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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2017年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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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在2017年將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
12月22日,小編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更好地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我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月人均為1010元。
本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將職工參保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劃分為三個階段,即:滿1年不滿5年、滿5年不滿10年、滿10年及以上。三個階段分別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9%、62%、66%三個比例分兩檔確定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我市為第一檔,為970元-1090元;第二檔(地區)為940元-1050元,平均1010元,較上次漲163元。
據了解,我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是2015年3月1日起實行的,每月為650元-930元。調整后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月人均為1010元,最高1090元,最低940元,其中最低標準比調整前的最高標準還高出了10元。
失業保險金的上調與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息息相關。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7月1日起進行了調整,調整后4個類別地區分別為1650元/月、1590元/月、1480元/月、1380元/月,調整后全省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為1525元。
延伸閱讀: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二、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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