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制度實施的重視程度
作為一項意義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要落實并加大宣傳解釋的力度,必須使廣大城鄉居民從傳統的家庭保障意識向現代保障意識轉變。充分運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各種現代傳播工具進行制度宣傳,提高基層工作者和城鄉居民對制度建設重要性和優越性的認識程度,準確把握制度發展的最新動向。同時,政府應定期對本地社會保險執行情況向居民公示,鼓勵廣大居民對本人在參保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咨詢和投訴。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增強群眾參保積極性,實現應保盡保。
(二)加大財政投入,適當提高保障水平
鑒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偏低的'狀況,各級政府應明確責任,切實落實各項財政投入,中央、省級政府在全面推進全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繼續加大中央與省級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和統籌層次,逐步建立養老金待遇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正常增長與調整的長效機制,讓廣大城鄉居民共同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堅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補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結合,形成以社會養老為核心、家庭養老和其他形式養老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模式,以真正解決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三)不斷完善制度,加強激勵力度
堅持制度的普惠價值觀念,對年滿 60 周歲的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必須要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的規定進行完善,避免將父母的養老權益與子女的繳費捆綁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圍內,可以考慮基礎養老金按不同的繳費檔次差別給付,與繳費檔次呈正相關關系。同時也可增設高檔次繳費標準,滿足不同群體、不同收入水平人員的參保需求,加大繳費激勵,調動城鄉居民對較高檔次養老保險的投保積極性,激勵和引導他們早參保、多繳費、多得益。
(四)妥善解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社保政策的轉移接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將走向合并,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成為必然趨勢,更多的人將加入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來。為此,盡早制定明晰的銜接轉移辦法顯得尤為緊迫。辦法中應充分考慮制度的可攜帶性和轉移性,體現城鄉居民非繳費型賬戶與個人賬戶的既得受益權。如城鄉養老保險待遇銜接可選擇改革繳費年限規定,實行“累計繳費年限 + 分別計算待遇 + 累計養老保險權益”的待遇銜接政策,即參保人合計繳費滿 15 年即可獲得養老金權益,基于權益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分別計算兩種養老保險待遇。
(五)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特別是隨著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勢更加嚴峻。當前的重要任務是加強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風險控制制度和投資管理機制。各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都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基金的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及資金管理情況的監督。在投資管理方面,應出臺相關政策,放松投資管制,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創造更多的投資渠道。建議效仿全國社保基金委托投資模式進行市場營運,根據市場信號和基金效益選擇進退,確保基金保值增值,減少政府財政負擔,實現基金供給的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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