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強制加班屬違法行為
企業強制加班屬違法行為
我國的《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年終將至,企業強制員工加班現象泛濫。一項調查數據顯示:80%以上的企業存在多數員工或部分員工經常加班的現象。雖然有的企業不提倡加班,但由于分配給員工的工作量在8小時內根本不可能完成,員工只能“自愿加班”。
一些企業員工表示工作量大,任務完不成就只能加班,反正要么自愿加班,要么面臨辭退。那么,企業強制員工加班是否有法可依?法律對此又做了怎樣的規定?
但也有一些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
《勞動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在這些情況下,企業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員工不服從安排,可以視為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可以按照單位的獎懲制度辭退該員工。同時企業在要求員工加班應該給員工合理的準備時間,同時還應該依照規定支付他們的加班費用。
加班著實很煩人,正常的工作時間已經讓人疲憊不堪了還要多耗會體力腦力,但是也不是不能延長工作時間,至少要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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