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患病職工有哪些保護?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英語老師劉伶利患癌癥被學校開除,法院判決未履行”的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劉伶利的遭遇讓無數人唏噓不已,患病本身就令人難過,若單位再如此絕情,則無異于雪上加霜。那么,從法律角度講,單位是否可以開除患病職工?患病職工享有哪些權益?
職工患病后,在多長時間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患癌癥的勞動者應當有至少兩年的醫療期。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實踐中,單位以職工曠工為由開除職工,通常是該職工沒有請假也沒有提交病假條的情況。
但是,即使該職工沒有提交病假條,單位也應該核查該職工是否為真的生病,如果像劉伶利這樣患重病,忙于治病,而沒有來得及提交病假條或者相關診療證明,單位也不能將其開除。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患病職工的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一般為3個月到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作為一名職工,當我們患病時享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權益?當我們權益被單位侵害時應該如何維權?
患病職工享有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享有病假工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社保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
權利被侵害,可以通過工會維權,工會既包括單位工會,也包括各級工會組織。還可以以法律為武器提起勞動仲裁、訴訟等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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