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高環境執法效率,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雨花區環境保護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雨花區管轄權限內的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現金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雨花區環境保護局統一受理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工作,負責登記、核實、查處、獎勵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范圍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照片、錄音、錄像等);
(二)舉報的內容事先未被區環保部門掌握;
(三)舉報的內容經區環保部門查證屬實的。
第五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鼓勵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核實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的,獎勵舉報在先的舉報人;
(三)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第六條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可以獲得獎勵。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瀏陽河、圭塘河雨花區段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六)在生態綠心保護地區違規建設工業或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空氣、水體、土壤環境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第七條 以下情況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對象不明,舉報人不協助調查取證或提供不出舉報查處所需真實信息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環境保護部門立案查處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于被舉報單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間的;
(五)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舉報的;
(六)匿名舉報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
(七)舉報人自愿放棄獲得獎勵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有獎舉報方式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撥打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話(85880205、85880203)、傳真(85880326)或者直接到雨花區環境保護局反映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九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必須告知被舉報單位的違法事實、發生地、發生時間、違法單位名稱、詳細地址等基本情況。
第十條 實名舉報人在舉報時須告知本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被舉報違法行為的性質,內容,影響程度,處理結果來確定具體金額,最高為1000元,最低為200元,標準如下:
(一)對于舉報的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存在環境安全隱患,但未發生污染事故的,給予現金獎勵人民幣200元。
(二)對于舉報的違法行為已發生污染事故,但未造成重大以上級別環境污染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現金獎勵人民幣500元。
(三)對于舉報的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且因及時舉報避免出現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給予現金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十二條 舉報環境違法案件被查處后,違法企業再次出現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由區政府納入預算安排,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雨花區環境保護局在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填寫《雨花區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1),提出獎勵級別和獎勵額度,并附舉報人基本情況(附件2),由行政主要負責人做出獎勵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雨花區環境保護局在作出獎勵決定后15日內通知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并領取獎金。
第十六條 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攜帶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到區環境保護局填寫《雨花區環境污染舉報獎金領取申請表》(附件3),領取獎金。逾期沒有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兌現獎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區環保局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八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將舉報信息轉給被舉報的人員或者單位,也不得向被舉報的人員或者單位透露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