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在確定工傷范圍時,應注意,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違反工傷保險規定的處罰
(一)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2)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2)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工傷保險的條件
根據1996年8月勞動部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統一適用于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勞動者參照適用。在我國享受工傷保險的條件,除勞動者屬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適用的企業、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投保外,勞動者只有在出現工傷的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公受傷、患病、致殘或死亡,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
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供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領事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熱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進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找造成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公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本人問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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