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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解讀
昨日,記者獲悉省政府近日印發了《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河南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范圍、基金籌集辦法、具體計發辦法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1、改革涉及哪些人群?
《辦法》適用于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2、繳費比例:單位20% 個人8%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3、個人賬戶免征利息稅 可依法繼承
根據新規,全省從2014年10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將可以依法繼承。
4、三類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同
2014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
該《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5、延遲退休人員繼續參保交費
《辦法》實施后,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延遲退休人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6、換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7、退休后還可按月領職業年金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可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職業年金基金由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組成。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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