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規章制度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規章制度1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廣東拍賣行有限公司是在廣東省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第3條公司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補充: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注冊信息第3條公司部門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
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1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第12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第13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補充:第14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26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第27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第28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2
第1條為規范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的行為,維護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武漢新特中醫院是在武漢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企業單位,武漢新特中醫院法人代表:陳雙發;業務活動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姑嫂樹長港路園丁苑1號;開辦資金:300萬元整;業務范圍:醫療衛生;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衛生局。
第3條武漢新特中醫院下設:醫務科、護理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醫院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3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4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醫院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4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醫院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5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醫院不予發放工資。
第4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7條單位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8條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醫院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單位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9條單位努力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0條單位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和醫療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醫療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條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院長(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醫院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2條單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4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醫院,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醫院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醫療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醫院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醫院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醫院的商業秘密。
第55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醫療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醫療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醫療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醫療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導和相關醫務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導、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手術室、藥房、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醫院;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6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7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醫院,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8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醫療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醫院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醫院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9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醫院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醫院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醫院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醫療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患者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醫院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醫院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醫院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醫院保密制度,泄露醫院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3條員工違規違紀對醫院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勞動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員工的行為,維護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是在陜西省漢中市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代表:陳鵬達 ;業務活動地址:漢中市新溝橋。 .
第3條 單位下設:財務部、經營部、辦公室、生產車間
第4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醫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喪 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3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34條 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 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當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 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規章制度4
即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施行預示著中國勞工管理及人力資源管理合規化時代的來臨,將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工具、方法乃至用人單位的全面經營管理勢必產生廣泛而深遠影響。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范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平穩、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那么,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著哪些風險,形成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何在,應如何規避或防范這些風險,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防范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為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一、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文所說的企業規章制度,有的國家和地區稱為雇傭規則、工作規則或從業規則等,是指用人單位有權部門依照法定內容、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并在本單位實施的書面的勞動規范。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雖然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有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權利,但如果企業不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就會失去法律效力,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企業也將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一一些規章制度因無法律效力而失去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且不與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相沖突,才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中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二企業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四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五企業失去了抵御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企業日常管理及生產正常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企業文化內涵,創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同時,由于勞動爭議的復雜多樣,僅靠勞動合同是不夠的,企業更需借助規章制度才能處理解決。因此,作為調解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的企業規章制度,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企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將陷于被動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也失去了企業抵御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二、企業規章制度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新《勞動合同法》在賦予企業規章制度制定權的同時,為了防止企業權利的濫用,也規定了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內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企業一些規章制度看似非常詳盡嚴謹,卻在內容和程序上與法相悖,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一制定主體不適格。
為保證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在本單位范圍內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主體應是用人單位行政系統中處于最高層次、對單位的各個組成部分和全體職工有權實行全面和統一管理的行政機構,并由其代表用人單位制定并以用人單位名義頒布實施。用人單位其他管理機構,不具有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資格,只能參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活動。企業某個部門制定并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則存在著法律效力風險。
二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勞動法》、新《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明確規定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這里的“合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于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實踐中,一些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著違法內容,有的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的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的規定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有的隨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而不發加班工資等等,這些規章制度都是無效的。
企業規章制度除合法外,還應合理。一些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內容,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具體規定。如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何謂“嚴重違章”、“嚴重失職”、“重大損害”,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企業應根據所處的行業、員工從事的崗位、擔任的職務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員工行為嚴重與否,把握員工違章和損失的“度”。一般來說,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正常的常規判斷標準,應為大多數人所認同。如果這個規章制度被一個企業的大多數職工認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數人認為不合理,那么這個規定就有問題,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三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解決了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優先權問題。實踐中,企業總是通過單方面制定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以增加勞動者的`義務。由于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規章制度,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沖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
四違反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滲透到所有法律。新《勞動合同法》也貫穿著“公序良俗”基本原則。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
五程序不合法。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該條款較《勞動法》第四條,最大的發展就在于加強了法律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規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要件。只有經過平等協商、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企業規章制度會因制定程序缺失而無效。
三、防范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企業規章制度是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要依法制定,嚴格執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嚴格執行的企業規章制度,才能強有力的支撐企業業務發展,有效防范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否則,規章制度就將成為企業管理的障礙。
一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橋梁和監督作用。
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平等協商確定權;勞動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等職權。因此,企業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監督作用。
二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另外,企業需注意以下細節:
1.企業要重點注意法律的一些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
2.規章制度中應避免沒有責任的條款。
3.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本應在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雖然新《勞動合同法》從程序上加大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限制,但企業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而勞動合同中的事項卻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事項。因此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為,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4.明確規章制度的效力范圍。
規章制度制定時應明確其效力范圍,即對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場合有效,適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時候生效,有無溯及力等。
三嚴格執行,依章治企。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才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職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為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反感。
四清理現有規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規章制度應及時修改、補充。
一是企業要隨時關注現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臺,修改不合法的內容;
二是企業要尊重法律賦予工會或職工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協商修改相應內容;
三是企業要依據自身發展及內外環境的變化,依法修改、補充不適合的相關內容;
四是制定員工手冊,公示現有規章制度;五是依法對現有規章制度重新修改后,采取適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完善法定程序。
五提升企業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與職工發展的目標、行為統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5
為了規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產工作效率,制造一個和睦、有序的生產環境,生產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會:車間員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達車間,并按指定地點排隊預備開早會;
2、用餐時光:各線用餐時光不一,詳細見附表;
3、加班時光:按照時節詳細支配;
4、上班時光須穿廠服,
5、上班時光穿拖鞋者,
6、上班時光在車間大聲喧嘩者,
7、嚴禁在車間內吃早餐,
8、上班時光不能遲到、早退,遲到
9、上班時光不能任意走動、串崗,如有特別狀況需要上廁所或者會客者,并必需向線長說明狀況;
10、請假須有請假條,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11、上班時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現象;
12、上班時光使用移動電話者
13、上班時光禁止吃零食,
14、車間內禁止吸煙,
15、個人工作臺面要保持干凈,
16、個人工具、茶杯、清潔工具要按規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聽從線長分配,不能頂撞線長,
19、各流水線周轉箱不能超出紅線,
20、未排隊用餐,餐盤擺放不整齊者,
21、廠內不準亂扔垃圾,各線長應負起管理監督作用,嚴格要求線上員工遵守各項制度,對違規者準時予以制止和考核,未舉行考核的線長負連帶責任,生產部將做不定期的`檢查。
勞動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管理和員工行為,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勞資關系,推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提供勞動安全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享有生產經營決策、勞動用工、工資獎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等權利。
第二章對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行為準則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熱愛企業,樂于奉獻,恪守職責,自覺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時刻維護企業的利益,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
3、勤奮工作,扎實履職,雷厲風行,精益求精;
4、團結同事,互相幫助,同心協力,共同完成企業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5、積極學習,愛崗敬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六條員工職責
1、牢固樹立“質量就是生命”(“顧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嚴格貫徹執行產品質量體系(商業職業道德),并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促進產品(服務)質量穩步提高;
2、嚴格遵守產品工藝規程和工藝規程,保守企業生產經營信息、產品工藝與技術研發等商業秘密;
3、愛護企業公共設施,節約使用水、電、氣和辦公用品,養成節能減耗為榮、奢侈浪費為恥的良好風尚;
4、自覺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切實提高安全衛生意識,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錯誤指揮,每個員工有權予以抵制;
5、每個員工要保持個人良好儀表儀容,保持生產、經營、服務、辦公等工作場所整潔,營造優美工作環境;
6、明確自身工作崗位職責,具備崗位基本文化與技能要求。
7、嚴格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自覺服從企業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態從事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活動。
第三章招聘錄用
第七條招錄工作由企業主管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企業根據崗位需求,確定招錄員工的具體條件、數量等,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洽談會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布,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八條企業在招錄員工時,對應聘員工實行平等的原則,不因民族、種族、地域、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身體狀況、婚姻等狀況不同而受歧視。凡被招用的應聘者必須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應聘者必須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具備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應聘時應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就業登記證等有效證明。
第十條企業對應聘者如實填寫的表格等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經筆試和面試后,從符合招錄條件的對象中擇優錄用,并及時通知應聘者。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部門為新招用的員工建立個人檔案時(含按規定提取的檔案材料),員工必須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_日內出具以下相關證明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①身份證和近期免冠_寸照片_張;②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③學歷證書;④就業登記證;⑤健康體檢表;⑥職業資格證書;⑦發生意外或疾病時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企業一經發現員工提交資料嚴重失實,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企業招用的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__天(法律規定30日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簽字蓋章,在__天(法律規定30日內)辦理錄用登記手續,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員工本人一份。員工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對錄用的員工,企業按規定建立員工名冊。職工名冊內容有:序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間、用工起始時間、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方式、崗位工種、合同類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終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終止合同原因、備注等欄目。
第十四條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對新招用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__天(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__天(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__天(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計為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條試用期內企業對新招員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等情況進行進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試用期屆滿前組織實施,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僅限于服務期約定和競爭限制約定)等。變更勞動合同,均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提前30日(法律規定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法律規定30天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企業書面提前30日(法律規定30日)通知員工。
第十九條員工提前__日(法律規定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本人原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①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企業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本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與工會協商確定,工會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糾正的,企業應研究工會意見,并及時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員工辦理完畢證件、資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續之日起15天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二十三條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后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六個月的,發給半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第二十四條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周7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不超過56小時。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制(須經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市、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二十六條加班加點采取協商的原則,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加班加點前,由部門主管匯總加班加點申請表,并于當日下班前_小時交上級部門主管審批。未經報備核準,員工不得私自加班加點,違者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門將加班申請表原件存檔并進行工時統計,隨時稽查核實部門加班情況,對超時加班情況加強監控,及時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八條企業建立勞動考勤制度,記載員工出勤情況,每月_日與員工核對并簽字確認,且保存_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條員工因公外出,無法考勤時,需由部門主管補簽證明,并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及修正考勤記錄。
第三十條員工必須在企業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不得會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條企業確保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二條假期規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春節清明節五一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薪資
2、部分職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婦女節女職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節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業群團組織可開展公益休閑等活動;若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時,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如遇公休日不另補假。
3、帶薪年假。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可申請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期限為:
工齡滿1年不滿__年滿__年不滿20年20年以上
天數5天10天15天
4、婚假。
項目標準條件備注
一般3天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
晚婚12天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一方符合,一方享受;雙方晚婚,雙方享受。
薪資有薪
5、喪假。員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時,有薪假1-3天。
6、產假。
項目標準簡要內容薪資
產假
一般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有薪
難產105天難產增加15天
多胞胎90+15天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有薪
流產假3個月內20-30天流產假應有醫院證明
3-7個月50天
護理假7天晚育的,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7、醫療期。企業實行醫療期制度。員工因病(除打架斗毆外)確需停工治療,應憑醫院證明,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若醫療期累計超過其法定年休假標準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試用期內員工在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待醫療期結束后,延續計算。
實際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月數病休時間計算
__年以下5年以下3個月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__年以上5年以下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__年9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0-15年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5-20年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0年以上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8、探親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符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條件、享受探親假。
9、工傷假。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據部門主管簽證及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企業依法提供工傷醫療和工傷保險等待遇。
10、事假。職工因故請事假(無薪),須事先書面請假,由部門主管核準,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全年事假不得超過__天。
11、緊急假:員工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應請同事、家屬、親友、聯系人以電話或當面報告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代為辦理申請給假。
除特殊規定外,各種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須連續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勞動報酬
第三十三條企業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工資不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四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具體工資結構由企業行政和工會以工資集體協商形式決定。
第三十五條企業以現金形式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__日前支付,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支付。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工資在_日(法律規定5日內)內一次性結清。
第三十七條工作日安排員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員工______(如計件單價)工資的150%支付加點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_個月內(法律規定6個月)不能調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含綜合計算工時)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八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按員工本人______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九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停工醫療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__%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企業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支付生活費。
第四十條因員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要求員工賠償,其賠償額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額按員工工資的__%(不超過20%)后,發放的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減發不屬于克扣工資: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約定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4)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中載明應由員工承擔的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等;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四十二條企業實行績效管理制度,設立月度獎、季度獎和年終獎。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績效考核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對員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數、工作態度、工作業績等進行綜合考評后,計核績效獎金。
第四十三條對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其月度獎、季度獎和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企業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第八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安全衛生工作負總責,各部門具體分工抓落實。企業定期召開安全衛生工作會議,分析安全衛生工作形勢,解決企業安全衛生工作重大問題,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企業要依法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確保設施設備達到國家安全規定標準。要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并嚴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級”培訓制度,切實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經營和按規操作的自覺性。
第四十六條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員工職業病等防護知識;改善勞動衛生設備設施條件,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促進員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條定期組織安全衛生檢查,及時整治各類事故隱患。切實加強安全源頭管理,設立危險場所設備警示標志,落實專人負責制度。
第四十八條各部門要做好崗中檢查、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記、建檔、監督制度。在發生火災、觸電、毒氣泄露等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并撥打火警119和急救120電話。
第四十九條企業食堂要按照食品衛生法律規定,定期清洗消毒,嚴防食品霉爛變質,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條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企業在1個月之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醫療期內依法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等相關待遇,傷殘評定等級后,依法支付相關待遇。
第五十一條員工發生傷亡事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的,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五十二條企業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費用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擔。
第五十三條企業及時為員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高溫和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的員工實行一定的補貼制度;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企業將不定期的舉行如春游、運動會、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等活動來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增加企業的凝聚力。
第十章培訓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企業實行崗前培訓、職業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技術培訓等制度,促進員工綜合技能素質的不斷提升,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轉。
第五十六條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對新招用的員工于報到當日組織崗前培訓,具體內容有企業簡介、勞動合同與員工守則、工作注意事項、安全衛生、品質觀念、行為規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員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輔助功能等情況。
第五十七條為滿足崗位需求,提高員工適應工作的能力,企業開展職業培訓。主要內容有管理技巧、溝通藝術、操作技能、供銷采購、技術研發等。
第五十八條對新任崗位調(轉)崗的員工,企業采取分類、分崗等形式,進行有序轉崗培訓,促進員工工作技能的提高,盡快適用新崗位要求。
第五十九條企業對專門管理、技術等人員經過組織、人力資源等部門篩選后,對選送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員工,企業與其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數(或按年)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六十條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六十一條本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六十二條企業文件資料等分為a、aa、aaa三個等級,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建立文件、資料登記、借用、保密等制度,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aaa級文件資料等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資料等須經____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資料等。
第六十三條不得私自拷貝、復印、摘錄文件資料等,更不得向外傳播。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經____批準,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對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返回管理部門或根據要求進行銷毀。
第六十四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按規定移交給企業____,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六十五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和負有保密義務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未經企業許可,任何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產品和項目。
第六十六條對于利用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企業,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協議訂立合同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女職工及未成年工保護
第六十七條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八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九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企業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企業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院有關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企業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七十條已婚女職工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每天可為嬰兒哺乳1小時(包括人工喂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第七十一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企業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七十二條本企業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第七十三條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員工屬未成年工,企業安排未成年工上崗前免費提供身體檢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等相關資料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用工備案。
第七十四條未成年工上崗前,企業專門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教育、培訓等。
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工上崗的勞動安排,根據其健康檢查的結果而定;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它勞動。
第七十六條對未滿期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員工企業不安排其從事礦山下井、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十七條企業嚴禁安排未成年工進行加班加點工作。
第十三章獎勵與懲戒
第七十八條為增強員工責任感,激發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生產經營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獎勵分為表揚、嘉獎、記功、晉職,發放一次性獎金。
第七十九條員工思想品德優良,關心企業,遵規守紀,服從安排,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評為優秀員工的,企業給予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__-__元。
第八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一次性獎勵__--___元:
①在企業的各種技能業務競賽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產工作中,一次性為企業節約資金_-_萬元;
③對外活動中,為企業一次性挽回經濟損失_萬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效提高企業生產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實施小革新、小創造、小發明等,有效改進生產工藝和品質的;
⑥為維護企業聲譽,樹立企業形象受到傷害的。
第八十一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視情另給予記功、晉職,一次性獎勵___--___元:
①提出生產經營、技術改進、管理制度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產生效益,貢獻較大的;
②為企業節約能源、降低成本、優化環境等,節約成本_萬元的,創造效益_萬元;
③為保護公共財產,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有突出表現,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④為維護企業生產工作秩序,見義勇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給予記功或晉升,一次性獎勵___--____元:
①管理有方,業務拓展有相當成效的;
②在產品開發、工藝工裝、技術改造、勞動保護等方面有發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的;
③遇有災害,挺身而出,處置得當,協助完成任務確有貢獻或雖未完成任務但卻已盡力的;
④舉報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使企業免受重大損失的;
⑤追討客戶呆帳有特殊成效的;
⑥搶修緊急工程建設中表現優良的;
⑦維護企業安全衛生,制止重大事故苗頭的;
⑧在銷售與顧客服務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對企業核心秘密技術資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績突出的;
⑩對公共關系有特殊具體表現提升企業聲譽的。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或頒發獎金或晉級,一次性獎勵___--____元:
①主管業務有重大改革,提出具體方案經施行確具突出成效的;
②管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參與重大研究發展工作,致企業獲得巨額經濟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購、儲運、儲備物資等工作,能準確適質、適量、適時供應急需,節省__萬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隱患或重大苗頭,使企業免遭嚴重損失的;
⑤搶救重大災害,使企業免遭重大損害或人員傷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績,成為企業表率的。
第八十四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實施表揚、嘉獎、記功、晉職和發放一次性獎金工作。具體操作程序為:對符合的對象,征求職工意見,經企業工會討論通過后,報__批準。
第八十五條為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嚴肅紀律,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戒制度。分為:警告(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記小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關系五種。(降級、撤職僅限于本企業的管理人員,同時下調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確實的,予以口頭或書面警告:
①因個人疏忽導致設備損壞或不合格產品,情節較輕的;
②參加企業各類活動,無故遲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誤、怠慢工作,情節較輕的;
④工作場所物品堆放異常零亂,影響工作效率的;
⑤損壞或浪費物料,情節較輕的;
⑥利用職責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情節較輕的;
⑦工作時間內隨意串門、聊天者;
⑧違反本企業規則、規章、命令、公告,情節輕微的。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予以記小過,對管理人員予以降級處理:
⑴不服從部門主管正常管理,無故不按時完成工作生產任務的;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導致設備受損,產品質量下降,檢驗不符合要求的;
⑶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其他員工工作的;
⑷身為主管,對發生的重大事件,未盡管理及監督職責的;
⑸對同仁惡意攻擊、誣告或偽證而制造事端的;
⑹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串崗、聊天的;
⑺對部門主管不滿或對企業有關事宜處理不滿,不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陳述,隨意辱罵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⑻執行警衛勤務時,在警衛室內打瞌睡、看電視、看報紙、聽收音機等,甚至擅離職守的;
⑼非設備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產標準,情節尚輕的;
⑽不按規定生產工藝、標準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標準的;
⑾未經核準擅自攜帶公物出企業的;
⑿因個人原因失誤造成企業損失,且知情不報,企圖蒙混過關的;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明屬實的,可以給予記大過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處理,對管理人員予以降級直至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處理:
⑴擅離職守、嚴重失職,致使企業蒙受損害者;
⑵私自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企業工作場所,不聽勸告阻的;
⑶遺失企業經營之重要、機密文件和工具的;
⑷撕毀企業公文、公告等;
⑸擅自變更工作規程,致使企業蒙受損失;
⑹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不聽從的;
⑺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企業發生安全事件,蒙受損失的;
⑻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辦理銷售、修理私物的;
⑼造謠生事,散播謠言,產生嚴重后果,使企業受損失的;
⑽工作中飲酒或酒后滋事;
⑾借故請事假、病假,到他處工作或未經許可在外兼職的;
⑿遇突發事故,借機逃避,或提供偽證,謊報事實和記載不實記錄,企圖逃避和轉嫁責任的;
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企業的設備、場所、會議室、辦公室等,且不聽制止,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
⒁委托或代人偽造出勤記錄,以欺詐領取薪資或加班費的;
⒂負責操作或維護企業設備時,因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導致設備損壞,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發績效獎金__至__元,對單位管理人員可同時作降職、撤職處理。
(1)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_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聊天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它人設備的;
(6)未經允許私自帶外人到工作場所逗留的;
(7)私自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企業的;
(8)在禁煙區內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公物出企業的;
(10)有與上述情形相當的。
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記過1次,第三次起可合并扣發績效獎金__至__元;一個月內被記過_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單位管理人員作降職、撤職處理,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和員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工作時間打牌、下棋、上網聊天等;
(4)故意泄漏企業內部的管理文件、帳本等;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與上述情形相當的。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可施行降級直至撤職處理并解除勞動關系。
(1)連續曠工_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_日的;
(2)提供與招錄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證明等;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為屬實,書面告知員工相關理由后,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解除勞動關系:
①訂立勞動合同時,作虛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虛假信息等,使本企業誤信而遭受損害的;
②上班時間內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抽煙,對本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損害金額達_萬元以上);
③對企業負責人及其家屬和各級業務主管或員工等,存有恐嚇、強暴、壓迫或重大侮辱行為的;
④故意損耗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企業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術上、經營上的秘密,致本企業蒙受損害的;
⑤連續曠工_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_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對員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員工所在的部門主管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提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并征求工會意見后,再由人力資源部門提交__審批。經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門向違紀員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包括員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__日。
對職工的處理均以一定形式記錄在案,個別典型的違紀案件,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處理結果,以教育他人。
第九十四條員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通常申訴程序為: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辯事實與理由,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組織企業工會、申訴人所在部門等進行調處。
第九十五條本規章制度中,員工三次嘉獎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過,三次小過相等于一次大過。員工受到記大過的,單位有權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第十四章勞動爭議
第九十六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九十七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章附則
第九十八條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九條本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有抵觸的,以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為準。
第一百條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章制度已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和審議(或通過),并張榜公布。本企業向每位員工發放《企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手冊》,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勞動規章制度7
一、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的管理,在企業內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實習生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確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內容。
2.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政策規定。
3.編制制度初稿,并向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和職工代表征求意見。
4.修改完善制度,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5.制度公布并執行。
四、制度名稱
本制度名稱為《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五、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六、制度內容
1.勞動合同
1.1企業應與每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2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內容完整、規范,保障雙方權益。
1.3企業應當根據員工情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有與現實承攬情況不符、對員工不利的條款。
1.4企業應進行勞動合同管理,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保管。
2.工時制度
2.1企業應合法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
2.2企業應合法合規保障員工的休息。
2.3企業應制定并公布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2.4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加班應當按照合法法定程序執行。
3.薪資福利
3.1企業應支付合法合規的最低工資標準,并確保員工薪資按時發放。
3.2企業應健全福利制度,給予員工應得的福利待遇。
3.3企業應提供合法、合規的社會保險,確保員工的權益。
4.勞動保護
4.1企業應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2企業應建立健全的職業衛生制度,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4.3企業應對重污染崗位、高溫作業、高空作業等特殊崗位的員工進行特殊保護。
5.違紀違法責任和處理
5.1企業應明確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紀律管理制度。
5.2企業應采取適當處罰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
5.3對嚴重違紀行為(如違法、瀆職、貪污等)應進行追究法律責任,并采取嚴格處罰措施。
七、責任主體
1、企業領導負責制定本制度,并監督實施。
2.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3.各部門、崗位、員工應遵守勞動保障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八、執行程序
1.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2.對于未能執行本制度的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企業領導。
九、責任追究
對于超時工作、拖欠工資、不簽協議等違反企業的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違法行為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規章制度8
1、職工遵章守紀的意思是什么?
職工遵章守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因此,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僅要有熟練的技藝,而且必須自覺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按應有的標準進行,形成每個環節、每道工序、每個人應有的職責范圍。如沒有這些規范要求,勞動過程中可能會發現混亂,對生產造成損失,給人身安全帶來危害。所以,只有每個勞動者都能嚴守規章制度,嚴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做到生產過程中既不傷害別人,也不傷害自己,同時不被別人傷害,才能杜絕“三違”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從而克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切實解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各類問題,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真正落到實處。
2、生產區內十四個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3)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品和衣物。
(6)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使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11)未辦高處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13)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員工,不準單獨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3、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術考核不合格者嚴禁獨立頂崗操作。
(2)不按規定著裝或班前飲酒者嚴禁進入生產崗位和施工現場。
(3)不戴好安全帽者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和檢修、施工現場。(10)機動設備的轉動部件在運轉中嚴禁擦洗或拆卸。
4、什么是安全色?我國規定的安全色是哪幾種顏色,含義是什么?
安全色標是特定的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和標志。它以形象而醒目的信息語言向人們提供表達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
安全色就是根據顏色給予人們不同的感受而確定的。由于安全色是表達“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所以要求容易辨認和引人注目。
我國《安全色》國家標準中采用了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為安全色。這四種顏色有如下的特性:
紅色。紅色很醒目,使人們在心理上會產生興奮感和刺激性。紅色光光波較長.不易被塵霧所散射,在較遠的地方也容易辨認,即紅色的注目性非常高,視認性也很好,所以用其表示危險、禁止和緊急停止的信號。
藍色。藍色的注目性和視認性雖然都不太好,但與白色相配合使用效果不錯,特別是在太陽光直射的情況下較明顯,因而被選用為指令標志的顏色。
黃色。黃色對人眼能產生比紅色更高的明度.黃色與黑色組成的條紋是視認性最高的'色彩,特別能引起人們的注意,所以被選用為警告色。
綠色。綠色的視認性和注目性雖然不高.但綠色是新鮮、年輕、青春的象征.具有和平、永遠、生長、安全等心理效應.所以用綠色提示安全信息
5、什么是安全?
答:安全是指人不受到傷害和死亡、財產沒有受到損失的狀態和條件,在安全問題中及到人們在使用技術,遇到的危險,而不包含社會治安,國家安全等廣的意義。因此通常也稱其為“技術安全”國外也稱為“職業安全”或“職業安全與健康”。
6、什么是“四不放過”原則?
(1)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
(2)本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3)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4)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7、什么是“三同時”?
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
8、什么是“五同時”?
企業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的法令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班前為什么不允許喝酒?
答:酒精能夠刺激和麻醉人的神經,使人出現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易造成視覺及反應遲鈍,容易出現判斷和操作失誤,人在這種狀態下造成的傷亡事故和設備破壞性可能很大。
10、影響企業安全生產最常見的職工心理狀態有哪幾種?
企業員工的心理狀態隨著時代變遷而逐漸變化,不少心理現象對安全生產發生深刻影響。因此,研究這些現象,并采取相應對策,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就當前來說,影響企業安全生產最常見的員工心理狀態大致有以下幾種:
(1)自我表現心理。這種心理在青年工人身上較突出。他們雖然進廠時間短、工作經驗不足,但常常表現的很自信,很有把握,在別人面前喜歡表現自己的能力。有的不懂裝懂、盲目操作,有的一知半解充當內行,生硬作業;
甚至有的橫充“好漢”,亂摸亂動。對這些好自我表現的心理,如果不及時加以糾正或制止,是很危險的。
(2)“經驗”心理。持有這種心理狀態員工的特點是憑自己片面的“經驗“辦事,對別人合乎道理的勸告常常聽不進去,經常說的話是”多少年來一直是這樣干的,也沒事“。有的技術上有一套、工作熱情很高的老工人發生事故,多數原因在于過分相信“自我經驗”上。
(3)僥幸心理。完成一些操作,往往可以采取幾種不同的方法。但有些安全操作方法往往較為復雜。而存在僥幸心理的人從圖省事出發,常把安全操作方法視為多余的,理由是“別的省事方法也不定出事故”。把“不一定”這種“偶然”當做“一定”的“必然”。于是對明明要注意的安全事項也不去注意,明令嚴禁的操作方法他照樣去做。這種人常常是出了事故才后悔莫及。
(4)隨眾心理。這是一種較普遍的心理狀態,絕大多數人在不同場合,不同環境下都會有所表現。例如有一個鑄工車間,多數人是赤膊工作,而少數穿衣服作業的人就會跟著赤起膊來;
有一個機械加工工段,常有人帶手套操作機床,而且沒有人去糾正,后來有這種違章現象的人越來越多。這就是不少單位有章不循,出現集體違章作業現象的原因。
(5)逆反心理。這種心理狀態常常表現在被管理者對管理者的關系緊張的情況下,持這種心態的員工往往氣大于理,他的指導思想常常是“你要我這樣干,我非要那樣做”。于是,由于逆反而違章工作,以致發生事故的事不乏其例。
(6)反常心理。人的情緒的形成通常受到生理、家庭、社會等方面因素刺激反映這種心態的現象很多,例如處于更年期的員工,有時會莫明其妙的情緒煩躁、忘性大;
夫妻間爭吵后上班的員工,多數心情急躁或悶悶不樂;有孩子生病在家或家有牽腸掛肚之事的員工,在崗位上會心神不定,等等。俗話說一心無二用,員工在反常心理狀態得不到緩解的情況下工作,很容易出事故。
勞動規章制度9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晉煤勞發【20xx】1499號文件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節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2條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人員時,結合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勞資科核定的合理編制內時,提交礦勞資科審定。
第3條工作人員的調配,根據年初礦上定員,在定員不足的情況下,由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后,由勞資科負責招聘,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間嚴格執行師帶徒協議,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條件后辦理正式調動手續。
第4條職工個人申請礦內調動的,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到勞資科領取職工調動審批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見后,到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培訓合格經主管礦領導審批后,方可到勞資科辦理調動手續。
第5條對于從事直接生產、特種作業和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的人員,不宜隨意調動,以保證生產等工作的連續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勞資科申請,經礦長或礦務會議同意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1)經整頓勞動組織,核定定編定員后,現有人員大于或小于定員人數的。 (2)職工因傷、病、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3)技術等級與崗位要求等級不相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決定,必須調動的。
第6條職工礦內跨單位借調,需經礦長同意,并到勞資科辦理借調手續。
第7條經組織研究決定,需要部門或單位調動人員時,該單位必須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8條被調職工在接到調令后,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調動手續按時培訓,按時到報到上班。第9條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允許直接進行職工調動。
第10條各單位不得隨意將職工介紹到勞資科,嚴格執行五個統一。
第三節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條每年年初要根據當年的經營計劃,生產任務,編制(修訂)全礦職工定編定員方案。方案的編制要本著既能滿足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則,做到科學、先進、合理。
第12條定編定員方案的編制要以生產經營任務、作業條件、職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職工的年齡及體質狀況、勞動定額、職工出勤率等為依據,綜合分析、核定。
第13條定編定員方案,由勞資科牽頭、生產調度室、技術科配合,共同編制。
第14條定編定員方案編制完成后,經礦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15條各單位按照定編定員方案,對各自的人員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優化組合的原則是既保持生產、經營隊伍的精干又兼顧礦上生產情況。對在原單位工作確有困難的老弱病殘職工(只包括勞合工),可報勞資科協調安置。但對個別紀律松弛、技能差、懶惰成性的人員,予以辭退,并報辦公室除名;
第16條勞動用工計劃經礦長或礦長辦公會議同意,勞資科即按計劃招收(錄用)或辭退職工。
第17條對招收錄用的勞合工或錄用的臨時工,一律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進礦后先到礦培訓中心進行安全基礎知識和崗位技術教育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條對新招收(錄用)的勞動力,實行試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從事井下工作的為三個月,地面工作的為半年。
第19條新招收的工人在試用期間,如果不服從組織分配,不遵守紀律,不聽從指揮,勞動表現差,或體質差,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所在單位報材料到勞資科,勞資科即予以辭退。
第20條為加強全礦的勞動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單位隨意招收臨時工、季節工,更不允許冒名頂替,一經發現礦上將對科隊負責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若在冒名頂替期間出現工傷及其它傷害,對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并承擔50%的醫療費。
第21條無論招收或錄用任何工種,均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由勞資科統一管理。
第22條職工除名其與礦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自行解除,勞資科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第23條職工自行離礦或被辭退時,須到勞資科辦理離礦手續并解除勞動合同。第24條對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是勞合工的,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礦上直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第25條職工受到國家刑事處理(制裁)的,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條勞合工合同到期時,可根據本人技術水平、勞動表現、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面的情況,勞資科考慮辦理合同續簽手續。
第27條職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允許無故曠工,嚴格按各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節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條各單位根據生產情況每月必須安排職工休息或輪休五天。要按照礦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職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條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寫,做到準確無誤,書寫工整,符號清楚。曠工、請假等情況都要用符號填寫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條考勤表禁止隨意涂改。
第31條每月終結,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項內容。把職工的出勤情況逐人匯總出來,把請假條等審批手續按考勤表上職工姓名順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裝訂整齊。考勤員本人簽字后經科隊負責人審批簽字后生效。
第32條每天依據考勤把工資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隨工資表一并送交勞資科備案。
第五節請假管理制度
第33條因故不能上班時必須請假。
第34條請假原則上本人在事前寫請假條,經科隊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條因某些特殊情況,本人確實來不及或不能親自履行請假手續時,可經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第36條請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寫請假條,經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到勞資科換取請假證明,把請假證明交給考勤員。
第37條請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單位副職由本單位正職審批后經主管礦長簽字,正職由礦長審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時,按上述程序審批后,還需到勞資科辦理請假手續。
第38條請假的事由或請假時間必須真實,否則,不予準假。騙取假期者,一經發現或查出,原請假條予以作廢,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39條請假未準而擅自離崗者,離崗期間按曠工論處。
第40條請假手續不全者,假期超過部分(所超的天數)按曠工論處。
第41條實際享受假期超過批準假期的,末續假者按曠工論處。
第42條請假的種類病假、工傷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休假、計劃生育假等。
第43條各種假的請法及假期規定
1、病假
職工患病(負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時,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方可請病假。病情(或傷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時,須持定點醫院的診斷書、住院建議書,方可請病假。病假假期無統一規定。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受傷需請工傷假時,必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本單位負責人填字并到安監站填寫受傷時間、地點、經過安監站長簽字后送勞資科。
3、事假
假期無規定,但一次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連續請假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此規定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探親假
(1)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因父母親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等三個條件。已婚職工雖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別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給探親假。夫婦雙方都是職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六節工資管理制度
第44條無論是礦上進行總分配還是對下屬單位或各單位內部分配,都要堅持向苦、臟、累、險、難及技術崗位傾斜的指導思想,堅持按勞分配、獎多罰少、獎優罰劣、獎勤罰懶的分配原則,通過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崗變薪變、薪隨效變、薪隨績變的科學積極的分配機制。
第45條工資表的審核,工資結算單等,對照核算、復查。
第46條有關工資的支付辦法
1、工傷工資
(1)職工因公受傷后手續辦理齊全按規定治療者,應在治療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到安全監察部簽字后享受工傷工資,在休息期間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工休假除外),否則不予支付。
(2)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的工傷工資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職工工傷期間因傷情須要人員護理的,護理人員工資,崗位工資按當月日歷天數做資,績效工資按機關人員績效工資由勞資科統一做資。
2、探親假工資
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按制度工作日作資、當月有出勤并請探親假的作資天數不得超過21天。
第47條效益工資管理;各隊的效益必須嚴格實行計件考核,多勞多得,各隊隊長的效益工資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80%,副隊長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60%,材料員按人均效益工資的70%控制,文書效益工資按機關平均數做資,質量驗收員效益工資按技術科的工作人員控制,各隊的`電鉗工不得超過本隊職工平均數的120%,每年應根據生產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封頂工資標準(隊干績效工資=)。
第七節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第48條勞資科按照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結合礦上的實際。根據工作環境、崗位、工種的不同,制定切實可行的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勞保用品應本著安全、適用、合時的原則配發。
第49條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嚴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50條勞保用品必須按配發標準的規定,購置合格產品。
第51條勞保用品發放嚴格按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發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發放期限。特殊情況需經有關領導同意。
第52條個人勞保用品發放起始時間,按職工進礦參加工作勞資科簽發調令之日計起。
第53條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的計算,以上次勞保用品領用(發放)之日算起,到規定期滿,即為新一輪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
第54條勞保用品的配發原則上應隨崗位、工種的變動而做相應調整。具體辦法是:職工礦內調動,若新崗位與原崗位勞保用品配發的品種、期限不同,原則上應到上次勞保用品的使用期滿后再配發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確因新崗位工作所需、經本人申請,勞資科審批同意后,在本人調到新崗位后即可發給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
第55條職工一個月內請事假時間超過半月的,當月不發給勞保用品。
第56條職工非因公負傷休息治療期間,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7條職工曠工的,當月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8條對全礦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專門造冊登記。
第59條職工非因工負傷,屬意外傷害的,病休時間原則上按病假對待:屬打架斗毆致傷的,休息期限間接曠工論處。
第60條職工因工負傷,本人所在單位要及時從勞資科領取《工傷事故認定表》(一式四份),填寫后送安監站、同時安監站要迅速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經礦長辦公會議研究后,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第61條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按《工傷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節保險管理制度
第62條保險的種類:工傷保險。
第63條職工必需及時按規定填報各種報表,做到準確無誤。
第64條認真如實收集勞動合同制職工收入臺帳,本礦在冊職工人數,做到與勞資報表一致。
第65條勞資科負責向職工解釋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規定解釋職工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疑惑。
第九節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
第66條為了加強礦內特殊工種管理,認真貫徹>,確保礦井安全和產,使我礦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67條煤礦特殊工種指:電工、爆破工(火工產品、購、運、管)、瓦斯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掘進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
第68條今后凡從事以上十三種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持XX省煤炭安全監察局下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第69條凡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工作人員,未經礦上同意,各單位不得隨意調換工種。
第70條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檢查發現未持證上崗者罰款500元。
第71條各隊對培訓后的持證人員要加強管理。督促其認真學習本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凡培訓持證上崗后對本工種業務生疏,基本常識欠缺者,要進行待崗培訓(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節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
第72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條凡在本礦從事生產和建設活動的職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74條全礦各級領導干部對煤礦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支持。礦屬各科隊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總責。
第75條在礦勞資科的領導下,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
第76條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編制安全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批準的安全培訓計劃必須保證完成。
第77條對直接從事煤礦工作,特別是從事井下作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另外,下井參觀學習的人員,也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規程。
第78條培訓對象具體指:
一、新進礦的工人;
二、特殊工種(瓦斯檢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種(除特殊工種以外的其它工種)的工人;
四、科隊長、班組長;
五、由于改進生產技術工藝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六、從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復訓的工人;
七、“三違”人員。
第79條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
一、新進礦工人7天;
二、從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進行復訓的時間不少于10天;每月復訓時間不少于2天,并考試。
三、“三違”人員按安監站通報中的規定進行0-12個月不等的培訓。
第80條新進礦工人學習本礦概況、新工人入井須知、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煤礦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礦山救護、創傷急救基本知識、《煤礦安全生產十禁令》、《三個規定》有關勞動法規、有關勞動者權利與義務問題、礦紀礦規與職業道德。同時學習礦井基本概況,有關綜采、綜掘、開拓、運輸、通滅、選裝、爆破、瓦檢、災害防治、勞動力組織知識,學習機電設備(重點為皮帶、刮板、絞車、采煤機、綜掘機、通風機、)的操作、維護、管理等知識。
第81條特殊工種和普通工種及每隔三年進行復訓的人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指令及有關規定,進行礦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以及與本工種有關的規定,了解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注意事項,掌握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同時學習和掌握本崗位工種的操作規程,礦山救護、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能搶救、自救和互救;還要學習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應知應會知識。
第82條管理人員和班組長除了學習第十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還要學習和掌握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征兆、預防措施與處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統工程的管理知識。
第83條“三違”人員的培訓除學習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重點要進行礦紀礦規、職業道德及愛礦意識教育,同時要列舉大量的與其違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培訓辦法及過程管理
第84條緊密貼近礦情,考核發證、提高素質”的原則,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85條采用多種形式,靈活多樣地搞好安全培訓。組織安全培訓,可聘請礦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授課,也可邀請設備廠家、科研院校的專家進行新型設備的專題培訓,作新技術、新工藝的學術報告。各基層單位也要經常組織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
第86條完善教學手段,改進培訓方法。可采用課堂教學、實物教學、電化教學、現場實踐教學或模擬現場教學、以師帶徒相結合的多種培訓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訓效果。第87條建立規章制度,加強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
第88條凡參加培訓的人員都要登記注冊,并進行資格審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員不能參加特殊工種培訓。
第89條學員必須遵紀守規,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尊敬老師,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準遲到,不準早退,不準曠課,愛護教學設施和公共財產。上課認真聽講,做好學習筆記。課間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吸煙、吃零食,不準睡覺,不準打手機,不準看報紙雜志,不準干其它與培訓無關的事。文明禮貌,保持教室內外整潔衛生,講究社會公德。
第90條學員必須按照培訓的時間安排,按時按班次參加培訓,職工培訓中心負責考勤。
第91條專、兼職教師都必須按照培訓時間提前準備教案,按時授課。培訓教師要為人師表,率先垂范,作風正派,品德高尚,正確對待學員,從嚴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條職工培訓中心要建立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結束,學員登記表、考勤表、考試卷一律整理備案,作為職工評選先進、年度考核及事故備查的依據。
第十一節獎懲
第93條學員在培訓期間一般不能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寫好請假條,三天之內由培訓中心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學員原單位或勞資科審批,同時取消參加本期培訓班資格,下期重新培訓。學員因病請假,需持醫院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94條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任意一項者,一律按曠工論處,并每天罰款20-50元。對無故不參加培訓、不參加考試的人員罰款50-200元,并不準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人員按崗位績效工資標準下浮1-2崗次半年執行。新進礦的工人安全培訓結束后考試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訓,考試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辭退。
第95條新進礦人員和“三違”人員培訓期間遲到或早退兩次,曠課一次者,培訓期限延長10天。
第96條礦屬有關單位若不能經常組織和督促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完不成礦上下達的各項培訓任務的,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崗位工應知應會能力欠缺的,對相應的單位或責任人要從嚴從重處罰。
第97條對職工培訓工作高度重視,組織力度大,崗位工應知應會知識了解全面的單位或負責人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98條培訓期間表現極差的學員除給以經濟處罰外還向全礦通報批評,如果是新工人、農協工、臨時工或“三違”人員直接予以辭退。
第99條培訓期間表現優秀的學員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向全礦通報表揚。
勞動規章制度10
一、施工現場要有施工標志,安全標牌和安全語口號;二、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掛好安全網和安全隔離裝置,以防高空落物傷人;
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四、腳手架(包括卸料平臺)必須符合標準;五、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和物件應保持整潔;
六、施工人員要文明施工、要有禮貌、講文明,不準打架斗毆和爭吵罵人;
七、遵守建設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
八、做好施工現場“四口”的安全防護;九、盡可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十、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要有良好的接零保護。電源線要完好無裸露;
十一、施工現場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易燃、易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不宜放在有火花的'作業現場;
十二、認真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司內部人員的各項檢查。
勞動規章制度11
第一節 職工招用
第1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 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 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 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18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 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3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 勞動紀律
第24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規章制度12
總則
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之主要目的,在使各員工能夠清楚了解公司之有關規則、行政制度及員工應有之權利,能在工作上獲得更完善的合作和了解。
一、勞動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新員工即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人力資源部并按有關法規于指定時間內與新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3、公司會根據需要為新入職的員工訂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1、公司會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按照有關規定為新聘員工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內工資按照《員工薪資待遇簽核單》計算工資。
三、正式員工
1、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良好之員工,將于試用期滿后獲公司書面通知成為正式員工。
2、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優秀之員工,可提前轉正為正式員工。
四、退休
1、員工應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屆滿時退休。
2、公司會考慮按其它合約形式,重新聘用已屆退休年齡之員工。惟重行聘用之合約須每年檢討。
五、工作時間
1、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有責任了解自己的工作時間,必須遵守所在部門或區域的作息時間限制。未經許可,不可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
2、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
3、在需要連續生產的時候,個別部門實行輪班作息時間制。員工應該服從部門的合理輪班安排,配合生產需要;一切未經批準的非法調班均視作為曠工。
六、超時工作
1、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努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盡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2、若因生產,工作或緊急事件需要時,公司將合理地安排員工有償加班。
3、被安排加班的員工,除特殊事由外,應積極配合公司安排。
4、員工加班,公司有權根據勞動法規選擇以1:1補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方式,補償加班的員工。
5、加班工資不應該視為工作表現的獎償。
6、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1)參加公司、政府或自愿參加的活動及會議;
(2)參加公司內部、外部組織的或自愿參加的培訓及學習;
(3)適逢公休日出差(制度大全:WWW、HAOWOrd、com),并且在出差地未有參與工作的員工;
(4)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沒有按要求完成職現范圍以內的工作而自愿意延長工作時間的`;
(5)未經申請或未獲主管正式批準之超時工作。
七、發薪日期及方法
1、工資計算期間按每一歷月計算,即每月第1天到當月最后1天為一計算月。
2、當月工資在下月指定工作日進入到員工個人帳戶。
3、在黃金周的月份(如五一、國慶、春節等)新進和離職員工的工作天數統一按調整休息日前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動合同的解除:
(1)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返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九、考勤制度
守時是每個員工應有的操守,公司是絕對不容許員工經常性遲到或缺勤:每月遲到、早退及缺勤超過公司所規定之時間者,其薪金將按比例扣除,屢犯者公司更會對其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十、休息日、節假日
1、享有資格:所有員工。
2、休息日:每周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公休日(倒班員工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將遵照倒班表安排)。
3、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節假日為員工有薪假期,而每年度的節假日參照國務院頒
布規定。
十一、法定年假
1、享有資格:除特別約定外,連續服務滿一年或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法定年休假。
2、員工所享有之法定年假日數,按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實行。
十二、病假
享有資格:員工一經錄用,如果持有社保機構指定醫院批準的病假證明書,即可享受政府規定的有薪病假。
十三、婚假
享有資格:員工入職后經合法婚姻登記,可按有關法規享有有薪婚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分娩產假
享有資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產的女員工,可享有政府規定期限的有薪分娩產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喪假
享有資格: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遇喪,可在辦理喪事期間給予有薪假期,具體情況請參照當地有關規定。
十六、事假
享有資格:未滿試用期之員工、已經透支法定年假之員工
十七、工傷
享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認定的員工。
十八、員工福利
1、社會保險:公司依據政府政策的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2、工作餐:員工每天可獲當天的餐費補助。
3、班車: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酌情向員工提供班車。
4、保健: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崗位需要,公司每年為該等員工作一次免費的常規身體檢查并在有需要時注射乙肝疫苗。
5、其它福利:根據政府規定的其它福利。
勞動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車間固定員工和計件工,本規章統稱車間員工。
第二章員工管理
第三條按公司每次生產任務規定具體加工工種和工序及時間。如需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
第四條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由廠務管理人員簽名,總經理批準并送行政部作考勤依據。
第五條禁止加工時間內在車間吃飯、嬉戲打鬧、吵架打架、私自離崗、脫崗等行為。吸煙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全面禁!!!)
第六條作業時間謝絕探訪,禁止廠外人士在車間玩耍或濫動車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擔。(臺能由固定之人保操作、其人等禁碰操作)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
第八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生產工作分工不分家,各個工序流水線需完成車間日常生產任務,并保證質量。
第九條生產時如果遇到原輔料、包裝材料等不符合規定,有權報告上級處理。
第十條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廠務管理人員開具領物單到倉管處開具出庫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每個流水工序完工后要將所有多余物料(如:原料、紙箱等)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內。生產過程中各個流水線工序的員工要將物品、物料有條不紊的擺放,并做好標識,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產品要跟隨流程卡。
第十一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序和裝配方法。否則,造成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由操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在工作前仔細學習作業指導,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應管理粗心也連帶處罰)。
第十三條生產流程按公司上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以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上級共同研討改進。
第十四條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1
儀器,設備。不得擅自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檢測等工具。對閑置生產用具,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或交回倉庫保管員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五條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廠務管理人員的安排。
第十六條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崗位應遵守特殊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七條在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必須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廠務管理人員、品檢人員、設備維修人員必須跟班作業,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員工有責任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到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
第十九條操作機器的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不能堆放產品和廢品,生產配件或樣品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條下班時(或作完本工序后)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范圍,操作機電設備的員工應關閉電源,做好設備保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廠務管理人員應加強現場管理,所有人員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條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扣發一個月工資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準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一經發現,無新開除,依照盜竊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規章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正式開始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有發現不妥即做適當調整,如有發現不足即做相應補充。
自制度公布正式執行日起,所有辦公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以上制度的檢查、監督工作由總經理執行。
勞動規章制度14
第一條勞動競賽作為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實現人的生產能力最大化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充分動員廣大職工為公司拼搏奉獻,建功立業,把勞動競賽活動落實到實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對本年度勞動競賽進行定位。
(一)要做到三個“有利于”。是否有利于調動職工的勞動熱情;是否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是否有利于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
(二)勞動競賽應定位在隊伍素質的提高上。讓職工體現自身價值,提高自身素質,尋求自身發展,一方面增強“靠本事上崗,憑貢獻取酬”的競爭意識;另一方面要廣泛發動職工開展科技攻關、技術招標等競賽活動,讓職工在生產實踐中實現自身價值,從而增強企業的后勁和競爭力。
(三)勞動競賽應定位在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服務上。要把競賽滲透到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安全生產、市場開拓、新品開發、實現效益等多個領域和環節,讓競賽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條根據勞動競賽定位,制定勞動競賽計劃書,并上報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進行審批。
(一)勞動競賽計劃書要須跟進市場,瞄準市場變化來開展,為市場競爭服務。
(二)必須從戰略的高度,把競賽的重點放在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品牌上。
(三)必須使勞動競賽活動成為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使勞動競賽向高層次發展,做到長賽不斷線,短賽攻關鍵,年年有新招。
第四條勞動競賽的實施管理。
(一)成立勞動競賽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宣傳勞動競賽的內容、目的、意義,將職工吸引到競賽活動中來。
(三)調查、分析、推動競賽活動。及時與公司有關方面取得聯系,積極爭取支持和幫助,推動競賽活動順利開展。
第五條對勞動競賽活動進行深層次的拓展。使競賽更具有效益性。
(一)由單純完成產值競賽向提高經濟效益和實現綜合目標轉變,采取以產值、安全、效益、服務等綜合目標進行評價。
(二)競賽向科技創新、提高勞動者素質轉變。廣泛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由苦干變巧干,讓先進的管理手段變為先進的生產力。
(三)由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向精神物質獎勵并重轉變。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社會主義“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
第六條組織開展勞動競賽總結、評比、獎勵工作。做好先進經驗推廣的工作。
第七條要做好競賽的宣傳報道和推薦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競賽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確保競賽活動取得顯著成效。
勞動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全體職工。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五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八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十九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三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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