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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16 12:03:2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精品)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

  為了規范醫院會議流程,提高會議效益,統一會議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形式

  (一)院辦公會

  由院長主持,所有院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參加的,圍繞黨組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部署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二)科主任例會

  由醫院主要領導主持,全體院領導參加,所有職能、臨床科室負責人參加。貫徹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研究部署和交流醫院各科近期重點工作。

  (三)全院大會

  由院長主持,全體人員參加(值班人員除外),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決議,通報情況,分析形勢,總結和部署全院工作。

  以上會議均由院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若職能科室需召開全院大會時,應報院領導批準,會議由該職能科室負責安排。

  (四)部門會議

  各部門召集召開的會議,由各會一邊召集部門統一負責安排。

  二、會務工作

  1、會場布置,提前做好會場布置,包括總務科準備音響、話筒、礦泉水等;網絡信息科準備PPT、LED;院辦公室準備開水、紙杯等。根據會議要求,由院辦公室準備鮮花、水果、橫幅等;總務科準備盆栽等;宣傳營銷科準備指示牌等。

  2、會議的通知,會議負責部門需提前與院辦公室聯系,協調會議場地,并且提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通知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及要求。通知形式可采取電話通知、短信通知等。

  3、會議考勤,會議負責部門需提前準備簽到表,并提前15-20分鐘開始簽到,開會前2分鐘停止簽到工作。嚴格記錄會議遲到及早退人員。

  三、會議紀律

  1、與會人員要提前到會,科室普通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向科主任請假,并報分管職能科室,經同意后方可請假。科主任分因故不能到會,報分管院領導請假,得到批準后根據要求派其他人員參加會議。

  2、參會人員在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會場紀律,認真做好記錄,確保會議效益。按照《醫院職工獎懲條例補充修正條款》規定,參會者不得無故遲到、早退。遲到、早退時間在10分鐘內扣發當月效益工資100元,30分鐘內扣發當月效益工資200元,1小時內扣發當月效益工資400元。1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四、會議議程

  1、院歌播放,根據會議類型大小,會前播放院歌,例如質量通報會暨經濟運行分析會要例行播放院歌。

  2、會議內容,由會議負責部門做好會議內容準備。

  3、會議結束,待宣布會議結束后,參會人員方可離開。會議結束后會議負責部門工作人員清理未到會人員,并按照《醫院職工獎懲條例補充修正條款》相關制度對遲到、早退、缺席人員予以通報、處罰。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業績蒸蒸日上,從而造就機會給每一位員工有所發展,嚴格的紀律和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冊將公司的員工規范、獎懲規定集一冊,希望公司全體員工認真學習、自覺遵守,以為我們共同的事業取得成功的保證。

  第二條公司信念

  1、熱情一以熱情的態度對待本職工作、對待客戶及同事。

  2、勤勉一對于本職工作應勤懇、努力、負責、恪盡職守,作風誠實。

  3、服從一員工應服從上級主管人員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本職工作。

  4、整潔一員工應時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職業形象,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與美觀。

  第三條生效與解釋

  5、本員工手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6、公司的管理部門有權對本員工手冊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應通過布告欄內張貼通知的方式進行公布。

  7、本員工手冊印制成冊,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1、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2、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3、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4、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5、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1、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4、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5、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6、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節工資福利

  1、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2、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3、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4、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5、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四節社會保險

  1、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攜帶危險物品入超市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7)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xx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xx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元以上的;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勞動用工、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3個月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

  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鄂爾多斯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煤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3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4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5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6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7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0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2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4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5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6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7條公司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條公司實行安全生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9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0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下井作業,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攜帶急救器等;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愛惜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1)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產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生產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生產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進入公司大門禁止吸煙。班前、班中嚴禁喝酒。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3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4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6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2)不穿礦工工作服、安全帽下井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7)非生產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8)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9)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0)在禁煙區吸煙的,班前、班中喝酒的;

  (11)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5

  為了規范公司管理制度,提高生產工作效率,創造一個和諧、有序的生產環境,生產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會:車間員工早上7:55之前必須到達車間,并按指定地點排隊準備開早會;

  2、用餐時間:各線用餐時間不一,具體見附表;

  4、加班時間:根據季節具體安排;

  5、上班時間須穿廠服,

  6、上班時間穿拖鞋者,

  7、上班時間在車間大聲喧嘩者,

  8、嚴禁在車間內吃早餐,

  9、上班時間不能遲到、早退,遲到

  10、上班時間不能隨意走動、串崗,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上廁所或者會客者,并必須向線長說明情況;

  11、請假須有請假條,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12、上班時間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現象,

  13、上班時間使用移動電話者

  14、上班時間禁止吃零食,

  15、車間內禁止吸煙,

  16、個人工作臺面要保持整潔,

  17、個人工具、茶杯、清潔工具要按規定放置,

  18、上下班代打卡者,

  19、服從線長分配,不能頂撞線長,

  20、各流水線周轉箱不能超出紅線,

  21、未排隊用餐,餐盤擺放不整齊者,

  22、廠內不準亂扔垃圾,各線長應負起管理監督作用,嚴格要求線上員工遵守各項制度,對違規者及時予以制止和考核,未進行考核的線長負連帶責任,生產部將做不定期的`檢查。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6

  一、工作態度:

  1、按酒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員工對上司的安排有不一樣意見但不能說服上司,一般狀況下應先服從執行。

  3、員工對直屬上司答復不滿意時,能夠越級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4、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說話和氣,1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5、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時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任何狀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告直屬上司。

  6、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崗位作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員工尚未接班前當班員工不得離崗。員工下班后,無公事,應在30分鐘內離開酒店。

  7、員工不得在任何場所接待親友來訪。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員工不得使用客用電話。外線打入私人電話不予接通,緊急事情可向直屬上司申請。

  8、上班時嚴禁串崗、閑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廳、廚房、更衣室等公共場所吸煙,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9、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

  10、未經部門經理批準,員工一律不準在餐廳做客,各級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權給親友以各種特殊優惠。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員工制服由酒店發放。員工有職責保管好自我的制服。

  2、所有員工應佩戴作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幣5元,員工遺失或損壞工作牌需要補發者應付人民幣10元。

  3、員工離職時須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門,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損,須交付服裝成本費。

  三、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衛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持續干凈、整潔。

  3、男員工應修面,頭發不能過耳和衣領。

  5、男員工應穿皮鞋,禁穿拖鞋或涼鞋。女員工應穿黒鞋,肉色統補襪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應無煙熏色,女員工只能使用無色指甲油。

  7、只允許戴手表、婚戒以及無墜耳環。廚房員工上班時不得戴戒指。

  8、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

  9、工作時間內持續安靜,禁止大聲喧嘩。做到說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四、拾遺:

  1、在酒店任何場所拾到錢或遺留物品應立即上繳主管作好詳細的記錄。

  2、如物品保管三個月無人認領,則由酒店最高管理當局決定處理。

  3、拾遺不報將被視為從偷竊處理。

  五、酒店財產:

  酒店物品(包括發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為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壞,當事人都務必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為,酒店將立即予以開除,并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六、出勤:

  1、員工務必依照部門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變更班次,須先征得部門主管允許。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外,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簽工卡。

  3、員工上班下班忘記簽卡,但確實能證明上班的,將視情節,每次扣除不超過當天50%工資。

  4、嚴禁替他人簽卡,如有違反,代簽卡者及持卡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

  5、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電話通知征得部門主管認可,補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6、工卡遺失,立即人事部,經部門主管批準后補發新卡。

  7、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準不得離店。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7

  為促進企業發展,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任務,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努力實現公司計劃安排。

  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熱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公司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曠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如有違反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三、按時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實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嚴禁代打卡,如有發現,扣款20-50元。

  四、工作時間不準聊天、唱歌、看書、會客、玩手機、嚴禁在產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體員工在工作任務忙時,沒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嚴禁帶小孩和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嚴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上班不準穿拖鞋、涼鞋、西裝短褲、高跟鞋、赤背、經發現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廠為家,廠興我榮”愛護公司財產,每天下班應關閉電源電器、擦洗機器、關好窗戶,如違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員工要注意公司形象,個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場地清潔衛生,物料、工具、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

  十、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不準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十一、公司全體員工應該相互尊重,講話文明,待人禮貌,不準罵人。

  十二、全體員工在公司內不準賭博、打架斗毆、盜竊,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工資全扣,出現事故自己承擔。

  十三、公司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必須服從安排。

  十四、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的,惡意攻擊公司管理人員和同事的,連續曠工3天的,開除處理,工資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十五、公司全體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扣款500元并開除。

  十六、以上規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8

  幼兒園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教職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教職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教職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教職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教職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教職員工勞動報酬、保護教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教職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教職員工。

  第7條教職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教職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教職員工,不收取教職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職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教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教職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教職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教職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教職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教職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教職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教職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4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教職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教職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教職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教職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教職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教職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教職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教職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教職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教職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教職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教職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教職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職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教職員工,向教職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教職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教職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6)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1

  一、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的管理,在企業內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實習生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確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內容。

  2.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政策規定。

  3.編制制度初稿,并向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和職工代表征求意見。

  4.修改完善制度,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5.制度公布并執行。

  四、制度名稱

  本制度名稱為《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五、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六、制度內容

  1.勞動合同

  1.1企業應與每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2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內容完整、規范,保障雙方權益。

  1.3企業應當根據員工情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有與現實承攬情況不符、對員工不利的條款。

  1.4企業應進行勞動合同管理,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保管。

  2.工時制度

  2.1企業應合法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

  2.2企業應合法合規保障員工的休息。

  2.3企業應制定并公布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2.4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加班應當按照合法法定程序執行。

  3.薪資福利

  3.1企業應支付合法合規的最低工資標準,并確保員工薪資按時發放。

  3.2企業應健全福利制度,給予員工應得的福利待遇。

  3.3企業應提供合法、合規的社會保險,確保員工的'權益。

  4.勞動保護

  4.1企業應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2企業應建立健全的職業衛生制度,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4.3企業應對重污染崗位、高溫作業、高空作業等特殊崗位的員工進行特殊保護。

  5.違紀違法責任和處理

  5.1企業應明確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紀律管理制度。

  5.2企業應采取適當處罰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

  5.3對嚴重違紀行為(如違法、瀆職、貪污等)應進行追究法律責任,并采取嚴格處罰措施。

  七、責任主體

  1、企業領導負責制定本制度,并監督實施。

  2.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3.各部門、崗位、員工應遵守勞動保障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八、執行程序

  1.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2.對于未能執行本制度的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企業領導。

  九、責任追究

  對于超時工作、拖欠工資、不簽協議等違反企業的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違法行為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車間固定員工和計件工,本規章統稱車間員工。

  第二章員工管理

  第三條按公司每次生產任務規定具體加工工種和工序及時間。如需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

  第四條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由廠務管理人員簽名,總經理批準并送行政部作考勤依據。

  第五條禁止加工時間內在車間吃飯、嬉戲打鬧、吵架打架、私自離崗、脫崗等行為。吸煙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全面禁!!!)

  第六條作業時間謝絕探訪,禁止廠外人士在車間玩耍或濫動車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擔。(臺能由固定之人保操作、其人等禁碰操作)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

  第八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生產工作分工不分家,各個工序流水線需完成車間日常生產任務,并保證質量。

  第九條生產時如果遇到原輔料、包裝材料等不符合規定,有權報告上級處理。

  第十條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廠務管理人員開具領物單到倉管處開具出庫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每個流水工序完工后要將所有多余物料(如:原料、紙箱等)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內。生產過程中各個流水線工序的員工要將物品、物料有條不紊的擺放,并做好標識,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產品要跟隨流程卡。

  第十一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序和裝配方法。否則,造成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由操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在工作前仔細學習作業指導,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應管理粗心也連帶處罰)。

  第十三條生產流程按公司上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以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上級共同研討改進。

  第十四條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1

  儀器,設備。不得擅自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檢測等工具。對閑置生產用具,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或交回倉庫保管員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五條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廠務管理人員的安排。

  第十六條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崗位應遵守特殊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七條在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必須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廠務管理人員、品檢人員、設備維修人員必須跟班作業,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員工有責任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到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

  第十九條操作機器的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不能堆放產品和廢品,生產配件或樣品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條下班時(或作完本工序后)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范圍,操作機電設備的員工應關閉電源,做好設備保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廠務管理人員應加強現場管理,所有人員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條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扣發一個月工資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準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一經發現,無新開除,依照盜竊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規章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正式開始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有發現不妥即做適當調整,如有發現不足即做相應補充。

  自制度公布正式執行日起,所有辦公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以上制度的檢查、監督工作由總經理執行。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3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廣東拍賣行有限公司是在廣東省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第3條公司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補充: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注冊信息第3條公司部門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

  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1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第12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第13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補充:第14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26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第27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第28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是在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業務活動地址:開辦資金萬元整;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市局。

  第3條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能夠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下午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5

  (1)、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彬彬有禮、高效靈敏;

  (2)、衣著干凈、大方得體、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3)、工作區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與站姿,無不雅姿勢;

  (4)、女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臍露背裝、迷你短褲、過于裸露的.吊帶裙和無吊帶低胸裙裝;

  (5)、男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頭發應梳理整齊。男員工頭發不應遮住耳朵,長過衣領,不準留胡子。

  (7)、接聽電話應規范、簡潔、用語禮貌,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給客戶留下良好印象;

  (8)、接聽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xx公司”;

  (9)、來電盡量在三聲之內接聽,通話完畢,道別后待對方掛斷之后方可掛機;

  (10)、辦公區域內接聽、撥打電話盡量控制音量,并注重語氣文明,以免影響他人;

  (11)、接聽重要電話時,養成電話紀錄的習慣;

  (12)、同事不在時,代為接聽工作電話,做好記錄并準時轉告;

  (13)、嚴禁通過公司電話談天、煲電話粥;

  (14)、沒按標準接聽電話,每次扣1分;

  (15)、隨時保持工作區域的干凈,井然有序,物品擺放整齊。

  (16)、工作結束后整理好桌面,將各類資料放入文件柜,妥當保管;

  (17)、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順手關好自己所轄范圍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飲水機等設備并切斷電源;

  (18)、保持工作區域內的寧靜無噪音,做到“三輕”――走路輕、說話輕、操作輕。

  (19)、工作區域內不行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以及會見、留宿親友。

  (20)、非工作要事,員工不得互相串崗、脫崗、打私人電話。

  (21)、任何員工在公共區域內若發覺廢紙、臟物,都必需立刻清理整潔。

  (22)、不行在公司內擅自貼標、涂改、搬移公司財物。庇護公司的財產平安是每位員工應盡的職責。

  (23)、上班后不允許吃早餐,化妝,需盡快進入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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