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那些事,職場護權益
工資是我們每個人都關心的事,也是員工和企業間最易發生爭議的事!那關于工資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1、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工資應提前支付而非延后支付
有些單位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延后支付工資,這屬違法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員工造成的損失,從工資中扣除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法定節假日的加班,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
關于加班工資,若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必須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這中情況加班,一般也不安排補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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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不合理】
1、招聘條件無理,如本崗位只限男性或已結扎女性,然而該崗位并沒有所謂的不適合女性的特點;
2、老板胡亂炒人,如以“你怎么能在項目最忙的時候懷孕?”“難道你生小孩的時候我替你干活嗎?”之類的借口將孕婦辭退;
3、工作條件惡劣,如讓八個月的孕婦每小時搬400塊磚進行100米折返跑,不許喝水,發現偷懶再罰20個青蛙跳;
4、無端降低待遇,如“你隔三差五去產檢,還是去當前臺吧,工資降7成,能不能重新上崗回來再說。”
5、產后休息不足,如只允許產婦一個月的假,過完月子就要回來上班,還不給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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