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實習可以向實習單位要報酬嗎
寒假快到了,與韓同學有同樣疑問的同學可能不在少數。不少學生一邊希望能找到理想的實習單位,一邊也在糾結單位“給不給錢”和“能給多少錢”。
那么,這個問題有法律法規可循么?實習生與單位建立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么?注意,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只有當“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成立,用工單位才必須發放工資。可是,從現有的.勞動法規法規看,實習生和實習單位并不形成勞動關系,同時也不形成勞務關系,因此,公司沒有必須給實習生發放工資的義務。但考慮到實習生畢竟也為公司服務,所以,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給實習生一定的“勞動報酬”,但這絕對不能看做“工資”,充其量只是一種生活的補助或補貼。
目前國家沒有專門的關于單位使用實習生的相關文件,有關實習生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比較少,大多采取雙方約定的原則。如果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一般不能通過勞動監察來維護“權益”,只有走民事訴訟的途徑。
可以參考的法規有:《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但范圍僅僅限于學校組織和管理的活動,《辦法》中有關于學生取得“助學報酬”的相關約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協議,給學校或學生造成損失,按規定,應予以相應的賠償。對在勤工助學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學生,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付一次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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