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肥省屬事業單位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駐合肥市的`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駐肥省屬事業單位”)納入我市工傷保險范圍。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駐肥省屬事業單位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事業單位交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為0.5%。
三、鑒于省財政廳已將2013年、2014年度駐肥省屬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撥至合肥市社保專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駐肥省屬事業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為在2013年、2014年已受到事故傷害尚未完成認定的單位職工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單位所在區的人社局辦理)。
四、2013年前確認且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老工傷人員,參照《關于合肥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93號)執行(市人社局具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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