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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最新政策全文

時間:2022-07-27 21:49:06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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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再融資最新政策全文

  一、再融資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部門規章:《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規范性文件:《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配套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二、再融資審核流程及審核理念

  審核流程

  1再融資申請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2滬深300成分股和優先股申請特殊程序

  3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程序

  審核理念

  1、貫徹以信息披露為中心

  2、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取向,不斷理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督導歸位盡責,強化市場約束,促進企業自治有效、市場契約自由

  3、堅持完善審核流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服務質

  進一步堤高審核工作透明度

  公開審核流程和審核進度,自2014年4月起,證監會網站公布再融資審核流程,并按受理順序披露在審再融資企業所處審核階段,每周更新—次。

  公開審核意見和反饋意見回復:2015年2月1日之后受理的再融資企業,證監會網站公布反饋意見,上市公司將反饋意見回復公告后.再向證監會報送(強化市場約束,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公開發審會問題及發審委意見:自2015年2月1日起,適用普通程序的再融資品種(增發、配股、可轉債),還公布發審會詢問問題及發審委審核意見。

  告知初審會討論問題:初審會后,告知企業初審會討論問題,發審會詢問問題與此基本—致。

  發行審核權力運行規范意見

  規范文件:2015年11月,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權力運行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強化自我約束,接受社會監督。

  審核時間:在正常審核狀下,從受理發行申請到召開反饋會不超過45天,從發行人落實完畢反饋意見到召開初審會不超過20天,從發出發審會告知函到召開發審會不超過10天。(注:目前已在15天內反饋;各審核環節均無排隊現象。)

  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應履行集體決策程序。

  接待:發行人按規定提出接待預約申請的,原則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接待工作應在辦公場所進行,并做好接待記錄。

  加大問核力度,強化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監管

  對發行方案和募集資金運用存在重大缺陷和違法違規情形的,要求發行人、中介機構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接受問核并提供工作底稿。2016年上半年其間核24家次。

  三、再融資發行融資概況

  近三年發行數據統計

  2016年上半年發行數據統計

  截至6月20日,2016年上半年共審核再融資申請725件(含上年結轉487件、新受理238家)。已發行181家,籌資總額4417.93億元。其中非公開159家,籌資3525 27億元,優先股3家.籌資額4225億元,配股10家,籌資額280.75億元,可轉債9家,籌資額189.41億元。

  近三年發審委否決企業統計

  2013年否決8家(均為主板中小板企業)

  2014年否決6家(主板中小板4家,創業板2家)

  2015年否決16家(主板中小板15家,創業板1家)

  2016年否決l家(截至2016.6.20)——云煤能源

  2016年撤回企業統計

  2016年上半年(截至5月底).共有183家撤回發行申請,其中因為法律原因撤回的共有37件,主要原因:

  1、定價問題。定價有失公允、頻繁調整定價基準日發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后來重新確定定價基準日、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等(20件)。

  2、保薦機構被立案調查(3件)。

  3、募投項目信息披露不充分(1件)。

  4、認購對象問題,資管產品或有限合伙參與認購的,無法充分披露出資人構成及認購資金來源、無法完成私募備案(6件)。

  5、公司治理缺陷問題。申請人及其關聯方被立案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控股股東涉嫌短線交易、房地產企業存在土地使用違規問題等(9件)。

  四、再融資審核的重點關注問題

  (一)發行方案

  (二)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

  發行方案——配股

  目前大部分配股在申請材料中明確的配股數量為不超過配售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或二十的數量區間,與中國證監會配股發行核準批文須明確發行數量的要求不符。考慮到配股發行失敗的風險,要求股東大會確定配股數量區間的,發行人可經合法合規程序在已確定的區間內自行確定最終配售數量,但最遲應在報送會稿之前確定。

  發行方案—優先股

  1、關于發行方式,應當在發審會前明確是一次發行還是分次發行。

  2、關于股東大會有效期,參照普通股的相關規定,—般為12個月,如采用分次發行方式的.可延長至24個月。

  3、如果將發行方案中的“是否累積”條款設計為可累積,則需要參照以往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案例,詳細論證分析在會計處理方式上列入權益工具核算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

  發行方案——非公開發行(以下發行方案部分均針對非公開發行)之定價原

  1、《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確定的定價原則,定價基準日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

  2、創業板公司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發行期首日和董事會決議公告日。

  注意: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原則的應當明確發行股數上限。

  發行方案——非公開發行之調整發行價格

  1、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審核期間不允許調價,確需調整價格的,如股東大會已過有效期、發行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等,應當比較兩次價格,根據孰高原則確定。

  2、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按照下屬規定執行:

  (1)已過會或已領取批文的,不允許修改底價,公司可以履行決策程序放棄發行或在批文過期后.重新申報新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2)已報申請尚未提交發審會的,允許發行人依據法定程序自主調整一次發行底價,但須經股東大會審議。調整底價應當履行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程序。

  發行方案——《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法律適用

  1、關于股東大會決議已過有效期:

  (1)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原則為1年.超過1年的接1年計算;

  (2)對于尚未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應當重新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重新確定定價基準日;

  (3)對于通過發審會審核后過有效期的情形,可以在過期之前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延長有效期,不用重新定價。

  2、關于發行方案發生變化:

  (1)增加募集資金總額或增加單個募投項目數額的;

  (2)增加新的募投項目的;

  (3)變更發行對象或認購數量的;

  (4)其他情形;

  (5)減少募集資金數額、募投項目,同時相應減少發行股數的,不視為發行方案發生變化。

  發行方案——長期停牌公司發行定價

  根據《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以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計算發行價格(底價)。長期停牌的上市公司復牌后立即鎖定發行價格(底價)的,發行定價不能切實體現公司股票價值。停牌超過20個交易日的公司復牌啟動非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待復牌20個交易日后,再行確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底價)。

  發行方案——涉嫌短線交易情形

  為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情形,上述主體及其一致行動人,具有控制或被控制關系的關聯方,從定價基準日前六個月至本次發行完成后六個月不得存在減持情況或減持計劃,并且應當出具承諾并公開披露。

  發行方案——資管產品及有限合伙參與認購三年期定增

  若戰略投資者是資管產品或有限合伙的,預案公布時應當確定資管產品委托人有限合伙企業臺伙人及其認購的具體份額,發行股份不得預留份額。預案公布時.應當公開披露資管合同和合伙協議。資管產品及有限臺伙出資人之間不得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伙。認購對象是否超過200人要穿透計算。

  發行方案——認購對象穿透核查

  1、原則上應當穿透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有限公司專為本次認購而設,根據財務數據不能判斷是否有認購能力的,也應當穿透,

  3、其他情形。

  發行方案——定價定向認購資金來源監管要求

  為進—步規范定向定價非公開發行認購資金來源、保護股東知情權和合法權益,監管要求如下:

  1、預案公布時應當在穿透披露出資人具體認購份額的基礎上.補充披露各出資人的認購資金來源。

  2、保薦機構應當全面核查各出資人的認購資金來源。認購資金來源于自有資金或合法籌集資金的,應當對其是否存在對外募集、代持、結構化安排或者直接間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資金用于本次認購等情形發表明確意見。

  3、保薦工作底稿中應包括但不限于最終出資人對上述情形出具的承諾及簽字確認。上述意見及底稿應當隨申請文件和反饋回復文件提交監管機構,通過發審會審核后應當封卷歸檔。

  發行方案——_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參與認購

  為嚴防規避監管和利益輸送、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持股5%以上)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直接認購取得,不得通過資管產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參與認購。

  發行方案——_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

  1、應當按照《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

  2、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不得存在結構化安排。

  3、應當列示各出資人認購的份額;認購份額只能減少,不能在各出資人之間重新分配。

  4、穿透計算是否超過200人時,員工持股計劃無論出資人多少,按照1個人計算。

  發行方案—非公開發行與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100%的,—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超過l00%的,一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同業競爭

  1、發行人與競爭方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應當作出合理解釋,保薦機構和律師應當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發表核查意見。

  2、對已經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包括IPO、重組或借殼上市等歷史原因形成的以及上市后拓展新業務形成的同業競爭,應當披露解決同業競爭的具體措施,明確整合時間安排。

  3本次募投項目不得新增同業競爭,但再融資方案如對新引發的同業競爭問題已有明確的、可行的整合計劃和公開承諾的,且符合整體上市要求或國家產業整合政策并予以披露的,視為可消除的同業競爭。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關聯交易

  1、決策程序的規范性

  2、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3、交易價格的公允性

  4、規范或減少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5、本次募投項目新增關聯交易的.應當從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價格公允性等方面充分論證新增關聯交易是否影響到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獨立性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重大違法行為

  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2、原則上,凡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做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指工商、稅務、海關、環保、土地、財政、審計等部門作出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其他有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涉及明顯有違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在此此列。

  4、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法律法規和規章肯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5、不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或法律判決裁定尚未作出前,原則上不影響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可依申請暫緩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因犯有貧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期滿來逾三年的,視為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產業政策問題

  1.—般性規定:

  (1)募集說明書和盡調報告應當詳細披發行人生產經營與募投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保薦機構和律師詳細核查。

  (2)最近36個月曾因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受到處罰的,應當核查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2、募投項目原則上應當取得核準或備案文件才能提交申請文件.保薦機構和律師應當核查批準部門是否有權及批復是否在有效期內,不需要核準或備案的,保薦機構和律師應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環境保護問題

  1—般性規定:

  (1)募集說明書和盡調報告應當詳細披露發行人生產經營與募投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最近三年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施行情況以及未來的環保支出情況保薦機構和律師詳細核查。

  (2)最近36個月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國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應當核查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2、募投項目原則上應當取得環評批復才能提交申請文件;保薦機構和律師應當核查批準部門是否有權及批復是否在有效期內.不需要環評批復的,保薦機構和律師應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土地管理問題

  1、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現有生產經營用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上述用地存在瑕疵的.應當充分披露瑕疵情形,擬采取的解決措施.該等瑕疵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和本次發行股票的影響。保薦機構和律師應當發表核查意見。

  2、本次募投項目用地,原則上應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若暫未取得的,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至少完成招拍掛程序并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

  (2)以購買方式從他方取得的應當至少與轉讓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

  (3)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并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

  3、前述用地涉及劃撥用地的,應當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

  4、房地產企業特殊規定另行講解。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商標與專利問題

  1、募集說明書和盡調報告中應當披露所擁有或使用的主要專利商標詳細情況,包括專利或商標的來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最近一期末賬面價值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主要程度等。如存在專利商標糾紛的,應當披露糾紛的詳細情況、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2、募投項目涉及的專利、專有技術屬于新型技術且尚未經過規模化生產的,應當充分披露技術風險。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特許經營權問題

  法律法規規定公司經曹某項業務必須辦理相關經營許可證、批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已辦妥。如文化出版企業礦產企業,醫藥企業、公路企業、金融企業等。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涉訴問題

  審核中重點關注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未來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如核心技術、主要專利、商標、主要產品涉及訴訟和仲裁,巨額賠償訴訟或仲裁等。

  如涉訴事項對生產經營、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重大潛在風險的,應當充分披露。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募投項目實施方式

  1、通過增資控股于公司形式實施的,必須經過該子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一般要求子公司其他股東同比增資;如否,應當通過合法程序明確增資價格;

  2、確需通過參股公司(非控制類)增資實施募投項目的,其他股東應當同比例增資并明確收益分配方式;

  3、通過與合作方新設項目公司實施的,關注合作原因、合作方式、合作方實力,雙方出資比例、設立后發行人是否擁有控制權等;

  4、通過委托貸款借給控股子公司的,應明確委托貸款主要條款(貸款利率),保薦機構應結合持股比例、貸款利率等條件核查是否損害投資者利益;

  5、上述實施方式,應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

  規范運作和募投項目——房地產企業特殊要求

  1、加強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用地違法違規被查處的情況。

  上市公司申請涉房類再融資項目時.應當公開披露報告期內相關房地產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以及相應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開承諾,相關房地產企業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給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2、加強中介機構把關職責,

  保薦機構、律師應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在專項核查意見中明確說明是否已查詢國土資源部門網站,相關房地產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上市公司公告涉房類再融資項目后,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通過媒體報道、舉報等途徑知悉房地產企業涉嫌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自查并作出公開說明;要求中介機構再次專項核查并公告核查報告;證監局實地核查。對于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原則應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為準。

  4、加大處罰力度。經上述程序認定存在隱瞞行政處罰信息和(立案)調查信息的,視為虛假信息披露,會責令改正,并視情節采取以—措施:

  (1)對再融資行政許可申請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2)對相關責任人員和中介機構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定采取監管措施,視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虛假披露給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督促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5)房地產公司募投項目不得補充流動資金。

  特別說明

  前述審核要點主要針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創業板公司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無特別規定的,按照上述審核要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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