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
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
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