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與“租房養老”可以共存
中國新一屆政府“三顧茅廬”,大力推進“以房養老”試點工作。
2014年8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新國十條”)提出,要“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這是中國政府近一年第三次出臺政策推動“以房養老”試點,表明了新一屆政府對養老事業的高度重視,展示了穩步推行“以房養老”試點的堅定決心。
“新國十條”發布之前,2013年9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2014年3月20日發布的《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為“以房養老”保險試點城市。
“以房養老”與“租房養老”可以共存
“以房養老”政策出臺伊始就飽受質疑。其中,最具影響力的觀點之一是,“以房養老”不如“租房養老”。
實際上,認真學習相關政策不難發現,“以房養老”不如“租房養老”是一個偽命題。兩者之間并沒有可比性,兩者非但不沖突,甚至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共存的。
《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也就是說,“以房養老”是以房屋的所有權為標的,合同主要針對房屋使用權的讓渡,相對而言,租房養老是以房屋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主要針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處置權的讓渡。
這意味著,老年人與保險公司簽署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合同后,既可以選擇房屋自住,也可以經抵押權人(保險公司)同意后,選擇房屋出租。
“以房養老”的兩種模式
因此,對于老年人而言,“以房養老”至少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一是“以房養老”+“居家養老”,即老年人與保險公司簽署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合同后,繼續在原房屋生活,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
二是“以房養老”+“租房養老”+“養老社區養老”,即老年人與保險公司簽署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合同后,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同時在經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出租原房屋,自己入住養老社區,享受高質量養老生活服務。
目前,盡管“以房養老”試點工作面臨諸多困難,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房養老”的前景依然值得期待。特別是“新國十條”的出臺,明確了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基本原則,這不僅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還能更好地發揮政府在保險業方面的作用。
“以房養老”實質是房產證券化
“新國十條”明確,市場能解決的事情,將堅決交給市場,“對商業化運作的保險業務,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市場不能解決的事情,將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對具有社會公益性、關系國計民生的保險業務,創造低成本的政策環境,給予必要的扶持”;市場目前不能解決但未來有望解決的事情,將先期由政府給予政策引導和扶持,時機成熟后交給市場,“對服務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積極作用但目前基礎薄弱的保險業務,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
目前,中國正處于市場培育期,政府需要出臺相關配套優惠政策,鼓勵“以房養老”業務創新。有效拓展保險公司的養老服務系列產品市場,在支付一定養老金的同時,搭配有針對性的養老服務,要求保險公司在服務領域延伸、服務內容多樣和服務手段創新等方面積極探索,完善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的養老服務產業鏈條。
例如: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醫等定制服務;興辦或運營現代養老社區項目,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文化休閑、健康管理、社會交流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設居家服務網絡平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項目。
綜上所述,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以房養老”的實質是房產證券化。對保險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盤活老年人房產存量,拓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務并從中獲利;對老年人而言,可以獲得一定額度的持續現金流,享受保險公司提供的養老、護理、醫療等方面專業服務,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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