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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17-11-10 13:22:15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2016全文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是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及擁堵情況,對長期在廣州市指定區域或路段使用的機動車采取區域錯峰出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2016全文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穗府辦〔2013〕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緩解交通擁堵、落實公交優先和節能減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氣環境,根據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小客車施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第三條 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按規定申領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配置額度為12萬個,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為1.2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6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8萬個。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2%,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三)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和方式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小客車需求狀況和本市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及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稅務部門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措施。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指標類型及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通過搖號或者競價取得增量指標。

  個人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類型提出申請并獲取1個申請編碼。

  單位和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后重新提出申請。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請,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在指定網站提出申請。需要到場簽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指標管理機構因故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 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

  (二)新注冊的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層標準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5億元,并取得本市經貿部門的核實憑證;

  (五)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企業,當年新開工5億元以上工商業投資項目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并已取得本市經貿部門的核實憑證。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企業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單位一個配置周期內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總數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二)新注冊的企業在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1個編碼;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5億元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億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累計不超過4個編碼。

  (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其當年新開工商業投資項目投資額5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投資額10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2個編碼。

  第(一)項、第(二)項對應企業申請編碼數累計達到8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

  單位取得增量指標后,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名下中小客車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注銷;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車指標或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四)在穗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并在本市連續兩年以上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有效證明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盜搶后,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提出增量指標申請并獲取1個申請編碼:

  (一)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并已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被盜搶車輛登記業務;

  (二)書面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后,放棄所選擇指標的申請資格,或者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并承擔全部費用。

  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后,不產生更新指標。單位憑前款規定獲得的申請編碼不計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24時之前將已取得申請編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國稅、地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有效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其中,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信息,確認其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未通過審核的,說明原因。

  需要提請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五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指標管理機構規定流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增量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納入下一次配置;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其他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后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個人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后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延期,并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自動失效,個人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七條 節能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以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后及時公布搖號和競價結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每月1次。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并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條 競價所得收入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一條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二十二條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之前發布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競價時間、報價和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競價,并在提出申請后,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不設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第二十六條競價采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后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服務器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后,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向買受人公布競價成交結果。

  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七條買受人競價成交后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息。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八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成交結束后5個工作日公布競價配置結果,并在買受人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后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節能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調整為普通車增量指標,納入次月搖號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車輛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第三十一條個人可以在10年期限內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不限次數申領更新指標。其中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在本市辦理中小客車登記的,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計;2012年7月1日之后在本市辦理中小客車登記(憑更新指標辦理登記的除外)的,期限自辦理中小客車登記之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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