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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規定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戶籍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戶籍管理規定范文第1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戶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戶口準入條件
第五條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來本市創業、工作或愿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就讀于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并簽訂;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經批準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后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準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思明區、湖里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戶籍管理規定 2
一、當前農村戶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城鄉差別的日益縮小,人口流動性的不斷增大,當前農村戶籍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出生落戶問題。由于農村,特別是邊境地區的農村,受地理位置偏遠、受教育程度低等客觀因素影響,農民對戶籍管理規定認識不深。雖然公安邊防部門經過多年的大力宣傳,已使得70年代后期出生的農民意識到戶籍管理的重要性,但受歷史等原因影響,在子女出生落戶問題上仍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手持《出生醫學證明》,久拖不落;二是《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因不知如何辦理或不急著使用,長期未落;三是受經濟等影響,在家中生產后,無《出生醫學證明》,不會落;四是受當時計劃生育政策影響,超生手持《出生醫學證明》,不敢落;五是父母不負責任,生育后再婚或死亡,對非婚生子女因無依據,不能落。
(二)姓名變更問題。由于農民文化素質較低,在子女起名問題上隨意性較大,隨著子女的成長,要求姓名變更的情況增多。變更姓名的原因主要是:一是與祖籍的家譜不符;二是聽信迷信,求字更名;三是隨意使用同音字,造成戶籍登記與實際使用的名字不符。
(三)戶口類別問題。由于受國家政策和部門規章制度影響和約束,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之間仍存在差異。主要表現為:一是前些年城鎮戶口待遇好,許多農民求人辦理了“農轉非”,可近年來,隨著農民糧食補貼政策的施行,已經“轉非”的農民和城鎮人口受利益驅動,申請“非轉農”;二是由于國家對農村計劃生育實行“二胎制”,許多想要二胎的城鎮人口,千方百計以各種理由,申請“非轉農”;三是大中專畢業生,因無法找到正式工作,而申請“非轉農”。
(四)戶口遷移問題。主要體現在人戶分離上。一是受當前農村“三補一免”政策的影響,許多人戶分離人口不愿將戶口按照實際居住地進行遷移,導致人戶分離人員大量存在;二是受居住地村規民約的制約,許多符合落戶條件、想將戶口遷移的外來人員,因村委會不同意落戶,而無法遷移;三是法院判決離婚后,原夫妻一方因無固定住所,無法遷移;四是按當前信貸制度中“五戶聯保”規定,五戶獨立的住戶可為一戶擔保,辦理信用貸款,因此許多居住在一起的村民申請分戶;四是由于實行戶籍微機化管理和各地戶籍管理規章制度的差異,許多舉家常年在外務工人員,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因無法核實戶籍檔案,沒有對這些人的戶籍檔案進行微機錄入,或者已經錄入,但因其常年不在戶籍所在地,按“土政策”注銷了常住人口信息,導致這些群眾無戶籍,居住地派出所也因無法核實其身份,無法予以辦理落戶,從而使這些人成了名副其實的“黑人”,嚴重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和人口管理工作。
(五)注銷問題。許多農民在家庭成員死亡后,不及時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戶口注銷,導致人口信息不能及時更新,死亡人員長期“活”在戶籍檔案中。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存在,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有歷史原因,也有人為原因;有政策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但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落實,問題才會得到解決。
一是加強戶籍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農民的戶籍意識,增強對戶籍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嚴肅性的認識,自覺按照規定辦事。
二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計劃經濟體制下二元化戶口管理結構的改革,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統一居民戶口,徹底改變原有的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二元化及集體戶口等多元化管理模式。在戶籍管理一體化尚未推行的情況下,要積極推進鄉村建設,對長期居住、有國定住所的,實行身份證管理,減少矛盾,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因戶口性質引起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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