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常州養老金調整方案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涉及到每一位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下面是CN人才網為大家整理的2017常州養老金調整方案,歡迎參考~
2017常州養老金調整方案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22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7〕224號文件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參照蘇人社發〔2017〕224號文件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二)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三)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增發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老工人此次增發的基本養老金,可計入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增發生活補貼的計發基數。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的建國前老工人2016年調整時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未計入生活補貼計發基數的,此次一并計入并補發2016、2017兩年的差額,所需資金由原單位在原渠道列支
(五)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中:2016年12月底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因工致殘退出工作崗位后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合并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下同);2016年12月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因工致殘退出工作崗位后至2016年12月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參照蘇人社發〔2017〕224號文件的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準按每人每月25.5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二)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 從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100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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