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多少是怎么計算的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年終獎發多少是怎么計算的,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年終獎計算標準
(一)雙薪制
“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外企更傾向運用這種方法,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但這種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區已經不常用了。
B:12+2方式
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公司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這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戶指標是由客戶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占10-20%,集體工作量占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
年終獎金也就是說,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
(二)績效獎金
這是一種浮動的獎金。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占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公開。
(三)紅包
通常是由老板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于員工與老板的親疏、取決于老板對員工的印象、取決于資歷,取決于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
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游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無論企業用哪種方式發放年終獎,有一條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終獎的發放既要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也要顧及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這兩者兼顧好了,年終獎才能發放得“公平”,才能起到獎勵和激勵的作用,為企業第二年的運作埋下良好的伏筆。獎金的發放方案,不應該在將近年終時才考慮,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企業應該知道的年終獎注意事項
1、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嗎?
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單位的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2、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規定在規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于所有員工,不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3、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么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至于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并不違法。
企業對于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違法。
4、可否每月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一部分用作年終獎?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單位,年底再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種年終獎其實就是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還可以向勞動監察或仲裁部門主張加付賠償金。
5、單位是否可以實物方式抵發年終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于年終獎屬于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6、13薪可以當作年終獎嗎?
很多企業,特別是外企喜歡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來獎勵職工,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而13薪與年終獎有所區別。它不是獎金,和月薪性質相同,屬于固定發放,發放數額、方式、時間都是確定的。而且13薪作為月工資計算個稅,年終獎個稅則需要平攤12個月后再計算。
員工應該知道的年終獎注意事項
1、“我”能拿年終獎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也必須遵循同工同酬原則。”
以下說法都違反《勞動法》中“同工同酬”原則:
1)考核合格后才能享受年終獎
2)考核前離開單位的不能拿年終獎
3)發放時不在冊的員工不拿年終獎
4)未做滿一年的員工不能拿年終獎
5)年中離職的員工不能拿年終獎
2、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年終獎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同理,“新進員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3、年終獎個稅怎么算?
年終獎也需納入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計繳個稅的三種方法:
方法一: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方法二: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方法三:年終獎金與雙薪同一個月內發放時,將所發的雙薪與年終獎金合并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雙薪+年終獎)/12×稅率-速算扣除數。
4、多發了1塊錢,得多繳稅上千元嗎?
案例:單位發給小李年終獎18800元,按照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小李應為這筆收入繳稅1775元,即稅后小李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025元。同單位的小王年終獎是18000元,同樣方法計算,應該繳稅540元,稅后小王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460元。這樣,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終獎,但卻要比小王多繳1235元的稅,導致小李實際上是“得不償稅”,還要倒貼,結果拿到手的錢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這是因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導致的特別結果。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3%,應納稅540元,稅后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10%,應納稅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稅后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說,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后少得1154.1元。
5、年終獎有哪些盲區可以合理避稅?
據報道,年終獎“盲區”共有六個區段,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下圖所示:
發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4.1元;發54001元比54000元多納稅4950.2元;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稅4950,25元;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稅19250.3元;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稅30250.35元;
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元。
年終獎計稅方法如下:
1、扣除五險一金后,如果當月工資超過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到對應稅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終獎的計算公式,得出應繳稅額
2、扣除五險一金后,如果當月工資收入不足3500元,則先從年終獎中拿出一部分錢,將當月工資補足3500元后,然后將剩余的年終獎金額套入計算公式,得出應繳稅額
舉例說明:
如果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為3040元,年終獎為1萬元,那么首先從年終獎中減去460元補足當月工資,然后將9540元除以12得出795元,對應的稅率為3%,那么年終獎扣稅額為9540×3%-0=286元。
如果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為3500元,發放年終獎為24000元,將24000元除以12得出2000元,對應稅率為10%,那么年終獎扣稅額為24000×10%-105=2295元。
發放要點
首先,年終獎的發放要體現3個導向:第一、體現公司年度業績狀況。這樣做的優點是可以鼓勵員工更關心公司的利益,穩定員工隊伍,建立其員工與企業的利益共同體。第二、體現員工年度工作業績。通過對員工進行一定程序的年終評估,然后以此為標準發放年終獎,這種規范的考核方式比較容易做到公正公平、賞罰分明,能減少由年終獎分配引發的種種矛盾和問題。第三、要與年初業績和激勵計劃保持一致。體現企業對于員工的承諾和責任。
其次,年終獎發放要把握好三個步驟。第一、回顧年度計劃和業績協議。對于計劃和目標的確認是評價的前提。第二、評價公司業績和員工業績。避免造成工作業績差的偷著樂,工作賣力業績好的憤憤不平的現象。第三、核算并發放獎金,制定新的業績和激勵計劃,做到步步有條不紊。
再次,年終考核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年初業績計劃要清楚。績效明確,才可能兼顧公平。第二 、年度業績結果要明確。第三、獎罰要有章法,考慮多種獎勵方式,不要企圖畢其功于一役。
注重公平性
公平包括外部公平和內部公平兩種。做到外部公平可以使企業員工所獲薪酬待遇與其他公司相比更富競爭力。企業確定年終獎,如有可能在絕對數量上可以高于行業平均水平,這對提升員工對企業的滿意度和忠誠度都具有很大幫助。內部公平指員工對自己付出與收入的比值與其他員工的付出與收入的比值的衡量,如果兩者是相等的,則員工會認為公平,否則不公平。要把握好公平性這一原則,企業可以采用以下手段來實現:
做好外部市場調查
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企業要發好年終獎就要注重進行外部薪酬水平和內部員工滿意度的調查,通過內部調查了解員工對年終獎水平、結構和決定性因素的看法和意見,再結合外部市場尤其是同行業企業的獎勵政策、水平對本企業要發放的年終獎進行針對性的設計和調整。收集外部數據時,企業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尤其是非正式交流的方式來獲得外部信息,因為非正式交流往往可以收集到正規渠道收集不到的有效數據。
科學評價員工績效
當今企業,大都已經建立起了適合自身特色的績效評估體系,然而在實踐過程中真正能夠全力執行的卻不是很多,這就給年終員工業績好壞的評價帶來了困難,發放年終獎自然也就無根無據只能跟著感覺走了。因此,要使年終獎發的科學就必須盡可能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的工作業績,避免“工作績效評價就是對員工人際關系的評價”的誤區。這要求,企業在年終考核時必須來真格的。建議企業的高層領導參與其中并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做到評價員工的行為而不是員工個人,才能使年終獎的數額和結構與績效緊密聯系起來,避免平均主義或多勞少得的不良現象。
公平設計年終獎
修斯特曾指出:在對組織的決策滿意度方面,參與決策的員工比未參與的員工高。其實,任何與員工利益有關的政策或制度的設計往往都需要員工的參與。在制訂年終獎的過程中也應該如此,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收集員工的反饋,聽取員工的意見,給予員工參與薪酬系統設計的機會。公開企業的報酬結構和計算方法,使員工了解薪酬決策的程序以判斷其合理性。這樣做的結果不但讓員工感覺自己受到尊重,更重要的是可以減少在執行過程中的風險。
杜絕一刀切
矛盾的特殊性表明,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客觀的。管理的差異化也日益被人力資源管理學者所接受和推崇。比如以差異化為基礎的彈性福利制度和自助餐式的福利制度自1970年代從美國產生以來,就一直興盛不衰。薪酬的“大鍋飯”和平均主義早已為人們所厭惡,國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也在市場經濟意識的影響下變得越發淡薄。年終獎的發放自然也應該實現對員工的差異化對待,杜絕一刀切。為此,企業可以這樣去做:
分清懶與勤
在設計年終獎數額的時候,不管員工所在的部門當年的效益如何,企業必須要注意讓努力的和偷懶的員工拉開差距。對于效益不好的部門,如果其中的員工盡心盡力工作了,就應該得到認可,給其一定的獎勵。對于效益好的部門,雖說是為企業立了功,但對其中偷懶的員工,也不能手下留情。否則,一旦存在“搭便車”的員工,造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就會破壞部門內員工的工作士氣。這樣的話,來年誰還會努力工作呢?
注重貢獻原則
發放年終獎的目的,說白了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它體現地是對工作了一年的員工的感謝和尊重,而不是單純的因為到了年終而發放的一筆獎勵。所以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企業應該在觀念上去更加關注和發現員工的貢獻,根據員工的貢獻的大小來確定獎金的多少。而不是一門心思想著如何扣掉員工的年終獎,如何減少員工的年終獎。雖然獎勵多是以物質的形式來實現,但這種做法的背后體現的卻是對員工的認可和激勵。對于中小企業,建議在年終的時候,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各部門負責人組成臨時小組,結合績效考核的結果,對各部門員工的貢獻進行二次評判,這樣往往可以保證對員工的貢獻有更科學的判斷,從而使年終獎真正向有功之臣傾斜。對大型企業來說,對員工貢獻大小確定地準確與否往往取決于企業考核制度的執行情況,所以要達到同樣的目的,需要對考核制度和政策的貫徹執行進行有效的監督。
發放靈活化
經濟學中有個邊際效用遞減規律,其實,對員工來說如果年終獎年年沒有新意,也會出現這個規律。讓其覺得獎勵變得越來越乏味,從而漸漸失去應有的激勵作用,這當然不是企業所需要的。現實中,很多持續經營的企業,由于年終獎的發放成為定制而使職工被連續強化,致使很多員工產生了“飽厭”現象,從而使年終獎的激勵功能大打折扣。這也提醒廣大企業在年終獎的設計上要來些創新,筆者建議企業不妨這樣去做:
間歇發放年終獎
采用間歇發放的形式,要求企業打破年終獎傳統的發放形式,而是將年終獎分散化。比如,可以把獎金在年終前的兩三個月度里以獎金的名義下發一部門,同時減少年終獎的發放數量,并且淡化年終獎的概念。以此來打破年終獎的固化,使年終獎適當變形成為刺激員工積極工作的間隙強化物。從而更大程度地激勵員工另外,如果碰到來年需要重大投資的情況,企業可以適當流露出由于資金壓力,可能取消年終獎的消息,從而降低員工對于年終獎的期望值。而真正年終來臨的時候,又可以正式地宣布通過企業員工的全力工作,決定如期發放年終獎。這樣,到了下一個真正吃緊的財年,企業可以更多的規避由于不發放年終獎而帶來的風險,因為這種信息的傳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那時員工的失落和憤怒情緒。
年終獎與年中獎
企業可以把年終獎化整為零,在接近年終時,以不同的名目發放,當然必須能夠以充分的理由。比如對樂于將自己的知識與團隊共享、長年出差,并且主動合作的員工,可以發放特殊奉獻獎、合作伙伴獎、創新獎等多種名目的獎勵。這種靈活的發放方式對員工的激勵效果遠比一次性的發給獎金并且說不出更多的理由好得多。
此外,企業可以嘗試更有創意的年終獎發放形式,把旅游作為年終獎勵就很值得考慮。在旅途中員工們一起交流、娛樂、飲食,有難互相幫,有歡樂共分享。不但會達到感情大增,以前工作中的摩擦、矛盾也都在歡聲笑語中化解的良好效果,而且回來后,工作中的協作性和互助性往往也會明顯增強。既增進了員工間的干感情和了解,又增加了員工的見識。一舉雙得,何樂而不為呢?
給予精神獎
把精神獎作為年終獎的一種形式在國外非常流行,完全可以借鑒過來。企業可以在年終或春節前夕,把表現突出的員工家屬請到企業,出席企業專門召開的表彰大會。也可以在其它的公開場合,感謝員工家屬對優秀員工的工作的支持。同時,可以對員工的家屬小小地表示一下,給予一定的獎金。這不但會讓員工本人感覺風光無限,對企業有種家的感覺,而且還能換取員工親屬在以后的工作中對員工有更多的鼓勵和支持。這對于重視親情的中國員工來說不失為一個好策略。
分清明與暗
對員工來說,年終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足以影響到員工來年的工作積極性。現實中,不少員工常常將自己所得的年終獎與領導對自己的評價和自己在領導心目中的地位聯系起來。為了避免員工因此而影響到工作,很多企業把年終獎和工資一樣被要求嚴格保密,常常采取“模糊發放”方式,不公開金額。因為年終獎涉及的獎勵額度往往比較大,而且發放時間又處在新舊年度交替的接口,對員工的心理影響較大。然而,這種做法似乎常常收到相反的效果:對其他員工所得數額妄加猜測,對年終獎發放的公平性表示懷疑、不滿等情緒常常彌漫在企業之中。所以企業處理好這個問題就顯得很重要了,弄不好落個人走樓空麻煩就大了。企業可以這樣做:
實行年底雙薪制度
發年底雙薪,簡單又透明,企業就沒有必要為需不需要保密頭疼了。但是年底雙薪也并不是無章操作。企業需要做好發放范圍的界定工作,這樣才能起到激勵員工和節省企業成本的雙重目的。為此,企業可以根據員工個人考核情況和員工所在部門的考核情況來確定哪些員工可以享受年底雙薪,考核不合格的部門的全體員工和考核合格部門中的不合格員工不能享受年底雙薪獎。
另外,企業還要注意享受年底雙薪的員工還要符合其他的條件。例如,某電子公司規定: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最重要的一條,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此舉值得借鑒。
把功夫下在平時
對于管理比較成熟的企業,年終時進行考核,其真正的目的其實并不在于發放年終獎,而在于對員工進行全面評價、指導員工培訓、工作安排以及績效改善。從這個意義上說,年終獎并非代表員工成績的全部。無論是采用保密的“紅包”,還是公開制,要想提高員工滿意度,確保相安無事,加強管理、完善績效考評才是必由之路。所以企業必須重視日常的管理,不能把問題積壓在年底,避免將年終考核及年終獎發放變成一場運動。
實際上,一個企業的年終獎發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別是企業中是否存在科學的、完善的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較為健全、管理比較規范的大企業中,建議采取公開年終獎的計算以及發放方案。而對于規模較小、管理欠規范的的企業,以紅包的形式進行暗中分發、單個鼓勵或許是更好的選擇。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過了初一跑不了十五,企業要想為長遠打算,發好以后每年的年終獎,最好還是從今天開始,強化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尤其是建立科學、完善員工績效考核制度。真正把功夫下在平時,做到有備無患、未雨綢繆。
年終獎的計算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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