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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解析工作心得
一、企業所得稅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國以往企業所得稅實行區分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分別征收的稅制,即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此種形式上適用的不同必然伴隨著實質內容適用的不同,而實質內容的不同則主要體現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及稅前扣除政策的巨大差異。應該說在確立此種分立模式的當初,即自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以促進經濟發展,對外資企業采取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實踐證明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經過20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與國際經濟的接軌、交流更加密切,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管是在國內市場還是在國際市場都將處于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壓力之下,在這樣一個新的形勢下,我們看到一方面之前確立分立模式的初衷——吸引外資以促進經濟發展已經可以由其他相關條件或將來創造相關條件來實現了,比如穩定的政治局面、持續的經濟發展勢頭、優良的投資環境等等;另一方面此種對內資、外資企業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卻不斷顯現出來,將嚴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此些弊端可簡要歸納如下:
1.內外資企業稅負差異巨大,以致削弱內資企業競爭力、危及內資企業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兩套稅制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對外資企業偏松、對內資企業偏緊,使得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負遠遠大于外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負,這一問題在我國未加入世貿組織之前,由于外資企業尚受到其他相關法律的限制、內外資企業競爭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現,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外開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資進入的種種限制,諸如地域限制、市場準入限制、股權份額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問題使得內資企業將真正面臨嚴峻的生存挑戰。[1]
2.稅收優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業經營行為、造成財政收入減少。比如,有相當一部分外資企業在優惠期結束前不是撤資就是改頭換面,注冊新企業,將原企業業務注入新企業,照常享受政策優惠,繼續鉆政策的空子,并讓原企業“虧損”歇業或直接注銷;[2]而另一方面不少內資企業大肆效仿外資企業避稅,許多假外資企業也應運而生,比如一些內資企業通過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從而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普惠制稅收優惠政策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由于我國以往在涉外稅收上實行以區域性優惠為主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種具有普惠制性質的優惠政策,一方面加劇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體現的是規模刺激、而缺乏規模結構引導力,使得其并沒有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產生明顯的引力作用,反而為那些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不高的投資項目帶來大量利潤,[3]甚至一些外國企業把污染重、能耗高的產業轉移到我國。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調整及其解讀
鑒于我國目前施行的企業所得稅區分內、外資企業進行分別立法、分別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漸顯露出來的巨大弊端,進行“兩稅合并”乃大勢所趨。20__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對原有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主要變化如下:
(一)納稅人和納稅義務
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為迎合這一趨勢,新企業所得稅法把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取消了以往內資稅法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為避免重復征稅,又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即對上述二企業仍只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次對于納稅義務的范圍,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即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而對于兩者的判斷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參照國際的通行做法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最后鑒于港澳臺地區的特殊性,新企業所得稅法把在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企業視同在我國境外登記注冊的企業(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
(二)收入和扣除
關于收入的確定,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對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即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業所得稅法只就收入總額的外延進行舉列,而缺乏對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體規定增加把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明確規定為“不征稅收入”,而把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規定為“免稅收入”。以上關于收入確定的規定都將使的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變得更加明確。
關于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首先是工資支出,以往稅法對于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5]而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新法統一采用據實扣除制度,放寬對工資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其次是捐贈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的規定不同于以往稅法對于內資企業限定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對于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的規定,而是限定在企業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6]新法統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對內資企業來言),這樣一種扣除水平實際上對絕大多數企業來講,等同于捐贈金額得到100%的扣除優惠,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再次是研發費用,以往稅法對于研發費用的扣除區分兩種情況,即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研發費用只可據實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管其增長幅度如何,即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以此更加鼓勵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科技競爭力;最后是廣告費,以往稅法對于內資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比較復雜,[7]對于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則據實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
以后年度扣除(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變得相對簡單明了。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統一的規定。[8]
(三)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把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同時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舊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兩檔照顧稅率。新稅率的確定一方面考慮到原稅率檔次過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有必要統一稅率,另一方面考慮到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要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9]可以說25%,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四)稅收優惠
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五種方式對以往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第一,在全國范圍內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同時擴大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盈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稅收優惠及企業投資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10]第二,保留對基礎設施投資、[11]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分別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政策來替代;第四,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法實施后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予以“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上述兩類企業實施過渡性優惠;第五,取消生產性外資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新法對以往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之外,為緩解新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減少在短期內對引進外資造成的沖擊及避免對經濟生活造成劇烈的波動,基于法的穩定性要求、納稅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及稅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還規定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在新法公布之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新法實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新法施行后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法施行年度起計算。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只有當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享有優惠政策的企業才可以享受過渡性措施,即原本是依照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位階低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享有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得享受過渡性措施。
(五)征收管理
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新企業所得稅法在肯定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的基礎上,對納稅方式和納稅調整作補充規定:對于前者,以往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則實行總機構匯總納稅,而新法統一納稅方式,對居民企業按照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而對于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匯總于其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方便納稅人;對于后者,新企業所得稅法旨在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以此為有效手段防范各種避稅行為,為此新法一方面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明確規定,相對于舊法,增加的內容有: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包括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強化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的義務等等,另一方面增加防范避稅地避稅、[12]防范資本弱化、[13]一般反避稅[14]
三、企業的應對措施
面對“兩稅合并”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政策作出重大調整這一巨大變革,企業在稅前經營、投資、理財等稅收籌劃環節上也必將隨之作出相應調整,以此來適應新法適用將帶來的巨大波動,重新實現自身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這主要是針對新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我國目前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由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而新法規定后兩者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即后兩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前兩者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鑒于后兩者在責任承擔上要大于前兩者,因此企業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可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以期繳納相對較少的稅款。需要補充的是,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有關規定[15],我國內商獨資企業從20__年1月1日起,就已享有停征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了,而外商獨資企業由于不適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因此也就未適用上述政策了。但為了貫徹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原則,此次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理應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在內,這樣本段關于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對外資企業來說更具有針對性。
2.投資方式選擇的籌劃,這主要是針對新法對免稅收入的規定。當企業有暫時閑置資產而要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購買股票、債券或直接進行投資,而新法明確規定了國債利息收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在綜合風險與收益的權衡下,相對于其他債券及股利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投資選擇。
3.稅基型的籌劃,這主要是針對新法對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因為這將導致今年扣除和明年扣除就會出現明顯的區別。比如,如果最終計稅工資標準、廣告費等費用扣除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的話,那么把員工今年的獎金推遲到明年初發放,把有的廣告推遲到明年發布,就可以在稅前完全列支。再如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放寬,這樣企業如果將原本在今年進行的上述兩類項目支出改在明年實施,就可以在稅前更多地列支。其次從新法實施后的角度來分析,稅基型的籌劃主要通過縮小計稅基礎來減輕納稅義務,如充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及時核銷已發生的損失。由于新法在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上,對于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作了更加寬松的規定,特別是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度提升,企業因此可在新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再具體來看,新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而應納稅所得額是由利潤總額調整后所得,鑒于利潤總額屬于會計概念,它在計算操作上沒有應納稅所得額那么嚴格,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當然還有必要注意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因為后者的稅前扣除標準比前者偏緊許多,[16]而又鑒于兩者容易混淆,企業應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4.稅率型的籌劃,這主要是針對新法對稅率所作的調整。首先總體上來說,這一形式的籌劃要領是:基于明年新稅法實施后稅率將明顯下降,企業在這之前就應合法降低利潤,力爭把利潤遞延到以后。可采取的方法有:遞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加大技術開發力度、加快設備更新及技術改造進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等,通過上述安排,把利潤留在以后年度,從而獲得更大的稅后收益。其次新法在整體上降低稅率的同時,雖然一方面對不同檔次的稅率進行了整合,但還是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施行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根據對自身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在權衡之下,可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而適用較低的稅率。
5.稅收優惠型的籌劃,這主要是針對新法對以往稅收優惠政策所作的重大調整、整合。首先,總體上來看,新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與以往“區域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的政策迥然不同,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投資于高薪技術企業、進行創業投資或投資用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及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等,而非更多關注于對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特定區域的投資;其次,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法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即采用工資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的政策,使得上述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變得更加嚴格、合理和科學,因此以往的上述企業在稅收優惠上如果存有違規之處,應及時更正過來,而未來擬投機取巧于上述行業的企業則應審慎之;最后對于可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老企業來說,應充分利用這一過渡期,在該過渡期內可加大投資力度等,擴充實力,為將來與新企業平等的競爭中打下堅實基礎,或者在不擴大規模的基礎上,在五年時間的過度期內盡量做大利潤,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
6.納稅方式的籌劃,這主要是針對新法對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的規定。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理應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盈虧相抵,否則一個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一個單位還得等待彌補虧損,將影響企業整體利益,而新法規定居民企業與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即可利用兩者的特殊關系合理安排盈虧分布,以達整體承擔較低稅負的目的。
7.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籌劃,這主要是針對新法對避稅行為所作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稅的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注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范,規定了一系列相關條款,同時增加諸如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等反避稅手段,從而使以往主要是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對此企業應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關反避稅的規定,防止被稅務行政調查而造成損失。
最后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政策的調整,其內容本身決定了將來新法的施行就是對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稅負降低的最直接的落實。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在取消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措施后,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實際上就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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