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夏)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鞏固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成果,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自治區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一)現行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標準不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村集體(居委會)及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金額以政策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為限。
(二)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按國家規定計息。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全部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養老保險待遇
自治區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各市、縣(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基礎養老金標準適當調整,并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四、轉移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地區轉移關系的,可在遷入地提出申請,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按照勞務及生態移民政策轉入安置地后已經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仍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移民局《關于盡快做好生態移民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通知》(寧人社發〔2011〕327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勞務移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社辦發〔2013〕53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辦服務
(一)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各地要按照自治區編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民生服務中心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的通知》(寧編發〔2012〕307號)要求,加強鄉鎮(村)、街道(社區)民生服務中心(站)建設,落實經辦管理服務人員。加強經辦服務人員的考核管理,強化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水平。對服務人群較多的地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充實基層公共服務隊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快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服務信息化水平。
(二)健全工作落實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市、縣(區),自治區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三)強化政策宣傳引導。各地要認真總結開展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工作經驗,并結合本地實際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輿論,提高政策知曉率,擴大參保覆蓋面,切實讓城鄉居民享受政策實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六、其他事項
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108號)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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