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解讀
最近,市政府辦日前印發的《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十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此次單位實施范圍為,全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省有關意見執行。
事業單位完成分類改革并明確單位性質的,按規定參加相應養老保險制度。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保的,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人員實施范圍是: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編制外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借鑒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之和執行。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十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十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十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文件規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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