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關于河南省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
河南省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精神,規范示范家庭農場的創建與管理,充分發揮家庭農場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的作用,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示范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符合主體明確、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生產標準、效益明顯等標準,并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四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認定,堅持“自愿申報、逐級審核、公平公開、擇優認定”原則。認定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實行動態監管。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和動態管理。省農業廳負責省示范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原則上從省轄市、直管縣級示范家庭農場中產生,工商注冊登記時間不少于1年,從事專業生產2年以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明確。當地農村戶籍、或回鄉在農業領域自主創業的大學生領辦、創辦的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家庭農場,其主要從業人員為家庭成員,且不少于2人,相關生產管理制度齊全,實行財務核算管理。農業凈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二)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相適應。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不少于5年,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流轉期限內不得轉包;從事糧油生產的土地面積集中連片200畝以上,設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50畝以上或露地蔬菜在100畝以上;種養結合型家庭農場的畜禽養殖標準為,生豬年出欄500-5000頭,奶牛常年存欄50-300頭,牛年出欄200-500頭,羊年出欄500-3000只,蛋雞常年存欄10000-50000只,肉雞年出欄50000-100000只。對于申請家庭其他種養類按照當地縣級農業部門認可的規模經營標準。
(三)管理規范。有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規范的管理制度,管理職責明確,落實到位。各項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生產日志檔案,按照農場各項制度和生產標準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有規范的生產(初級加工)、銷售記錄和財會制度,能真實反映農場生產經營狀況。
(四)生產標準。生產設施裝備與生產規模相配套,機械化水平較高或接受較高的社會化服務。實行標準化生產,生產記錄齊全,產品使用或注冊品牌,質量可追溯;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場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登記備案。擁有自主品牌和注冊商標的予以優先推薦申報。
(五)效益明顯。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提升明顯,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于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20%以上,對周邊農戶具有示范帶動效應。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1.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和清冊;
4.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5.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6.農場參與或直接進行的無公害、綠色、有機認證及商標注冊等證明材料;
7.省轄市、直管縣示范性家庭農場證明;
8.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八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認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愿申報。對照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由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根據要求自愿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農業局提出申報,遞交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農業局應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擇優推薦報上級農業局初審。初審通過后,由省轄市、直管縣農業局統一報省農業廳,并附審核意見及相關申報材料。
(三)評審認定。省農業廳根據申報材料,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核確認,并通過河南農業信息網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農業廳發文公布,并授予“河南省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第九條 各省轄市、直管縣應在認定監測當年的9月底前按照省廳下達的計劃數,將初審后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申報材料和正式文件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將于11月底前,按照擇優原則,完成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評選認定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被認定的省示范家庭農場每兩年接受一次檢查,檢查內容為上述認定標準。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優先獲得國家、省家庭農場發展的項目支持。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農場資格,4年內不得再申報;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申報示范家庭農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家庭農場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破產、停止實質性生產或被兼并的;
3.家庭農場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4.家庭農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按標準生產,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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