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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2016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中國制造2025>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冀發〔2014〕8號),進一步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增強企業以質量和信譽為核心的品牌意識,提升企業品牌價值和河北制造整體形象,提高品牌附加值和市場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是指在本省境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生產的,其質量水平、發展前景、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業同類產品前列,且企業創新能力強、守信譽重誠信、經濟效益良好,并按本辦法認定公布的產品。
第三條 河北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培育、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用戶滿意為宗旨,堅持企業自愿、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結合當地工業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名牌培育規劃,指導企業建立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加強品牌專業人才培養,開展企業品牌培育試點示范工作。
第六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培育方案,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支持和鼓勵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
第七條 申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要履行社會責任,講究誠信,所申報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取得工商法人營業執照3年以上(含3年)。申報產品是經過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冊并有注冊商標。
(二)凡已列入實施行政許可管理的產品,申報企業須取得相應的生產(制造)許可證,如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證、衛生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
(三)申報企業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省級及以上“質量標桿”企業、品牌培育試點示范企業和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質量效益型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申報企業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
(六)申報企業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經濟效益良好,申報產品按照相關標準組織批量生產三年以上,一般生產資料企業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生活資料企業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市場占有率高于省內同行業中小企業水平。
(七)近三年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
1、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藝生產的產品;
2、申報產品存在質量監督抽查質量不合格的;
3、申報產品存在出口檢驗質量不合格的;
4、產品生產企業連續2年以上經營性虧損的;
5、產品生產企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等行為的;
6、產品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7、有嚴重質量失信行為被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8、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達標且未有效整改的;
9、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的。
第八條 申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產品注冊商標復印件;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或企業建立的質量保證體系材料;
(四)申報產品應按照本產品執行的現行標準,提供近三年內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五)申報產品執行的現行標準及內控標準文本;
(六)申報產品近三年來所獲市級及以上質量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
(七)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應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提供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八)其它有關證明資料;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證明。
第九條 企業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申報表》,提供相關資料,報送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后報送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填寫現場審核表,并提出推薦意見,于每年9月30日前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評分細則,組織專家秉承客觀公正、擇優推薦的原則,開展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確認工作。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確認工作應當為申報企業保守商業秘密,受托方不得向申報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受托方根據專家意見提出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建議名單,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后,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確認為“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稱號。
第十三條 依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冀發〔2014〕8號),對獲得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稱號自行取消。有效期內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取消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名牌稱號。
第十五條 獲得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應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自覺維護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形象,不斷創新,持續改進,努力提升企業品牌價值。
第十六條 獲得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應進一步完善企業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加大品牌專業人才的培養,全方位打造企業自主品牌,進一步提高河北省中小企業品牌產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第十七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報告制度。對獲得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每年應將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經營、質量管理、品牌推廣及科技創新等情況進行匯總,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年度自查報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負責定期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自查工作,并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稱號,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申報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證書,偽造、冒用、轉讓河北省中小企名牌產品證書的;
(二)擴大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稱號使用范圍,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稱號的;
(三)違規使用原輔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冀企產〔20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