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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權益
1、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老年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第一句話就講: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里包括國家幫助和社會幫助兩個方面。
國家的幫助包括:
一是28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據我了解今年的農村新型醫療保險額每人是530元,個人與村集體出資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鎮出10元,區財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頭、個人出小頭,而報銷最高限額可達到70%。
三是30條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失能程度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四是31條第2款規定: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或扶養人(或有無能力),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對其進行“五保”、“低保”和進行困難補助。五保就是吃、住、穿、醫等完全由國家和集體包下來,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負責。
五是33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如政府發放公交車IC卡、對60周歲老年人發80元/人的基礎養老金;對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分別發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齡補貼;對實行計劃生育后的老人發放計劃生育扶助金等。如獨生子女父母到60周歲后,生男的補貼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補1200元。34條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社會的幫助包括:
一是35條規定: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如各級慈善總會發放困難補助金等;
二是36條第二款規定:負有撫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享受遺贈后,應該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2、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兩章自37條至59條共23條都講這個權利。這兩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內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服務(37條)。
第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如老人協會活動室、日照站、康復中心等服務設施納入配套設施規劃,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增加投入,省里決定要建立6000個農村養老服務中心。
第三,38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倡鄰里間和志愿者關心、幫助有困難老年人(舉下洪洋村陳建勇、白楓岙村丁安林做善事獻愛心的例子),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銀齡活動)。
第四,43條規定要興辦養老機構,對興辦養老機構的條件、人才培養、保險、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醫療機構要在門診、體檢、保健等為老年人服務。
第六,57條規定,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七,58條規定,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八,59條規定,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就是不出義務工)。
這里,請大家注意:以上這些優待,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3、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也就是有繼續勞動的權利。
《老年法》從65條開始到71條止,共6條,都規定了老年人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一,《老年法》第6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二,《老年法》第66條規定,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的組織——老年協會、老年體育協會等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①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關心下一代;
②傳授文化和科學知識;
③提供咨詢服務;
④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⑤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創辦“夕陽產業”;
⑥參加志愿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⑦參加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⑧參加其他社會活動。(68條規定)
第四,《老年法》第71條規定,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歸老年人自己,受法律保護(69條)。
4、有獲得贍養的權利
《老年法》第5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這種三結合的養老模式,既符合我國國情,也具有中國特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養老模式。這里講到以居家養老為基礎,這是最基本的養老。而居家養老主要是靠子女的孝順去養老,也就是要靠贍養人與扶養人盡心盡責去養老。那么,首先我們要搞清什么叫贍養人與扶養人。贍養人《老年法》第4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第三款也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是下輩對上一輩的供養。扶養是上輩對下輩或者同輩間的供養叫扶養,《老年法》23條規定: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是同輩間的供養);《老年法》23條第二款也規定: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也有扶養的義務(也是同輩間的供養)。搞清了贍養人與扶養人后,《老年法》又規定了哪些贍養內容?贍養內容概括起來講,就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生病時醫護”這樣20個字。
經濟上供養:《老年法》19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我看:包括衣著、水電費、柴、米、油、鹽在內,每人每月應該需500元左右的贍養費用,贍養人要足額付給。
生活上照料:首先要安排好住房,一要按照16條規定辦事,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能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二要按照《老年法》第27條規定,盡量做到家庭成員和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老年人的住房不得侵占、不得改變產權關系,老年人的住房還要及時維修。三要按照第15條第二款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
精神上慰藉: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贍養人在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25條又規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生病時醫護:應當按照15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的治療與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這里,還要強調一點: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5、有婚姻自由的權利
《老年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舉再婚子侄阻攔的例子,贍養人對老年人的再婚主要有四怕:一怕輿論壓力大,二怕家庭財產被分割,三怕日后要贍養,四怕日后還要安葬,所以要反對老年人再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6、有繼承的權利
《老年法》22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這里要講一點小知識:父債子還的道理,是有條件的,就是子女繼承了多少遺產,就償付多少;子債沒有父還的義務。
7、有財產擁有的權利
《老年法》22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這里所講的處分可以老年人面對繼承人直接處分(通常就是寫分家契),也可以立遺囑處分。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五種。
8、有得到司法援助的權利
《老年法》55條規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侵害提起訴訟交內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的,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9、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老年法》70條規定: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老話講:活到老、學到老。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如老年電大、老年大學等。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怎樣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剛才講了老年人九個法定權利,那么,應怎樣去保障呢?《老年法》72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涉及到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住房、財產糾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實施家庭暴力或盜竊、詐騙、侵占、損壞老年人財物等權利時,我們老年人應尋求有關部門——老協組織、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所等組織和部門,先進行調解,通過批評教育達成調解協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向派出所尋求解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打官司),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2、涉及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社會上公民侮辱、誹謗老年人,我們應該向派出所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法》77條規定: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涉及到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我們只要向主管部門反映,由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老年人作為弱者群體,需要更多的、特別的保護,但在強調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同時,老年人也要注意履行好自己應盡的義務,如:維護祖國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納稅;撫養教育未成年的子女;與配偶相互扶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要求公民必須履行的必不可少的責任,老年人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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