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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的社會習俗
苗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散布在世界各地,其祖先是蚩尤。在苗族的一些村寨仍然保留著舊時的社會習俗,具體請看下文。
鼓社制
新中國成立前,苗族鼓社是由共同源于一個男性祖先而結合起來的人們的集團。鼓社一般由同宗的一個或數個自然村寨組成,小的幾十戶或百來戶,大的幾百戶乃至上千戶。一個社共立一個鼓祭祖,有共同的宗教節日、共同的地域觀念和共同的習慣法規,穿同一服飾,操共同的方言。一個宗族就是一個大鼓社,稱“黑社”,又有許多分社,苗族稱為兄弟鼓社,又稱“白社”。“黑社”一般有果略(即鼓頭)、果敘(即歌頭)、果當(桌頭)、果熙(禮頭)、果扎(武頭)、果養(活路頭)、頂王(護頭)、頂榜(護尉)、珈也揚(糧頭)等頭領,共稱為“鼓社九鼓頭”,由他們共同領導全社事務。鼓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社員大會,也就是13年一屆的鼓社節。屆時男女老幼都要參加。鼓社節要舉行隆重的祭祖活動,祭祀央公、央婆,并選舉新一屆鼓頭,討論決定鼓社規約和其他重大事項。鼓社具有組織和發展生產,調整婚姻關系,促進人口增長,調整內外部關系等基本職能,并具有“軍事單位”的職能,負有維護氏族的榮譽與復仇的職責。苗族鼓社是一個結合得十分緊密的血緣集團,親屬稱謂制度、祖先崇拜、地域觀念以及人們在生產、生活中所體現出來的互助精神是其重要支柱,有力地支持著鼓社組織觀念。因此,鼓社是氏族制的殘余。至近現代,鼓社組織只保持在操中部方言的黔東南地區,其他地區已經消失或大部分消失。
議榔制
議榔是不同宗的家族組成的地域性村寨組織,即農村公社組織。各地苗族的叫法不一。黔東南叫“構榔”或“勾夯”,也叫“構榔會議”;廣西叫“栽巖會議”或“埋巖會議”;湘西大部分地區稱“合款”;云南金平縣叫“叢會”或“里社會議”。它是苗族社會中一種議定公約的制度,是地區性的政治經濟聯盟組織。議榔組織大小不一,幾個或幾十個寨子組成的最為普遍。議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議榔大會,其任務主要討論有關大事,制定議榔款約,選舉各種執事首領。議榔設有榔頭(湘西稱為“款頭”或“款首”,廣西融水稱“頭老”,貴州從江稱為“該歪”,云南金平稱“叢頭”)一人,副榔頭若干人,另有“硬手”和“老虎漢”(軍事首領)、祭司、“行頭”和“理老”(主持司法)等若干執事首領。議榔頭人根據“議榔規約”維持一方社會秩序。其主要職責為調解并處理爭執田土和山林所有權的糾紛、婚姻糾紛、偷盜事件、民族內部糾紛、違反禁忌事件、互相殘殺事件,并組織人們起來共同對敵、抗擊外侮等等。寨老、榔頭一般不脫離生產,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階級分化劇烈的地方,有了一些變化。在黔東南的一些地區,國時期有的寨老、榔頭還兼任甲長、保長、聯保主任,蛻變為地主階級,利用議榔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使議榔的性質產生了變化。議榔通過組織制定的習慣法榔規款約來進行管理,榔規款約一經群眾通過,就成了不成文的法律。過去,苗族議榔規約在維護當地的生產、生活及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直至現代,在許多苗族地區,議榔的形式依然存在,議榔規約被換上了與現代社會生活相適應的`內容,成為政府的行政組織及法律法令的有效補充,在社會生產和維護社會安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理老制
理老(或稱“寨老”、“鄉老”)是苗族村寨中的自然領袖,他自然形成,不經選舉產生,也不世襲。理老大致有三級:一個村寨的理老,稱之為“寨老”或“勾往”,主要調解發生在本村寨內的糾紛;一個鼓社(氏族)的理老,稱為“鼓公”或“婁方”,主要調解管理發生在本氏族內的糾紛;一片地方(包括若干村寨)的理老,稱為“勾珈”或“大理頭”,負責調解發生在本片地方內的重大糾紛案件。理老熟悉古理古規,主持公道,辦事認真,能言善辯,在人們心目中享有崇高的信譽和威望,對維護苗族社會的生產、生活秩序,曾起到過十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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