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解讀
《西安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已經2017年1月16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26日起施行。
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臺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程序合法、有錯必糾的原則。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信息納入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
實行行政執法全程記錄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照片、錄音、錄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對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同時,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在對下列事項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或者經法制機構審核后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得作出該決定。
對行政執法活動實行評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備條件且信譽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勵、懲處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
同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審核確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范圍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行政執法爭議未經協調解決或者裁決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外,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單方作出行政處理。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專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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