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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國務院日前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直以來,我國養老制度實行的都是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參加養老保險,企業工作人員通過參加養老保險獲得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用繳納養老保費,但是退休后的養老待遇卻遠高于需要繳納養老保費的企業退休人員。像這樣對同樣為國家與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群體,分別實行不同的養老制度,給予不同的養老待遇,無疑有失社會公平公正。正因為如此,社會各界要求破除養老雙軌制的呼聲一直非常強烈。
具體到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盡管國家曾在五省市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但是最終都無果而終。在這種情形下,原先設想的在先行試點、積累經驗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設想,自然也就落空。此外,盡管也有部分地方部分事業單位自發參加了養老保險,但是更多的事業單位卻在繼續延續過去的養老制度,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整體上進展緩慢。
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為對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的條例,其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就意味著所有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所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通過參加養老保險獲得養老金。與此同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為法律法規所具有的強制性,也有利于突破各種阻力,使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得到扎實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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