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范圍是怎樣的?怎么繳費?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性地由國家、單位和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個人因疾病需要獲得必需的醫療服務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提供醫療費用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范圍最廣的保險制度之一。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如何繳納
(一) 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二)費率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為6%,超過單位工資總額6.5%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職工繳費費率為本人工資的2%。
(三)費用列支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機關和主要由財政供給經費的事業單位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公費醫療經費中列支;其他事業單位從事業支出中列支;企業在職職工從職工福利費列支,退休人員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社會團體從社團收入中列支;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中列支。
三、醫療期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一)病假工資。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此,我們可以將醫療期工資區分來看: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具有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規模、特點、承受能力以及管理習慣來確定員工醫療期間工資待遇的水平。
2、病假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309號)的規定,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可見,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條件,一是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
3、履行了勞動義務。如果患病員工無法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企業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即低于最低工資。 病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此,對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動義務的員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
(二)疾病救濟費。從《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來看,二者是列于一種并列的位置,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后者發布的時間晚于前者,因此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后者,即《勞動法意見》59條的規定,只能適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資,要么給予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因此,還需要具體參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經營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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