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失業金發放標準上調
7月23日,我們從市就業服務局獲悉,為進一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從7月1日起,市人社局下發《關于調整湘潭2017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上調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城區范圍由1181.5元/月調整為1343元/月,上浮約13.7%;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3個轄區由1062.5元/月調整為1215.5元/月,上浮14.4%。
這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是自1999年以來,湘潭第15次上調。市就業服務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科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國家現行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累計計算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以及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不滿1年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當次最長不超過24個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允許其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作為創業扶持資金,以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醫療互助(不含生育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醫療互助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需繳納。
此外,為降低企業成本負擔,進一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湖南省階段性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其中單位費率由1%降至0.7%,個人費率由0.5%降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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