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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有關政策
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5〕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解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現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其出口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三、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四、本通知所稱的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28日
9月1日起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
國務院批準,2015年8月1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的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原有的增值稅免稅和先征后返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自1994年以來,國家對國內生產流通和進口的部分化肥品種一直實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應、穩定農資價格、支持農業生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顯現。一方面,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在我國化肥供不應求、國家對其實行價格管制、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的背景下出臺的,當前市場和政策環境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化肥價格管制已經全面放開,供求關系已經由供不應求轉為產能過剩,且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的推進,化肥企業的進項稅抵扣越來越充分,繼續對化肥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另一方面,從政策執行情況看,農民和企業實際受益不大,還帶來了重復征稅和政策不統一等問題,特別是化肥產能過剩和過度施用問題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呼聲越來越強烈,部分化肥生產企業也建議盡快恢復征稅。為了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關于把過量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盡快減下來的要求,順應形勢的發展變化,解決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有必要適時停止執行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
當前,化肥價格處于相對低位,市場供應充足、競爭充分,為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提供了有利契機。同時,國家對有機肥仍然在生產流通全環節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有利于鼓勵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用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此外,由于國家設有農資綜合補貼并動態調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價格出現一些波動,調整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正常的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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