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
事項內容 |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 |
申請材料 |
1、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2、《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4、身份證和社保卡原件及復印件一張(正反面); 5、未換領社保卡的,需活期銀行存折或銀行儲蓄卡原件及復印件; 6、外省籍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選擇申領外省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
辦事程序 |
1、參保人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資料;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資料,為符合條件的核付待遇并發放《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 3、失業人員憑社保卡或存折等證件于次月的'15日后,到相應的銀行任一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
辦理時限 |
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相關表格下載 |
《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
業務類別 |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 |
溫馨提示 |
每月25日前受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 |
備注: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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