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2016全文
湖北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
第一條 根據《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為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規范家庭農場示范創建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農場是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示范家庭農場是在同行業內起示范引領、輻射帶動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示范家庭農場創建,遵循主體自愿、擇優推薦、動態管理、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省農業廳負責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創建工作,制定創建標準,組織評審認定,指導各地開展創建和擇優推薦活動,具體工作由廳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創建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關資質。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經工商登記,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二)科技水平較高。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是具有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為主的相應知識技能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新型職業農民。采用先進實用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先進農業科技應用面達到80﹪以上。
(三)經營規模適度。從事糧棉油大宗農產品種植的,土地經營面積在200畝以上,從事其他農產品種植或養殖的,達到縣級以上農業(經管)部門文件規定要求。經營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有規范的流轉合同,并經鄉鎮經管機構備案。
(四)生產設施配套。擁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施用房和農業機械裝備,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實現機械化,或者接受較高水平的社會化服務。
(五)管理制度完善。推行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標準化生產水平不斷提高,質量全程可追溯;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有序。
(六)綜合效益良好。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等指標均居于全省同行業或者本地區家庭農場前列,家庭農場年純收入20萬元以上,其成員人均純收入達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實現清潔、綠色、環保、循環生產。農場的發展有較好的傳承性、可持續性。
第六條 申報創建的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二)農場經營者被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或科技示范戶等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土地流轉合同備案證明和清冊;
(五)生產設施用房,農業機械證明材料;
(六)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七)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八)被市縣認定為示范家庭農場的證明件;
(九)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家庭農場自愿向所在市縣農業(經管)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市縣農業(經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擇優推薦,將審查推薦意見及申報材料以文件形式送市州農業(經管)部門復審后報省農業廳。
第八條 省農業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將遴選合格名單提交廳長辦公會審核確定,并在湖北農業信息網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農業廳授予“湖北省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對從事“米袋子”、“菜籃子”產品生產,實行種養結合、生態循環生產等家庭農場,予以優先推薦。
第九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市縣農業(經管)部門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跟蹤監測,每年對照標準復查一次,市州農業(經)部門匯總縣市“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表”,上報省農業廳。出現下列情形的,取消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一)發生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和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因經營不善,有不良信用記錄,資不抵債破產或被兼并的;
(四)家庭農場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下降,不具備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十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在生產經營中起示范引領作用,按有關規定優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項目支持。
第十一條 農業(經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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