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解讀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新出臺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都有哪些亮點值得我們關注:
【一】
自2016年3月10日起《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現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現工業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新出臺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都有哪些亮點值得我們關注:(為了方便以下將《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簡稱為“新規”,《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簡稱為“舊規”)
“網絡出版服務”和“網絡出版物”
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與舊規調整“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管理”相比,新規一方面以列舉的方式指出網絡出版物的范圍。另一方面從“互聯網出版活動”到“信息網絡出版服務”的轉變,明確增加了手機、平板等智能終端的網絡服務出版服務范圍。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與舊規相比,新規詳細列明了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應具備的條件,申報材料的要求及申請注冊登記手續。
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們制作了一張圖讓大家看懂如何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當然了,通過上面復雜的程序和漫長流程取得了《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并不代表就萬事大吉了。 新規還詳細規定了中止網絡出版服務應向主管部門備案,且不得超過180日、終止網絡出版服務的要辦理注銷手續,以及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網絡出版服務的由原登記部門注銷的情形。
新增了“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的限制
新規第十九條規定“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范圍。”另外新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為從事本條第一款行為(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相關服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出版物內容不得包含“色情”的禁止
新規第二十四條與舊規第十七條都是關于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內容的禁止性規定,新規將“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的表述變更為“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的表述,增加了“色情”,這不得不讓人聯想到前不久熱門的“快播事件”。
加大了對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保護范圍
新規第二十五條規定:“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與舊規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比,新規將保護范圍由“以未成年為對象的互聯網出版內容”擴大到整個“網絡出版物”,并且增加了關于“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的保護內容。
【二】
自2016年3月10日起《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現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現工業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為了方便以下將《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簡稱為“新規”,《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簡稱為“舊規”)
新出臺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都有哪些亮點值得我們關注,君眾所在新規出臺第一時間組織所內律師對新規進行學習解讀:
一、境內外網絡游戲均須獲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審批
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須同樣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審批。
二、境外出版物應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在網絡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
三、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明確了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及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和機構建設,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管理。
四、首次規定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年度核驗制度
年度核驗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核驗的具體規定詳見下圖所示:
五、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不得擔任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并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制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或培訓后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另外還規定了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增加了保障和獎勵的章節規定
明確了國家支持、鼓勵優秀的、重點的網絡出版物的范圍。
對為發展、繁榮網絡出版服務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七、四種行政措施
明確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并行采取的四種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刪除違法內容。
八、細化了法律責任的規定
與舊規相比,新規分別在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及出版傳播含有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罰則中新增了對《出版管理條例》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條文引用,明確了處罰依據。
新規新增為從事出版、傳播含有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相關服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新規還對違反規定使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行為及其他新規里新設的規定進行了詳細的罰則。由此可看出新規還是更側重于實際可操作性的。
九、新規中提到的新制度
新規中多次提到另行制定的制度和進一步需要明確的制度,除了出版物內容審核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確參照《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規定外,還有需要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網絡出版物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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