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內蒙古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規定
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進一步明確
2014年11月12日,自治區人社廳引發了《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14〕281號)。該文件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女職工,在干部或技術崗位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在工人崗位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崗位的設置、劃分和變更有企業依據相關規定確定;崗位難以確定的,經辦人與單位協商一致后可在50周歲至55周歲之間辦理退休。
2001年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中指出,國家法律規定的女職工正常退休年齡為工人年滿50周歲、干部年滿55周歲。但是,由于企業轉制和各企業管理模式差異較大等原因,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企業職工干部和工人身份不明確、女職工退休年齡確定標準不一致等問題。自治區人社廳內人社辦發〔2014〕281號文件對全區企業女職工干部和工人崗位的劃分進行了明確,方便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也有助于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深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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