賬目、數據、記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要求和規定,偽造數據材料且違反公司的標準操作程序、玩忽職守,構成C類過錯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梁某離職前十二個月月均工資為33333元。
梁某以營銷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及提起訴訟,要求營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46萬元。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梁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營銷公司可根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X潔全球商業行為手冊》和《營銷公司員工守則》對員工進行管理。梁某沒有按上述規定的公司標準操作流程做好客戶經理助理所提交報銷材料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沒有具體檢查就發給公司進行報銷,可認定梁某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營銷公司通知工會后解除梁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對梁某請求營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勞動者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被解除勞動關系而得不到任何補償。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應符合法律規定,以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時應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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