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旅行社條例出臺
11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強化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有關行為的監管和責任劃分。
上述條例草案由國家旅游局于8月1日發布。據了解,新的《旅行社條例》送審稿是對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的《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進行的合并修訂,相較于舊版《旅行社條例》有著較大變化。
聚焦
一、遇強迫購物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墊付退貨款
近年來旅行社強迫旅游者購物、自費現象屢見不鮮。去年5月9日國家旅游局開通“我要投訴舉報”平臺,首月共收到投訴舉報183件,其中有效投訴舉報154件,涉及不合理低價及由此導致的強迫購物或變相強迫購物占34%,排在首位。
“強迫購物 ”現象是在“零負團費”下所產生的,因為旅行社在接游客團隊時,分文不賺只收成本價,甚至低于成本價,注定了其后必然會“節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費景點和購物點賺取“回扣”和“人頭費”等等。
2010年5月22日,湖南籍訪港游客陳佑銘在香港旅游時,與當地導游就強迫購物發生爭執,心臟病發猝死。
對于這一誘發眾多惡性事件的“頑疾”,新條例開出良方。其中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信息;(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三)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準確、詳細說明,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同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并且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行社如若違反上述規定,第四十八條指出,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新條例明確的先行賠付機制,為游客有理有據地進行投訴提供了有效保障,不過,游客要提前保留好發票、視頻等相關證據,以便證明是被強迫、欺騙購買,或者購買的物品是假貨。
二、違法或不文明行為嚴重游客出行或將受限
9月14日,一男一女兩名旅客因為誤機闖入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控制區,沖到飛機前阻攔飛機出港,逼迫機組開艙門讓其登機,涉事航班因此比原定時間晚了20分鐘才起飛,最終警方根據相關規定對二人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新條例正式實施后,此類不文明游客面臨的或許將不只是拘留處罰。新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
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在征信系統中記錄,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參加團隊旅游、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據了解,國家旅游局近年來已經公布了幾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單,此前也出臺了針對不文明游客的懲戒措施,而此次新規定中關于限制出游、乘坐航班等懲戒內容則更加細化。不過在限制出游方面,目前旅游主管部門只能通過告知旅行社的方式來執行,如果游客采取自由行的方式,則具體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
三、提供虛假信息旅游網站需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旅游熱升溫,在線旅游市場近年來風生水起,也成為旅游投訴的“重災區”。目前,市場上存在眾多在線旅游網站,本身并不提供產品,而是讓游客通過網站的平臺去預訂購買其他旅行社等供應商的產品。然而,購買了產品的游客最后可能發現,走過的最深不可測的路,就是旅游網站聯手旅行社鋪就的套路。
8月初,江西游客朱女士在攜程旅游網上報名深圳市皇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港澳純玩團,卻被安排在購物團到達珠海,在珠海購得9千多塊錢的玉石后懷疑有假,卻退貨無門。
對于朱女士這類不幸遭遇,新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旅游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訂立包價旅游合同與旅行社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第五十二條規定,網絡搜索平臺提供者有償提供搜索服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旅行社業務經營相關信息虛假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因未更正或者刪除虛假信息對旅游者造成損害的,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搜索平臺提供者無償提供搜索服務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相關信息,對旅游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特色
出境游客需隨身攜帶安全信息卡
世界很殘酷,啥都備不住。中國籃球記者在今年的里約熱內盧奧運會場外偶遇槍戰就為在外游玩的游客上了生動的一課——哪里也不是絕對安全的保險箱。
因此,相比09年的舊條例,新條例此次還為確保出游安全新增了“特色”規定。其中第六十二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而突發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發生后,新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一)救助或協助救助受困旅游者;(二)依法向旅游及相關部門報告,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報告我國駐外機構、當地警方;(三)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自行或者根據旅游主管部門、有關機構的要求,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調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離風險區域;(四)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五)妥善處理因此造成的旅游糾紛,并配合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協助受害旅游者及其家屬開展旅游保險理賠。
據了解,大型旅行社已經有了相類似的安全防范措施。游客在出團前不僅會收到導游、領隊、后方的'相關服務人員的聯系方式,而且個人信息也會錄入后臺系統,所以在出行過程中,游客信息都能由導游和旅行社后臺隨時掌握。
變化
1.處罰力度變大
根據新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同一旅游團隊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務的情況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游費用。
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享受相關旅游項目費用減免的,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費用中扣除相關費用。
若旅行社因旅游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游費用的,第九十七條指出,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此項,相比原來處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新條例在懲罰力度上顯然大大增強了。并且,新條例將行政相對人擴大至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務網點。這意味著如果分社或服務網點違反以上規定的,旅游主管部門可直接對其罰款30萬元。
2.處罰力度變小
與上述罰款數額變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有的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在減小。新條例第九十七條指出,誘騙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也將面臨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舊條例針對此項則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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