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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全文

時間:2023-03-26 15:44:25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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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全文)

第一部分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減稅、免稅項目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1)軍隊用糧;(2)救災救濟糧;(3)水庫移民口糧。

  (三)200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經營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1)農膜;(2)生產銷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注:從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四)從2005年7月1日起,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后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五)2007年7月1日起,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對公安部所屬研究所、公安偵察保衛器材廠研制生產的列明代號的偵察保衛器材產品(每年新增部分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后下發)凡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勞動工廠生產的民警服裝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九)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飼料產品可免征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1)單一大宗飼料。其范圍僅限于糠、灑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十一)從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料。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及勞務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并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4.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5.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十三)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征增值稅。

  (十四)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十七)從1999年3月11日起,對拍賣行受托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十八)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九)從2002年9月12日起,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十)從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二十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二十三)從2012年10月1日起,納稅人批發、零售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鮮活肉免稅范圍包括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分割的鮮肉、冷藏或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蛋殼。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二、即征即退項目

  (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3)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4)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

  2.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濃度不低于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對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混合油》(NY/T 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4.自2011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5.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銅、鉛、汞、錫、鉍、碲、、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二)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限額即征即退

  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月平均安置殘疾人占在職職工總數25%以上,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10人以上),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三、按簡易辦法征收項目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從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從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注:2011年1月1日起廢止,財稅〔2012〕39號)。

  (五)2009年1月1日起,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六)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七)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四、起征點

  (一)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三)我區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第二部分 消費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

  二、退稅項目

  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芳烴的企業購進并用于生產乙、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第三部分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農、林、牧、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基礎設施建設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不得享受此項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

  (一)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高新技術企業

  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詳見《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五、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以上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以上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七、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就業人員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八、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類所得適用稅率為20%);對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九、地方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灣經濟區內經批準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

  (三)自治區重點物流企業,從2011年起,經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批,5 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臺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兩年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五)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的石化、電子、汽車、醫藥的臺資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六)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營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七)對新辦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民營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八)創業者以自有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

  (九)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新辦會展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在自治區內新注冊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性服務外包企業,經批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新入駐廣西特色名鎮名村的大型商貿企業,自營業當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

  十、西部大開發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 “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

  (一)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部分 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四)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五)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六)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七)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二、退稅項目

  對已經辦理申報納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申請退稅:

  (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第五部分 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鼓勵創辦微型企業

  (一)在我區范圍內的各類微型企業,免收辦理稅務登記證(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補辦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證的工本費;免收微型企業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工本費。

  (二)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微型企業,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或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微型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即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微型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企業或個人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微型企業,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微型企業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微型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促進微型企業籌資融資

  (八)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九)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扶持微型企業技術創新

  (十)微型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一)微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三)微型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四)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五)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六)微型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需新建或新購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四、鼓勵微型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

  (十七)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八)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十九)微型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微型企業在農村地區開辦的觀光農業、旅游農業、生態農業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一)微型企業從事農村改廁、改廚、改圈、修建沼氣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興修農田水利設施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五、減輕微型企業納稅負擔

  (二十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且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微型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酌情給予減免。

  (二十四)微型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六、鼓勵微型企業安置特殊人群就業

  (二十五)微型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予以每人每年減征營業稅,減征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最高減征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微型企業支付給殘疾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十六)對微型的商貿企業和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第六部分 出口退稅優惠政策文件匯編

  一、退(免)稅、免抵退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39號

  為便于征納雙方系統、準確地了解和執行出口稅收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統稱出口貨物勞務,包括視同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梳理歸類,并對在實際操作中反映的個別問題做了明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

  本通知所稱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見附件1)、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2)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3)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2。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見附件3。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以下稱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除本通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

  (三)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三、增值稅出口退稅率

  (一)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稱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將退稅率通過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予以發布,供征納雙方執行。退稅率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以貨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退稅率的特殊規定:

  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2.出口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3.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稱列名原材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6)、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4.海洋工程結構物退稅率的適用,見附件3。

  (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四、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

  本通知所稱海關保稅進口料件,是指海關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監管的出口企業從境外和特殊區域等進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業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并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且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料件,以及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保稅區內的企業購進并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進口料件。

  (三)生產企業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貨物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后確定。

  (四)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五)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六)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七)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八)中標機電產品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為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九)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

  (十)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購進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五、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

  4.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包括當期國內購進的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的價格和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其中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口料件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1)采用“實耗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計劃分配率

  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

  實行紙質手冊和電子化手冊的生產企業,應根據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所列的計劃進出口總值計算計劃分配率。

  實行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實際分配率確定;新啟用電子賬冊的,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實際分配率確定。

  (2)采用“購進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實際購進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若當期實際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則: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以外的貨物: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2.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應退稅額=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

  (四)出口企業既有適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并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2.出口卷煙,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內銷卷煙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1)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銷售數量×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為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國內實際調撥價格。如實際調撥價格低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于公示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實際調撥價格。?

  (2)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額+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生產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計算,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調整。

  3.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

  七、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1)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主營業務成本×(投入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生產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均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大于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時,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

  (2)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未分別核算的,其相應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進料加工手冊海關核銷后,出口企業應對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行清算。清算公式為:

  清算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實際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退(免)稅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進料加工副產品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

  若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與各納稅期扣減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之和存在差額時,應在清算的當期相應調整銷項稅額。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大于出口貨物離岸金額時,其差額部分不得扣減其他出口貨物金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八、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下列消費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二)消費稅退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三)消費稅退稅的計算。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

  九、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其他規定

  (一)認定和申報。

  1.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辦理退(免)稅認定。

  2.經過認定的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應在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委托出口的貨物,由委托方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申報退稅。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停止其退(免)稅資格。

  (二)若干征、退(免)稅規定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退(免)稅認定后,可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3.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4.卷煙出口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國家批準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購進的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5.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

  6.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附件9所列原料的,應執行該原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上述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為附件9所列該原料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

  7.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

  (三)外貿企業核算要求

  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

  (四)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在貨物向海關報關出口后,應按規定申報退(免)稅,并辦理已退(免)稅的核銷手續。多退(免)的稅款,應予追回。生產企業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3.生產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生產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

  5.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

  十、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具體認定辦法及出口退(免)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除第一條第(二)項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第六條第(一)項關于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廢止的文件和條款目錄》(見附件10)所列的相應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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