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單位不再續約,2種情況要付經濟補償金
部分勞動者認為只要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約的,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這樣的觀點是片面的。具體是怎么回事呢?下面一起看看~
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
(1)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訂;
(2)用人單位在續訂時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的條件,比如工資、工作條件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不續訂等于或高于原條件的合同
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續訂的勞動合同條件與原合同一致,或者提高了條件,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拓展閱讀: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賠償如何算
如果在公司工作上達一定年限,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當事人如何主張賠償,如果公司沒有表示要降薪續簽,而你自己選擇不續簽,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公司不愿續簽或者公司要求降薪續簽而你不續簽那就有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滿單位不再續約,2種情況要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文章:
合同期滿沒續簽一定要付補償金?12-25
辭退臨時工需要付經濟補償金嗎01-21
什么情況下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01-02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01-16
單位分立合并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01-29
哪些情況下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05-26
勞動合同終止哪些情況有補償金02-20
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03-13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